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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实施能绩管理的问题和对策/傅克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6:02  浏览:8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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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实施能绩管理的问题和对策
谢支炳  傅克非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以考核干警的能力、能绩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绩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能绩考核,奖优罚劣。”根据《纲要》这一精神,各地基层检察院努力探索检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其中以能绩目标作为管理目的,通过持续的和不断能绩考核来管理队伍的“能绩管理”是基层检察院采用比较普遍的一种管理模式,但是实践中真正通过能绩管理达到预期目的的检察院却非常少,大多数检察院不是中途夭折,就是最后流于形式。笔者通过对各地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实行的能绩管理模式的考察和研究,发现能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理论从企业管理引入检察机关的管理,并不存在理论的优劣问题,关键是管理者如何运用的问题。本文拟从分析部分基层检察院推行能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当前检察机关实行能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能绩管理在检察机关出现失败的案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管理者没有认识检察机关管理的特殊性,没有将能绩管理理论与检察机关实际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

  一是忽视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使用的盲目性较大。有的基层检察院在能绩管理过程中只注重对检察人员下指标、抓考核,而没有注重人员能力的优化管理,对人员素质、资格没有加以区分,盲目使用人员,从而造成人员能力、素质、资格与岗位不适合,这不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方向不适应,而且也达不到能绩管理的最终目标。有的检察院虽然在人员总量上进行控制,但是对各内设机构人员的配置不尽合理,有限的人力资源往往缺乏高效的配置,出现了一定比例的人员具备检察职务的人员不在检察岗位工作,而在检察岗位工作的人员又没有取得检察职务的混乱现象,造成办案一线部门中人员配置不合理,检察员的比例较低,而机关综合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冗员较多,影响了能绩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是能绩考核基本框架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科学、规范、完善的能绩指标体系。岗位素质、岗位职责、岗位目标等等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形成统一关联、方向一致的目标与指标链,指标与指标之间缺乏相互关联的逻辑支持,有时还存在着对立和矛盾;设置的分项指标与最终所要追求的能绩目标不尽一致;有的工作内容无法完全量化,如综合部门的工作的特殊性就往往无法单纯用数字、指标形式予以量化。

  三是能绩考核机制不科学,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检察院对人员考核上长期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政干部管理模式,没有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往往以年终总结、评优等等方式代替考核,使能绩考核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以领导印象好坏作为评价检察人员能绩大小的标准。由于没有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规范,造成考核时结果差别不大,分不出真正的优劣,从而不能客观公正反映检察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个人回报未能与实际能绩完全挂钩,因此能绩管理起不到激励机制的作用,容易挫伤检察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发挥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达不到最佳的工作效果。


二、解决能绩管理过程中存问题的对策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机关,它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我们应该根据检察机关的特点实施能绩管理,解决能绩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解决盲目使用人力资源的问题

  在整个检察管理系统中,存在物质资源、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等诸多资源,而人力资源处于整个资源金字塔的顶端,如何管理好检察系统中的人力资源是能绩管理成败的关键,因此,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来说,管理者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充分了解现有人员的特点,在信任、尊重的前提下对其合理定位,合理使用,达到发挥人才最大作用的目的。

  一是管理者要对现有人才的个人特质了如指掌,并进行合理定位。人才分为很多类型,如外向型、内敛型、创造型、协作型、复合型等多种类型,检察机关不同的岗位需要不同类型的人才,作为管理者,只有充分了解各种人才所属类型,才能对人才合理定位,保证人才配置的准确性。

  二是管理者要将不同类型的人才按照强弱搭配、优势互补的原则分派到各个部门。一个以优质高效为表征的检察队伍,并非人人都是能力超群的全能型人才,只有通过合理搭配,优化组合,才能分工协作而完成事项工作,因此就是要对各个科、处、室人员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强弱搭配、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发挥个人能力。

  三是管理者要在对各单位人员现状作出充分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各种资源,整合物质资源、信息资源为人力资源服务,力求达到人力资源在各个工作岗位上的高水平动态均衡。

  (二)合理设置能绩管理的基本框架,解决能绩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能绩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达到既定的能绩管理目标。按照《纲要》提出的“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绩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的要求,建立起有岗位素质、岗位职责、岗位目标的能绩管理框架,达到个人能力、素质、资格与工作岗位的最优配置,取得最佳的工作业绩和效率。

  一是要明确岗位素质。检察机关内部有不同的工作部门,每个工作部门又分为不同的工作岗位,这些工作岗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不一样的,在设定能绩管理框架时就要考虑不同岗位对不同素质的区别。如检察长的素质要求就比一般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要高,侦查部门工作人员与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有不同。所有检察人员在有统一的综合素质要求的同时也要有不同工作岗位的专业素质的差别。

  二是要明确岗位职责。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职责,从检察长到具体的工作岗位都有具体的工作岗位职责。在能绩管理基本框架中,应该按每个上体岗位的特点设置岗位职责,这种岗位职责既包括工作内容,也包括工作流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要明确岗位目标。施能绩管理的岗位目标应从三个层面考虑,实行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做到责任明确。首先,必须确定总体目标,即全院目标。其次,要确定部门目标,即各科室目标。第三,确定个人目标,即岗位责任目标。总体目标分为政治目标、业务目标和规范化建设目标三部分。政治目标和规范化建设目标为全院共性目标,其考核内容适用全院所有部门,主要内容为:政治业务学习、执法执纪、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争先创优等;规范化建设目标内容为:队伍管理规范、检务管理规范、业务工作规范、检察礼仪规范等;业务目标是指全院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目标。根据各部门工作重点、工作标准以及上级院对业务处室的要求综合制订,力求公平合理,有可比性。总体目标由院党组研究确定。部门目标内容按照全院总体目标,结合履行职责要求确定相应的目标。该目标由各部门制定,检察长办公会审定。个人目标按照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目标和岗位职责要求设定检察干警能绩目标,即岗位职责目标。岗位职责目标实行全员“三定”(定岗、定责、定目标)。由每名干警制定,部门负责审核,报院备案。

  (三)依法建立考核机制,解决能绩考核不科学的问题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队伍管理基本上沿用的是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在人员考核上也没有形成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考核机制。按照《纲要》的要求,检察机关实行能绩管理就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建立检察队伍考核机制,必须严格依照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在考核的原则、内容、基本方法和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严格遵守执行。

  一是在考核原则方面,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依法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奖优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在考核内容上,应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按照检察官职位要求的政治、业务素质,将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品德、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勤政、检察廉政等四个方面。政治思想品德主要考核检察官执行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职业首选的表现;检察工作实绩主要考核检察人员在履行检察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工作能力以及有无突出贡献等等情况;检察廉政主要考核遵守办案纪律、廉政纪律以及廉政业绩;检察勤政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以及出勤等情况。检察工作实绩是考核的重点。

  三是在考核组织上,应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成立考评委员会,统一领导检察人员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考评委员会下调考核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考核小组,加强平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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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废止)

财政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1989年9月26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吻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需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9.11.09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几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接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资格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 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新监理单位申请表
监理单位升级申请表
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专业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

文号:[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