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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宋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52:04  浏览:8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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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垄断权利与义务的失衡问题探究

宋慈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大型石油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地位所依照的旧有价格及竞争规则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围绕我国石油企业的垄断权利与义务应对应设置的观点,以经济法学的角度,从问题、原因和解决路径和意义四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关键字:石油企业;自然垄断;权利义务;平衡对称


一、主要问题

  经济学领域成本弱增性理论认为,在整个有关产出范围内,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曲线上升,但只要单个企业供应整个市场的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的成本之和,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生产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具备这一秉性的行业就是自然垄断行业。即自然垄断的特点在于一个代表性企业成本函数的劣加性。1
  经济法学领域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由于特定行业的市场的自然条件或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行业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2 自然垄断行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投入期长,一旦过度竞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大浪费。且这些行业往往关系到国计民生,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应允许行业实施垄断。也就是说,自然垄断是因效率原因及秩序原因而被法律设置并保护的。被授予垄断权利的企业应以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其首要目标,其最终是要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为社会利益服务。
  但由于我国自然垄断企业产生背景的特殊性,使其在实践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经了几百年步入了成熟发展时期,各种生产要素都以市场为基础配置手段,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再加上长期规制也使企业养成了比较好的公共素质,在这样的条件下,适当放松或取消规制,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时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还存在,这就决定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方式仍带有行政色彩。同时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变迁还有我国的特殊局限。这种特殊局限主要体现在:自然垄断产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产业,而产业主管部门和这些企业由于资产所有权的关系而具有利益关系。因此,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3 实践中,这些企业并未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规模经济。相反,这些行业依仗其垄断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使其资源配置效率十分低下,而员工报酬却高得惊人。由于缺乏竞争,这些企业任意进行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油价跟涨快跟跌慢

  我国国内油价受国际油价控制,当纽约、新加坡、鹿特丹三地加权平均价上涨幅度超过8%,国家发改委会在三地加权价格的基础上加运费制定出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作为我国石油公司调价的依据。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石油企业实际上是自产原油的。国家统计局2008年8月透露,预计2008年全年,我国原油产量18960万吨,净进口量18020万吨,原油对外依存度将从上半年的48.3%进一步上升到48.7%。4 也就是说,50%多的原油的成本并不受国外油价的支配。但是我国油价随世界油价上涨而全面上涨,这必然导致这些垄断企业获得巨大的利润。然而当国际油价下跌时,我国油价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居高不下。2008年10月以来国际原油价持续下跌,然而我国成品油价格12月底才在一片不满的声浪中开始下降。

(二)买涨不买落

  我国的石油流通体制存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越高我们进口越多,价格下跌反而减少进口的怪现象。5

(三)民营油企生存艰难

  2008年年初以来的一段时间,由于无法得到“两巨头”的足够供油,(民营油企老板)陈先生只好在油站外面高高地挂着“免供”牌——— 由于批零倒挂,无法正常对外供油,望见谅!6 民营油企普遍反映“命门”被卡、无油可卖、批零倒挂,导致大批企业被收购或倒闭。日前,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对外表示,多家民营油企正酝酿对两大石油巨头提起“反垄断”诉讼。据了解,针对石油价格的这一反垄断调查申请,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已予以受理。7

(四)石油行业高福利

  去年(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全市达到这个平均数的职工人数比重为39.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10万元。8

二、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问题的法律层面原因是:法律规范对我国石油垄断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并不匹配,企业被政府授予垄断的特权但并未被强制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代法律规定权利要以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平衡行为原则。应当让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对应的关系,相互制约,违反规则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9 而我国石油垄断企业的权利义务配置并不符合这一原则。
  1994年3月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加强对原油、成品油生产、流通的宏观管理;1999年5月,由国家经贸委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整顿炼油厂和规范原油产品流通秩序的意见》之后,形成了今天的石油流通格局。石油垄断企业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国内油田原油垄断开采权。我国只授予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陕西延长油矿管理局四家单位具有原油开采权。
(二)炼油、批发、零售业务权。中石油获得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业务,同时获得这些省份的炼油、批发、零售业务。中石化则获得南方19省的生产、炼油、销售业务。中海油业务不变。其中,国务院规定除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两大集团批发经营。同时,两大集团在零售业务中享有特权,各地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中石化全资或控股建设。10 虽然2005年《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非公经济36条”)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石油行业,但由于国有石油巨头在原油进口、开采、炼制、批发上的排他性,民营资本可经营范围相当狭窄。
(三)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拥有对民营企业从事海外进口原油的配额发放权。
(四)两大集团拥有石油的进出口经营权。
  然而,法律中针对这些权利的义务设置却少之又少,只有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如:2001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用好定价自主权,根据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和国内供求情况的变化合理确定成品油具体零售价格。同时,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加强价格自律,共同承担起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责任。”2002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这样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可说价值非常之低,而我国《反垄断法》中虽对垄断行为做出了规定,但其规定较为笼统,可能为石油垄断企业逃避义务,滥用权利、追逐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导致我国石油企业为一己之私抬高油价,而出现油价“跟涨不跟跌”或“跟涨快、跟跌慢”和为了降低进口原油的竞争力而“买涨不买落”的现象。同时,垄断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排除竞争,而挤压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通过这些行为,垄断企业获得了暴利,使得其职工的收入畸高,出现了高福利的局面。

三、解决路径

  自然垄断行业在享有垄断特权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配置才合乎逻辑,合乎法理。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其实就是要使垄断企业的特权与义务相匹配。既然垄断企业拥有那么多垄断性的特权,那么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我国已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对其义务进行细化。具体而言:
(一) 微观层面
1.垄断企业要保证所提供产品的质量。与一般企业不同,其缺少竞争对手而使其没有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压力。而垄断企业的公共服务属性要求它提供服务要保证质量,不能因为成本等原因降低产品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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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4〕38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公路两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两侧进行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的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依法应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范围。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1米范围内用地属公路用地。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指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主干道公路穿过城镇路段的两侧均要入室经营,不得占道摆卖。

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从事依法准许的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和临时设施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第六条 在公路建设前已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无严重影响的,可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七条 新建公路经划定建设红线后,在建设红线以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已领取土地使用证而未进行建设的用地,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严格控制沿公路建设,在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条 当公路地处城市规划控制区及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时,除服从公路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和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管理。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穿越城镇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规划管理,依法管好规划区内路边店铺的规划设计。凡城镇规划区内有与规划要求不相符的各类路边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依法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设置必要的排水系统,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公路造成破坏。排水系统需要与公路排水系统连通的,应报请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在公路两侧开设平交道口与公路搭接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等部门批准,按公路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完善有关交通标志、指示等设施。与国道、省道搭接的,应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设前已处于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依法维持原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业主和店铺经营者,要按规定做好建筑物和构筑物前后一定范围的环境卫生、绿化达标、地面排水和水沟畅通工作,并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与业主或店铺经营者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包环境卫生、包绿化达标、包地面排水和水沟畅通)。

第十四条 公路用地严禁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主干道不得设置横跨公路的龙门架作为广告用途。

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广告标牌的设置,按《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堆放物料,影响行车视野和交通安全。确需临时堆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堆放距离必须离开公路路肩边缘线外5米以上,并设置与公路隔离的有效设施,整齐规范堆放。擅自堆放而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修剪公路树木。确需砍伐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各村委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维护好公路绿化和公路标志等设施,共同抓好公路绿化、美化和净化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禁止在公路上打禾、晒粮、烧秆和堆放杂物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沙、石、泥等杂物散落路面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负责立即清理。当事人不清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由于散落在公路上的物料而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破坏公路路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72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3]4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111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评定。现将评定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68家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3年评定合格的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1号

  北京宝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2号

  北京国地不动产咨询中心            建房估证字[2003]003号

  北京京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4号

  北京百成首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5号

  北京杜鸣估价师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6号

  北京建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07号

  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8号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09号

  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0号

  北京康正宏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1号

  北京龙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2号

  北京银房兆华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3号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4号

  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5号

  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6号

  北京中大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7号

  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8号

  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19号

  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0号

  北京高地经典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1号

  北京德祥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2号

  北京中地华夏评估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3号

  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4号

  太原瑞友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5号

  山西涌鑫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6号

  沈阳锦龙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7号

  大连刘明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8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29号

  延边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0号

  松原市广厦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1号

  吉林市方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2号

  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3号

  上海八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4号

  上海大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5号

  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6号

  上海国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7号

  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8号

  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39号

  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0号

  无锡市恒茂房地产中介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1号

  苏州市信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2号

  宁波恒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3号

  温州天平房地产估价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4号

  浙江恒基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5号

  合肥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6号

  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7号

  安徽中信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8号

  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49号

  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0号

  濮阳市宇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1号

  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2号

  武汉博兴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3号

  湖北永业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4号

  岳阳友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5号

  广西公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6号

  重庆同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7号

  重庆金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8号

  重庆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59号

  四川省同正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0号

  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1号

  四川大友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2号

  成都九鼎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3号

  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4号

  陕西建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5号

  新疆公正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6号

  新疆中信房地产咨询评估事务所         建房估证字[2003]067号

  新疆方厦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建房估证字[2003]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