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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31:28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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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

宋晓锋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甲某怀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怀孕、引产是事实,乙某给甲某的“借条”是事实,但乙某对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得事实矢口否认,这就要结合双方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因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
  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试想,乙某为何要给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为何不写10元、20元,而写25万?数学课老师有必要就如何写借条给全体同学讲解吗?既然是教学生写借条为何是乙借甲的钱呢?……乙的辩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条”出具的原因、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且结合甲某怀孕、引产、甲父收到5万元等事实,应当认定甲某怀孕系乙某所为。
  从本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正确运用了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的加以事实认定,但没有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出具“借条”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实属遗憾。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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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杭政〔1985〕234号 


(1985年9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杭州市是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是实现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持良好的城乡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一切乡镇、街道企业、校办企业、家庭工业和个体户(统称乡镇、街道企业,以下同),必须遵守本规定。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人民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城乡人民群众均有权监督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予检举揭发,环保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饲料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为旅游服务的第三产业等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行业。
  第四条 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第五条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洗毛、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金属冶炼、煤焦油、沥青加工、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采取关、停、产、转措施。确有困难的,应进行整顿、改造和治理,限期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乡镇、街道企业的新建或扩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包括乡、村)规划。建设地点的确定,必须由市、县的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环保部门统一审定。
  第七条 在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不准进行任何破坏风景资源、名胜古迹和污染环境的生产活动。城镇居民稠密区、文教、商业区不得新建烘喷漆、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力织、五金冲压、焊加工、锯木加工等有“三废”污染和噪声严重的生产项目。已建的,要关、停、并、转或限期搬迁,并同时进行治理。
  第八条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准新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准向千岛湖、新安江、富春江、钱塘江、分水江、兰江、寿昌江、浦阳江、苕溪、天目溪等水域排放超标污染物。
  第九条 凡有集镇规划的区域,应设集中排污口。未经水域管理和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设排污口。
  第十条 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程序:
  (1)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乡镇、街道企业,都必须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报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环保局统一制发。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报表,一份送市环保局备案,一份由县或区环保部门留底,一份送银行作拨贷款依据,一份送项目批准部门作审批项目的依据)。市环保局如认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不当,可在收到报告表的十五天之内提出复审意见。县、区环保部门应以复审意见为准。凡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审,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银行不准拨款。如发现擅自或强行建设的,环保部门有权与银行联系停止拨款或通知停建。
  (2)列有建设计划的项目,审查扩初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时,应组织有关县、区环保部门参加。设计方案或建设实施方案中的环保设施应完善,“三废”排放和噪声都要达到国家标准,环保设施投资必须落实。凡没有“三废”治理或设施不完整,达不到环保要求,投资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发现有违法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有权通知停建,待符合要求后由环保部门通知恢复建设。
  (3)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有权监督环保施工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发现移用环保投资影响环保工程建设时,环保部门有权通知整个项目停建。
  (4)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投产(或试生产),经二至三个月的连续运转考核后,应组织有环保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如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环保设计单位和银行等部门,单独对环保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由建设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合格审批表五份(四份报县或区环保部门待批)。验收时,环保工程的工艺图、土建图、竣工决算、处理效果的监测数据、生产时实际产生的排放量、实际处理能力等资料应完整,并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凡通过验收并符合要求的,由县或区环保部门发给环保设施合格证,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已领取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合格证的项目,省、市环保局如发现不符事实,有权复验或责成县、区环保部门收回合格证,重新复验并以复验的意见为准。对复验不合格的,作为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论处。
  (5)乡镇、街道企业建成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持有环保部门发放的环保设施合格证。凡没有环保设施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营业执照。已领得营业执照的,如发现有不符环保要求,环保部门有权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街道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 凡县属以上单位或企业,委托、转让给乡镇、街道企业生产的项目,凡有污染的,必须附带有环保治理设施;无环保治理设施的,不得委托、转让。
  第十三条 凡县属以上单位或企业与乡镇、街道联办企业,由单位和县属以上企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向江、河、湖、溪、水库等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洗涤有毒有害的容器和污染物;严禁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 严禁利用窖井、深坑、深井排放各种有毒、有害污染物或直接埋入地下。废渣和矿渣要综合利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蚕桑、果树主要产区,严格控制新建砖瓦窑。现有的砖瓦窑要调整布局,不得危害蚕桑和果树。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企业排放的“三废”和产生的噪声,要采取治理措施。凡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按照《征收排污费的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企业均应设有环保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企业的环境管理,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呈报环境现状报告。
  第十九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上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按《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1)、(4)款,不执行“三同时”或环保措施达不到要求,强行投产,造成环境污染及危害的,除加收二至五倍超标排污费外,按污染和危害的程度,对企业处以三万元以下和对企业负责人处以二十至五十元的罚款,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诉诸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对于转嫁污染造成危害的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直至追究行政责任或诉诸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罚款从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企业成本或从营业外列支。罚款收入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其解释权属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7〕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紧紧围绕地区中心工作,搜集整理上报政府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为本地区、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提供情况和决策依据,在信息搜集整理时,要做到喜忧兼报,特别是重大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做到限时速报。
  (二)为各级领导指导、协调工作和解决问题开通新的信息渠道,通过信息网络迅速将上级领导的讲话和意见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意见、群众的反映和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以便得到及时协调和解决,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三)沟通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地区外的相关单位的信息联系。本地、外地的情况和经验,通过信息网络及时传播和推广;开展政务调研,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的情况,并对工作进行科学的信息预测和分析;某一县(市)、部门出现的问题,通过信息反映出来,引起其他县(市)、部门的注意,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要确定1名领导和办公室1名负责同志分管信息工作。各县(市)必须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2-3名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各部门配备2名信息工作人员(可兼职),但办公室要有一名具体负责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应该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设置信息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提供业务经费,完善现代化传输手段,配备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建立完善OA政府专用传输网络。要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思想敏锐、年富力强的同志从事信息工作,要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的条件,对信息工作人员下基层调研必须保证其交通工具、差费等。对信息工作人员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根据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搜集、整理、传递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编制、报送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为了不断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应采取岗位培训、举办讲座、参加学习、跟班学习、短期离职培训、交流工作经验等形式培训信息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八条 加强信息通报。行署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县(市)、行署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工作情况。各县(市)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章 搜集 筛选
  第九条 凡与政府管理、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政策性、苗头性、动态性、趋向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搜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署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和地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意见。
  (二)国务院领导和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有关单位视察、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的重要讲话及贯彻落实情况。
  (三)行署各部门在经济建设中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新经验;重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具有一定超前性的预测信息。
  (四)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众性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课、罢教、械斗事件及草场、地界、矿源纠纷等情况;各类重大并有影响的案件;各种突发事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险情和与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密切关系的社情动态;干部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阶层中出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参加会议、直接询问等方法,直接搜集信息;也可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手段搜集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工作部门应制定阶段性信息需求要点,按要点要求搜集信息,并应依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需求要点。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根据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筛选应做到:
  (一)真实准确,生动具体;
  (二)叙述清楚,中心明确;
  (三)系统完整,及时有效;
  (四)处理好点与面,正负反馈、对上对下服务的关系;
  (五)特别需要对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三章 编写 核签
  第十三条 编写政务信息应注意事实准确、文字简练、主题鲜明。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使用规范。在编写中遇有原始信息材料表述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第一编写人员必须署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以便上一级信息工作部门核实。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稿件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标题要醒目,贴切、简洁、新颖、朴实。稿件用事实说话,减少议论,力求简短,一般以三、五百字为宜,较长的信息也不要超过一千字。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要简化手续,注意时效性,又要严格审批,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由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负责人签发上报。
  
  第四章 报送 存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报送,应根据信息密级和缓急程度分别采取专网、电子邮件、邮送、传真、信息交换站等手段,密级高的信息应加密或委派专人呈送。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尽量利用OA专网电子邮件上报,以增强时效性和安全性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十七条 各县(市)和行署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向行署反馈信息的工作。对本县(市)、本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动态,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的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等,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对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息,应及时重点反馈和追踪反馈。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作过批示的信息,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报送信息应注意的事项:
  (一)政务信息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对信息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二)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不得延误时间,不得漏报。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群体伤亡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社会动态,重要的社情民意,必须限时3小时内上报。各基层单位遇有重要的、紧急的信息,可越级向行署传递。
  (三)各县(市)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三条,各部门每周至少二条,行署办公室专门约定的信息,要按时报送。
  第十九条 各县(市)、行署各部门应将编发的政务信息,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保管存贮。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资料要登记造册、分类存贮。凡信息部门产生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信息及信息反馈资料,都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政务信息存贮、保管、查阅、检索制度。
  
  第五章 考评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对信息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行署每年严格按照《吐鲁番地区政务信息考核评分及奖励办法》对各县(市)、行署各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各县(市)、行署各部门每年年底要总结信息工作,报行署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行署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考评。专、兼职信息员为优秀信息员考评对象;自治区信息刊物刊载的信息为优秀信息评选对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评出一定数量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积极为地区政务信息工作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评出的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和好信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全地区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经采纳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工作规范、重要信息漏报错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以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行署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