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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张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0:27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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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

张华


  内容摘要: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企业并购中文化整合成为并购活动成败的关键之一。选择一个合适的整合方式是企业进行文化整合的首要问题。本文从企业并购中文化整合的不可或缺性到整合方式的分类,结合现实案例可以看出,一旦企业文化整合被忽视或选择错误的整合方式,必然会产生强烈的文化冲突,这种冲突甚至关系并购企业的成败。

  关键词:企业并购 文化整合 文化冲突 整合方式

  引言:
  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并购的方式作为规避风险、增强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的有效手段,但企业并购成功案例却并不多见。据统计,企业并购的成功率仅为50%,且只有20%的公司在并购目标企业时考虑过文化整合计划。企业文化自身的特殊性和不同企业文化的差异性成为并购企业的主要风险来源。
  一、文化整合是企业并购成败的关键因素
  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非常重要。并购重组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新公司就能顺利的发展,并购后企业之间文化的碰撞不可避免,企业战略投资、资产管理等有形资产整合固然重要,但是文化整合也成为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企业文化整合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国外许多企业并购案例中说明,由于文化的冲突和价值观的相互排斥,导致并购后生产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比如前些年日本住友商社在美国性别歧视纠纷案,表面上看只是性别歧视,但实际上,源于日本传统文化影响下日本管理体系和美国管理体系本质上的文化差异。美国企业分工明确,男女员工原则上平等。但在日本企业中,职务分工极为模糊,由于日本女员工的地位远远低于男员工,不成文的工作习惯和社会风俗给日本女员工增加了无数的义务劳动,如给客人倒茶递水、陪客人游玩、应酬客户等等。当日本公司把这套模糊的管理体系带到美国时,便遇到了强烈的文化冲突,当日本管理者用本国内对待女员工的态度对待美国女员工之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法律纠纷也就由然而生。甚至导致企业走向失败。20世纪80年代埃克森公司并购高科技企业后,因未考虑到公司文化差异,导致"埃克森办公系统"项目失败。2002年联想对汉普咨询的并购导致许多原汉普高层管理人员和大批咨询师离职。其原因就在于并购双方企业的文化严重冲突。汉普是一家以平等、自由为企业文化的知识型企业,而联想则被普遍认为是以市场能力为本的强势控制企业,两种不同企业文化的差异和冲突导致人员的大量流失。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一个企业要想真正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除了拥有一系列“硬件”之外,更重要的是拥有核心价值观、先进的管理理念等“软件”,文化是企业重要并购资源,通过文化的整合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应对市场经济竞争中的残酷挑战,使企业并购真正达到1+1〉2的效果。

  二、企业文化整合的方式
  企业文化对于其他外来文化以及文化变革具有排他性和对抗性的特征,在并购文化整合模式的选择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文化差异的影响和并购企业的管理能力,还要考虑并购双方企业文化的类型、优劣、强弱程度、文化引力以及双方公司对多元文化的容忍度等因素。企业文化整合的模式是多样的,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并购企业文化整合的模式主要有吸纳式、渗透式、分离式和消亡式四种。
  1、吸纳式
  当并购双方强弱分明,尤其被并购方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时,在并购方为显著优势主导情况下。被并购方完全放弃原有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假设,全盘接受并购方的企业文化,使并购方获得完全的企业控制权。在这种模式下,优势核心企业通过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强制地将本企业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内容导向目标企业。吸纳式文化整合模式的优点,在于整合过程中有一个强力型的核心文化起主导和推动作用,整合速度较快,效果明显。此模式由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文化整合,虽然是完全以一种文化取代另一种文化,但被并购企业原有文化很弱,并购企业文化优势明显,因此吸纳式整合方式能得到被并购企业员工的一致认同。当然,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吸纳融合并不是一个强制的过程,吸纳的前提是一方愿意接受另一方的文化。
  2、渗透式
  渗透式文化整合模式,又称融合式文化整合模式,即并购双方组成新企业后,在不改变各自文化标准的前提下,文化上互相渗透,都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有目的地吸纳对方企业文化中的精华,弃其糟粕,相互融合,取长补短,以寻求新企业的文化生长共同点,从而形成一种双方认同的新型文化。由于这种强强联合的文化整合方式,同时吸收了两种文化的优点,以无法比拟的优势推动新型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文化整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相互尊重对方文化。两种文化在融合过程中容易产生优劣之争、主次之争,每个员工都希望改变对方文化价值来适应自己,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员工之间极易产生对立情绪,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甚至会导致并购失败。因此,双方应该本着相互尊重、客观真实的态度,积极交流,全方位的促进文化传播和融合;(2)企业文化逐步融合。在不同背景下产生的两种文化,其融合为一体往往需要一个阶段性的磨合。在磨合过程中,应做到有计划,有选择,不应急于求成,在阶段性的时间内应允许不同文化并存,以减少文化冲突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3、分离式
  分离式文化整合模式,即对两种文化不进行融合,被并购方的原有文化基本不变动,在文化上保持相对独立性。运用这种模式的前提是并购双方均具有较强的优质企业文化,企业员工不愿文化有所改变,或者并购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较大,短期内无法消除双方的分歧,并购后双方接触机会又不多,不会因文化不一致而产生大的矛盾冲突。如果并购双方业务处在不同的市场环境,彼此员工之间接触机会很少,不会因为文化差异而产生明显的文化冲突;或者由于行业文化的差异性,并购方文化不能成功植入被并购企业,而并购方又很看重目标公司所在行业的战略业务,期望以此获得多元化经营的收益,并购方将允许被并购方保留较大的经营自治权和文化独立性。跨国并购往往因地域和行业的不同,而产生剧烈的文化冲突,如美国通用公司在世界并购浪潮中,往往是有选择的采取分隔式文化整合,使因处在不同地域和行业而文化冲突降至最小。但分离式文化整合通常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往往会给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发展留下隐患。企业在并购完成后,要注意逐步消除企业间的文化冲突,在时机成熟后注意及时整合、重塑企业的新文化。
  4、消亡式
  消亡式文化模式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己方目标的实现,被并购方既不接纳并购企业的文化,又放弃原有文化,从而处于文化迷茫的整合状态。这种模式有时是并购方有意选择的,其目的是为了将目标企业文化和心理纽带断裂,其价值观和行为就会混乱无序以便于控制。消亡式文化模式有时却是导致文化整合失败的根本原因。它的实施往往会伴随着各种沮丧、愤怒、不满和紧张情绪,有时会受到被收购企业的强烈抵抗。因此,采用此种策略应当十分谨慎。

  结语:
  企业并购的文化整合作为长时间以来被众多并购企业所忽略的问题,往往却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标志。企业并购的过程既是原有企业文化模式被打破的过程,又是新企业的企业文化模式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两种企业文化相互交融、整合的过程。其最终目的就是建立企业共同的价值观,逐渐造就一个拥有共同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向公司新的远景目标迈进。

参考文献:
1、苏 勇,资产重组与文化整合,经济管理,1998;
2、张锐,多元化经营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经济问题,1999,(8);
3、高艳,论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与管理,经济管理,2001.19:42-44;
4、王爱林,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中外管理导报,2002(2):60;
5、李私欣,企业并购中的文化整合问题研究,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3,(9);
6、吴济忠、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整合的研究, 2007,(6)。

作者:张华 蔡红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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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6]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

  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工作目标:2007年6月份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2008年年底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推行范围;到2010年,工程担保制度应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

  3.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推进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培育市场与扶优限劣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信用体系建设,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二、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试点工作

  4.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方面开展了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10月,建设部确定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城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积累了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07年3月底前确定本地区的工程担保试点城市或试点项目。

  5.各地要针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担保机构发育不成熟,工程担保行为不规范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推动地方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

  6.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了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实行。除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所规定的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三、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7.《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8.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具备与银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条件。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9.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其经营状况及相关资信的材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引导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求具有与其所担保工程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10.已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应当尽快建立对专业担保公司资信和担保能力的评价体系,使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以利于当事人对其选择和发挥行业与社会的监督作用。

  11.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再担保是指再担保人为保证人承保的担保业务提供全部保证或部分保证责任的担保行为。

  12.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

  13.要尽快建立工程担保信息调查分析系统,便于对保证人的数量、市场份额、担保代偿情况、担保余额和保函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

  14.工程担保监管措施完善的地方,在工程担保可以提交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保函的情况下,应由被保证人自主选择其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使用外资建设的项目,投资人对工程担保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1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的最低限额,避免出现恶性竞争影响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16.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本地区统一使用的工程担保合同或保函格式文本。

  17.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施工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18.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20.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21.工程建设单位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向保证人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施工单位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建设单位应当在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五、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

  22.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23.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工程投标担保提倡以保函形式提交,把投标保函纳入集中保管的范围。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保函原件分阶段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的,不予收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25.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保管。

  26.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分别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27.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建立保证人工程担保余额台帐,进行有关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保证人的担保余额、保函的查询提供方便条件。

  六、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29.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支持。

  30.保证人可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在资质、经营管理、安全与文明施工、质量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施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实现市场奖优罚劣的功能。

  31.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应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⑴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⑵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⑶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⑷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⑸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⑹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⑺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⑻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⑼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加强行业自律、宣传培训和专题研究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工程担保制度,开展有关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当注重对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专业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考核。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担保推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工程担保品种、模式的研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设计切实可行的担保品种,推广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195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来信所说的案件,是否上海市内法院处理的案件,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我们都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来信答复。兹将原函抄给你院,希就近了解清楚,代为答复。上列三点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