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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我们能贡献什么/王卫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27:31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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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职业。

  我们是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得到是商人般的收入;我们是民间的主体,而我们却有着介入国家诉讼的权利;同样是依法办事,我们却拥有着所有人没有的自由,我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也可以为受害人伸冤,但是无论给什么人代言,我们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任何一个职业能够像我们这样被荣誉与金钱笼罩了,上天赋予我们这么多的名利,而我们做出了什么样的回报?换句话说,我们在这样优越的环境中,有没有考虑过自己要为社会奉献些什么?笔者在此发表一己之见,希望对律师业的发展有所帮助,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的批评与指点。
  吕律师在讲坛中提出了一个震撼人心的问题“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这是一篇足以让天下律师都感到惭愧的讲座。问题的提出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演讲本身的价值,这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是早已存在的,也是律师界不良陋习的积累必然导致的,只不过他是吕先生首先喊出而已。
  从字面与社会的习惯定义来看,律师应当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职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必然的价值精神和价值。律师的存在体现对强权和强势的对抗,对弱势群体人道和人文的关怀;律师业的存在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象征和标志。相信,大部分人也正是因为律师职业的高尚性而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的。
  我们的职业具有着高尚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我们本身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从本质上讲我们的职业属于第三产业具有浓厚的商业性质,正是因为这样才会有我们很多的同行非常高调“律师营销”,到网上报纸上做广告、炒作;才会有人到法院的立案厅内拉案子;更有人想法设法与公检法以及政府的工作人员发展不正当的关系,这些行为诋毁了律师的形象,也破坏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可是,我们向社会贡献了什么?是我们自己写了一本书?组建了一个律师团队?还是我们买了别墅和宝马?或者是创建了什么营销的方式?这样的贡献和追求只能让人感到厌恶。
  令人欣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只是为了钱而做律师,正是因为有有人重视着自己的价值和贡献,所以才会有人大声呼喊“律师,你的贡献是什么?”;才会有人只为为农民打官司,才会在有人不顾自己的人生安全与违法违纪的法官对抗,才会有人大声喊,“我们替你打官司,我不要一分钱”……然而这样的人太少了,少的到了让人清清楚楚的知道他们的名字、如同一锅开水中只放下了几个米粒,让人能一眼看穿整锅的水。
  我们是律师,我们不是商人,律师职业是我们向社会发光发热的载体而不是敛财的工具,可是事实却是恰恰相反。
  谁能向社会证明我们律师为了道德、理想的执着追求可以放弃名利?谁能向社会证明律师的存在是为了贡献社会而不是追求名利?在激烈的法庭辩论、行政复议、国务院裁决、媒体监督等的办案事件过程中 ,我们贡献了什么?我们为社会创造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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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新华社明斯克11月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5日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11月4日至5日对白俄罗斯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分别与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代总理谢马什科举行会谈、会见。双方在亲切、友好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现状和前景及地区和国际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其中包括:

一、双方回顾了中白建交15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中白关系保持快速稳定、富有成效的发展势头表示满意。双方重申,两国签署的所有双边文件是确保中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顺利发展的坚实基础。

双方一致认为,2005年12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联合声明》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标志中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和战略合作的新阶段。双方决心本着世代友好、真诚互信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各领域互利合作,大力充实中白关系的实质内容,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双方强调,两国高层交往对推动双边关系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和其他级别的经常性交往。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在涉及两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白关系的突出特点。中方重申支持白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及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做的努力,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白内政。

白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白方反对“台独”,反对包括“入联公投”在内的任何形式的“法理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承诺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白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

白方认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达赖问题干涉中国内政。

三、双方商定,将共同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挖掘潜力,扩大和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并将为此创造必要条件。

中方重申支持白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双方认为,两国签署关于白俄罗斯加入WTO的双边市场准入协议,就相互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达成谅解,为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双方认为,应充分发挥中白经贸混委会机制的作用,探索新的合作思路,扩大贸易规模。双方支持两国大项目合作,提高经济技术合作水平。

中方鼓励和支持本国企业到白俄罗斯进行投资和贸易合作。白方将为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进入白俄罗斯市场提供便利。中方欢迎白方更多具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欢迎白方企业积极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

四、双方认为,人文合作对促进双边关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努力扩大两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民间交往和拓展地方合作,为两国关系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双方高度评价中白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在加强高新技术合作,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所做的共同努力。中方将于2008年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举办“中国科技日”暨科技成果展。白方愿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双方决心在两国教育合作协议的框架内,进一步扩大两国高校合作,促进两国语言教学交流,继续互派语言专家到对方任教。中方表示愿为白方汉语教师来华培训提供便利。双方认为,应加强双方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争取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拓宽合作领域。双方商定,将继续支持白俄罗斯国立大学孔子学院的运作和发展。

双方强调,应继续互办文化日和文化节活动,进一步加强文化主管部门的合作,积极拓展民间文化交流,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如作家协会、国家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地方文化部门建立联系,开展交流合作。中方欢迎白俄罗斯文化团体参加中国文化演出活动。

五、双方确认,两国在一系列重大国际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似。双方认为,《联合国宪章》确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必须得到切实遵循。双方认为,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反对将自己意志强加于人的做法。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做主,国际问题应在国际法框架内谈判解决。

双方主张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公正的改革,以加强其应对国际形势新变化的能力,但联合国主要机构改革应在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不应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表决。双方认为,联合国改革进程必须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严格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宗旨和原则进行。

双方商定将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紧密合作,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双方将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推动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设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援助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白俄罗斯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关于中国政府援助白俄罗斯戈梅利州医院外科手术中心大楼项目的立项换文》、《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中信国际合作公司白俄罗斯水泥生产线项目贷款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2007年至2011年合作议定书》、《白俄罗斯电信-华为公司骨干网和城域网合同》等合作文件。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于明斯克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对全市土地、矿产管理的重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重大片区和重点项目用地安排、土地和采矿权出让以及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审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本级(含湘潭高新区、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昭山示范区)经营性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的挂牌出让底价和招商出让条件,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审议同意。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全市经营性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进行。
经营性用地的前期开发,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委托湘潭地产集团经营有限公司、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招商开发,被委托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不得引进社会资金合作开发和参与溢价分成。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时序、结构和布局实施宏观调控。凡未列入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地。
第六条 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统一通过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招拍挂。其他场所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交易活动。
第七条 统一土地价格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各类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上市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收入纳入市财政,支出由市财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安排。
任何部门、单位和园区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返还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经批准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须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实行招拍挂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的转让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市城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者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市城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在市国土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未经批准或通过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不予办理土地、房产权证过户登记。
第十条 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市城区的土地使用者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程序招拍挂出让。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拔决定书等有关文书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用途等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验收意见。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房产管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全面清理整顿市城区土地招商开发合同履行情况。
(一)本规定生效之前,凡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与投资方或土地使用权预购者未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签订的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二)按规定签订了合同,已完成土地报批、征地拆迁且工程建设已实施,或工程保证金已全部到位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
(三)签订了投资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尚未启动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四)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购合同并已付款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除以约定的土地单价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预购者在本规定生效之前未付款的,其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五)项目公司、园区和融资平台经批准办理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仍然属于一级市场的土地,该土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实际使用者时,必须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