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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之设计/陈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51:06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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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之设计
                 ——以意大利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

                ◇ 陈 超

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性质和量刑差别、被追诉人认罪情况异同、证据收集和认定情况的差异,定分止争的方式和程序要相应有所变化。针对刑事案件特点及其刑事司法实际情况,意大利确立多元化的刑事审判特别程序。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设计,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英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德国的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俄罗斯的法院判决特别程序相比,具有鲜明的意大利特色。

一、诉讼阶段的制度设计

各国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往往是通过简化诉讼环节实现节省诉讼成本。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作为简易、快速诉讼程序,以省略掉某些诉讼阶段实现缩短诉讼周期。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不仅通过缩略诉讼某些阶段,缩短诉讼周期,实现诉讼效率的提升,而且还减轻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与其他国家相比,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简化更加彻底和大胆。

简易审判程序省略了正式的审判阶段,刑事判决依赖于非口头的书面初步庭审的讨论程序。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省略了案件的正式审理阶段。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都省略掉了初步庭审程序,但是案件遵照普通程序正式的对抗式审判程序,没有简化庭审程序。处罚令程序则可能省略了案件的初步庭审和正式审理程序,省略了三个诉讼阶段的两个阶段,是简化程度最大的一个程序。由此可见,意大利的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基本上采取了省略诉讼阶段的方法,而且省略不仅仅集中于案件的审判阶段,初步庭审阶段也可以省略。

简易审判程序和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省略初步庭审阶段。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初步庭审和审判的时间期限,省略初步庭审或审判阶段,就可以大量缩短诉讼周期。因为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仅对初期侦查规定了期限。在意大利,没有明确规定一个迅速审判制度对刑事审判施加时间限制,至今,意大利仍然没有对初步庭审和审判规定期限,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历时很长时间,甚至是几年。2001年八国峰会期间热那亚45名警察涉嫌殴打和虐待示威者的案件,直到2005年才第一次开庭审理。美国学生阿曼达·克瑙斯(Amanda Knox)涉嫌杀害室友迈瑞迪斯·科克(Meredith Kercher)案件,2009年1月中旬法院开始对此案进行审判,12月1日才作出一审判决,仅仅一审判决历时将近一年。与无限期初步庭审和审判相比,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要求迅速进行,确立了刑事侦查期限制度。刑事侦查期限制度是意大利刑事侦查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刑事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1988年司法改革中,意大利立法者将80%至85%的案件通过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通过繁琐的费时费力的普通审判程序审理。

从量刑角度讲,刑事审判特别程序适用任何处以刑罚的案件。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arreto)、财产刑(罚金、罚款);附加刑包括剥夺公职、终止某种职业资格、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公共事务管理权。意大利五种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适用包括所有刑期的案件。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范围除处以无期徒刑以外的案件;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适用于处于7年零6个月以下刑期的案件;而直接审判程序和立即审判程序则适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处罚令程序适用于财产刑。可见,刑事审判特别程序适用于所有刑期的案件。通过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可以审理所有案件皆可这样减少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和无谓的复杂的互相诘问,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同时,就案件性质而言,适用于任何性质的案件。在意大利,无论是性质恶劣的犯罪还是乱停汽车等性质轻微的违警案件,都可以适用于刑事审判特别程序。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修订时,没有将案件性质作为是否适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依据。因此,任何性质的案件皆可适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

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任何案件性质和任何量刑的刑事案件并非全部进入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刑事审判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在控辩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进行,法官不能主动自行启动刑事审判特别程序进行案件审理。


三、保留部分职权主义特征

从传统意义上讲,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秉承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保留部分职权主义特征。1988年刑事诉讼法典修订,引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五种刑事审判特别程序体现了协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协商型司法是遵循契约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协商型刑事司法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的,追求程序简化和速决。协商型刑事司法理念对意大利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也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在引入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和诉讼构造转型中,意大利仍然坚持事实发现作为其诉讼目的之一。法官部分保留真实发现的职权主义特征成为意大利刑事审判特别程序的特色。

在快速审判和立即审判程序中,审判采取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同时,法官在庭审中仍然保持较强的职权作用。法院必须保留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以便查明事实真相之后作出合乎理性并附具理由的裁判。意大利法官不仅主持庭审,就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作出裁决,在证据调查过程中还享有强大的诉讼指挥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款的规定,即使当事人同意使用传闻证据的,法官仍然有权要求当事人使用原始证据。此外,审判长不仅在当事人询问之后可以进行补充性的职权询问,而且可以向当事人指出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有权自行调查新证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证据,并指定日期必须提交法庭。

在简易审判程序中,法官一旦接受举行简易审判的要求,其就应当对公诉人移送的卷宗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保障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的适当性。意大利法官审查和裁定与普通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和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规定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也保障了事实真相的发现。

在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程序中,立法者设计该程序时也专门规定了法官具有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注重法官对程序形式和内容的控制,以体现国家司法权的行使。通过法官的积极作用,使诉讼体现出国家权力和当事人权利的融合。尽管检察官必须做出让步和被告达成协议,但是不存在导致不适当轻缓或者象征性刑罚的危险,因为最终由法官做出量刑,其必须评价事实,确认刑罚的减轻,并且衡量量刑协议和犯罪严重性之间的可能的不平衡。法官以检察官的卷宗材料为基础,对控辩双方协商和交易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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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


厦门市国有重点企业稽察特派员暂行办法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评价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保证稽察特派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稽察物派员条例》,结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是由市政府派出,代表政府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行使监督权力的专职干部。
稽察特派员对市政府负责。
第三条 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企业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具体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的工作联系。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 稽察特派员的任务是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国有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被稽察企业进行稽察。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一般由正处(副局)级或相当职级以上干部担任,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办事公道,能够自觉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三)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经过一定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对同一被稽察企业不得连任。
第十条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5个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的稽察工作。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不得派入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重点企业,不得在任命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被稽察企业领导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的会计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核实验证被稽察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其财务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质量情况、偿还能力、经营成本和费用、利润分配、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监督被稽察企业是否发生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是否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对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对被稽察企业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稽察企业所有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一切资料;
(三)向被稽察企业的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向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稽察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对被稽察企业有关情况较复杂的问题进行审计的建议;
(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配合,对涉及同被稽察企业经营活动关联的企业经济往来或经营合作进行调查、了解;
(七)考察被稽察企业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每年两次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
(一)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的分析评价;
(二)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被稽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和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被稽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资产抵押等或有负债和潜在经营风险情况;
(五)被稽察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
(六)对被稽察企业领导人员及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奖惩、任免建议;
(七)市政府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不得向被稽察企业透露稽察结论。
第十五条 经稽察特派员签署的报告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在审核过程中,对稽察报告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在报请市政府审定时应附上各自的具体
意见,但不得到被稽察企业进行复核。市组织人事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依照程序办理任免、奖惩等事宜。
经市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送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在日常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被稽察企业每年两次向稽察特派员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财务状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被稽察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可以配备助理稽察员2名,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助理稽察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选调、任免。
助理稽察员除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示的条件,还应当具有财务会计、金融、审计、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其中有一名助理稽察员必须具有会计或审计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编制单列,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参与或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泄露在稽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不得接受被稽察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企业配车、报销费用,不得参加由被稽察企业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的管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在稽察工作中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企业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企业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企业的经营活动,致使被稽察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在被稽察企业配车、报销费用的,参加由被稽察企业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被稽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以及参与稽察报告审核工作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泄露报告内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稽察的;
(二)拒不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的;
(三)向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者配车、为其报销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企业发现稽察特派员和助理稽察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直至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已派入稽察特派员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不再派入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8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

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评选和奖励工作,激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自荐条件



1、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形成了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新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2、本单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在党风廉政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被授予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当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名列前五名。



3、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率先实现"两个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近三年无违法行政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发扬党内民主,做到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个人自荐条件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2、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4、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益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建议。



二、评选方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每三年对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按分配的名额逐级评选。省级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评选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对省级人口计生委所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抽查验收。



在被评选单位和个人工作的行政区域内对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称、事迹进行公示。



三、表彰奖励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授予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精神鼓励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