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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11:53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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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0〕29号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很大成就,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需要国家给予支持。为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甘肃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多民族交汇融合地区,是中原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的桥梁和纽带,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西北地区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和边疆稳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甘肃国土面积广阔、生态地位重要,但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地处交通要冲、区位优势明显,但基础设施薄弱、瓶颈制约严重;资源相对富集、工业基础较好,但产业竞争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较强,但社会事业落后、贫困问题突出;历史文化厚重、发展潜力巨大,但体制机制不活、开放程度较低。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是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大局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消除瓶颈制约;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建设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以新思路、新举措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具有甘肃特色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既要抓紧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又要谋划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要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切入点,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要把解决贫困问题和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民生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战略重点。要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立足自身努力加快发展。针对甘肃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助力度。

(四)战略定位和重点发展战略。

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战略通道和沟通西南、西北的交通枢纽,西北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示范区。

——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等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打造陇东、河西两大能源基地,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以加强薄弱环节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打通资源能源运输通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实施以节水和治沙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快实施生态补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

——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战略。以“两州两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市、陇南市)为重点,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大幅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实施以优势资源开发转化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等产业基地,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和物流业,构建具有甘肃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缩小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特色优势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综合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建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省级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实现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在全省乃至西北地区发挥“率先、带动、辐射、示范”的中心作用。

(七)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积极推进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辐射天水、陇南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形成甘肃东西两翼齐飞的经济增长新格局。

(八)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打造一批区域功能组团。祁连山生态补偿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九)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

(十)铁路建设。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一)民航建设。增强兰州机场枢纽功能,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积极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水利建设。坚持全面节水与适度调水相结合,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提高工业能源基地及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渭河、泾河、洮河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十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道、省道移动通信覆盖水平,扩大农村通信覆盖面,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自治州州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五)加大祁连山冰川和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逐步恢复和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

(十六)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确保民勤不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采取高效节水、适度调水等综合手段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河西走廊北部风沙区防沙治沙工作,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大力推广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以电控水、以水定地”的水权制度,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

(十七)实施甘南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恢复与保护。全面启动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积极建设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矿区环境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进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兰州等重点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耐旱节水品种。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一)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张掖、武威、定西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二十二)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二十三)积极发展县域经济和劳务经济。统筹城乡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布局,促进特色产业向城镇集中,引导更多农民进入城镇,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协作,着力打造劳务品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扶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
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四)甘南、临夏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进一步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

(二十五)定西、陇南等特殊困难地区。定西市要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延伸产业链,带动薯农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陇南市要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以及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

(二十六)革命老区。庆阳等革命老区要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七)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
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优先发展教育。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支持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开展东中部省市教师对口支援。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

(二十九)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三十)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
八、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十二)加快陇东煤电化建设。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

(三十三)大力发展河西新能源。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

(三十四)提升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充分利用省内外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石油加工转化能力、原油加工质量标准和附加值,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

(三十五)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完善省内330千伏电网。配合能源基地建设,加快主网架规划,拓展区外市场,形成西北电网中心枢纽。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
九、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十六)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白银公司发展铜铅锌生产及加工,金川公司发展镍钴铜与贵金属精深加工,兰铝、连铝、华鹭铝业发展铝型材、铝合金等深加工,酒钢公司发展碳钢镀锌板、不锈钢薄板、中板等深加工,甘肃稀土公司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延伸产业链。在不扩大现有产能的前提下,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将金川公司和白银公司纳入煤电冶联营及大用户直购电政策范围。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

(三十七)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数控和专用机床、集成电路、中高压电气、石油钻采炼化设备等优势产品,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三十八)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三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重点建设七大循环经济基地,努力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加强冶炼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通过技术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十)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同时,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

(四十一)扶持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敦煌艺术、麦积山石窟艺术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做大做强以“丝路花雨”、“大梦敦煌”等为代表的歌舞、影视、戏剧、动漫文化品牌,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丝绸之路、敦煌莫高窟、甘南香巴拉、黄河风情、麦积山、崆峒山、黄河石林等精品旅游线路和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建设,积极推进庆阳、会宁、腊子口、哈达铺等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区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十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创造条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
十、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四十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公开。

(四十四)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四十五)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整治。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加快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

(四十六)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强省和科技兴省的路线,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四十七)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天水、金昌、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深化区域协作,全面推进向西开放,积极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甘肃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指导甘肃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甘肃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指导甘肃编制相关重要规划,深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甘肃省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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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4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吕祖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516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浙江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决定》(1992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7号令发布)、《浙江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68号令发布)、《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2003年6月19日省政府第156号令发布)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后的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四)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备案;业主大会招标的,到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产权证明或业主大会决议);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如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自用物业,应当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
(四)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3个月完成。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物业管理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北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人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国土房管局组建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或者现场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或者补正。但其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请、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需在15个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请、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就招标项目的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背离标书中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时,招标人应填写《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备案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三)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赔偿。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予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表》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