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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3:06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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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合发〔201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促进外派海员业务健康发展,积极拓展中高端外派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管理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结合海员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充分发挥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的各自管理优势,加强和完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在“平稳过渡、责权一致”的前提下,实现外派海员管理职责分工的合理调整。
  二、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负责制订对外劳务合作总体规划、制订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签署双边劳务合作协议、归口数据统计等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负责所有赴外籍船舶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工作的外派海员类劳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外派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审查、项目招收备案、境外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和船员劳务纠纷、打击违规违法外派及整顿市场秩序、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等。
  (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促进、服务和监管办法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总体要求相一致。
  (四)在已经签有双边劳务合作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外派海员类为对外劳务合作,依据协议办理。
  三、资治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现已取得商务部批准的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交通部门申请换领新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关于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四、统计归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的要求,责成外派海员企业按规定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统计数据。
  五、政策扶持
  外派海员业务作为船员管理和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支持船员和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相关优惠、促进和服务政策。
  六、行业自律
  继续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所属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在外派海员业务中的行业协调自律、反映诉求、提供服务、开展国际间行业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求具有外派海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加入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接受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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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政部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财库[20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对今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迎接“两会”、北京奥运会的召开,迎接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对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

  1.对各级各类学校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对中小学交通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各级各类学校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对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

  5.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省、市、县,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有完备的D级危房档案(数据库),是否有D级危房仍在使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河水危害的位置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由于雪灾、凝冻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6.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对中小学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8.对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要检查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以及危房、游泳池、实验室、配电房、礼堂、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收缴。

  9.对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以及受灾地区学校的防范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建立相应预案。特别要防范冰雪溶化后容易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建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二、把学生宿舍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作为安全隐患治理的重中之重

  目前,部分学校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存在商业场所。有些商业场所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或影响环境的问题,而这些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及到众多学生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进行整治。

  1.制定制度,规范使用。对于新建的学生宿舍楼和现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原则不得设置新营业商业网点。对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要从严控制,进行重新审核,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经营;审核合格的商业网点实行备案制度,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放射性、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具有火灾隐患的经营项目,如危险化学品和饭馆饭店小吃部等。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立即着手对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已有的商业网点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3.要区分情况,分类治理。根据学生宿舍和商业场所的产权情况、租用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意见。

  三、工作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学校作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党政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好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册、限期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取得工作指导和支持,消除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

  教育部将于5月份和第四季度分别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1. 学生宿舍或底层已有商业网点备案表.doc
附件:
学生宿舍或底层已有商业网点备案表
网点名称 网点位置 经营项目 设立时间 房屋层高 所在宿舍楼学生数 网点产权所有 宿舍产权所有 经营方式 是否列入治理计划 是否已进行治理 是否计划取缔 安全隐患简要描述


说明:
1、网点位置描述为xx校区X号学生宿舍楼x层。
2、经营方式分为学校自经营、学校对外出租、学校承租以及其他经营方式。
3、宿舍产权所有是指网点所在学生宿舍楼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归企业所有。
4、可另附页说明情况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