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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7:19  浏览:8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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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2〕93号



各中央企业:

  “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大力实施信息化“登高计划”,信息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企业对信息化在变革管理体制、创新业务模式、引领战略转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较弱,难以适应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迫切需要;信息化与企业战略决策、主要业务、集团管控等方面的融合度不深,难以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迫切需要;信息化队伍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建设企业具有全局性、集成性信息系统的重任;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信息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强,成为制约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瓶颈,等等。“十二五”时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优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登高上水平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化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助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现就“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度融合和深化应用为主线,以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强化信息安全为保障,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信息化规划与企业战略相结合。始终把支撑企业改革发展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信息化规划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确保信息化发展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2.信息化工作与管理提升相结合。始终把促进管理提升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坚持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

  3.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应用相结合。始终把推进深化应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充分体现信息化效能,促进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4.信息化发展与信息安全相结合。始终把保障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支撑点,坚持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信息化发展安全可控。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控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站在国家信息化发展高度,着眼于“十二五”中央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及本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管理提升活动,通过与国际或同行业信息化水平先进企业的对标,从企业发展战略、主要业务、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十二五”信息化规划,确保规划具有战略前瞻性、整体协调性和应用实效性。滚动编制年度计划,持续深入开展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确保信息化规划具体落地。通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重点应用与整体推进、单向应用与发挥整体职能的作用的关系,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面提高信息化对主要业务的覆盖面,重点加强集约化人财物管理、国际化运营、辅助分析决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全面风险管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开展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性能优化和应用评价等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在企业各层级的纵向贯通。加强信息系统在生产环节与管理环节互联互通的横向集成能力,推进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的转变,从单一企业应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应用的转变。积极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

  (三)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基础。不断提高信息网络覆盖度和运行可靠性,到“十二五”末实现所属各级单位全部接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软硬件资源利用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统一开发平台和开发标准,强化技术架构管控,促进流程优化,推进业务协同,为企业集成应用和数据贯通提供基础保障。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池,强化主数据管理和数据治理,推进数据深度共享,并做好与国资委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着力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认清信息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全员信息安全意识,健全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统一归口管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做好网络边界、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桌面终端信息安全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加固防护。加强异地灾备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开展涉密系统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军工、能源、电力、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

  (五)着力提高信息系统运维水平。围绕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自身信息化水平相适应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强化运维组织体系建设,优化运维制度流程。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综合监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状态监测和趋势分析,提升信息系统运行风险预判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可靠运行。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将信息化作为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实施“五大战略”中的关键作用;要将信息化作为实现企业变革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支撑企业创新、转型和变革的信息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总信息师(CIO)制度,大力提高专职率;明确信息化专项预算,确保投资质量,依法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和集团管控力度,形成“一把手”挂帅、总信息师具体领导、信息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部门有效参与、全体员工深度配合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体制。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评价,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信息化先进表彰等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持续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明确信息化工作岗位序列,培养和打造人员配比合理、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管理、建设、运维和安全的队伍;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员信息化培训,重点加强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息化培训;对较高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建设、应用、运维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人员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

  (五)持续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指导。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表彰和示范工程评选工作,培育树立行业信息化标兵;加强中央企业帮扶和经验交流的组织力度,适时开展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为中央企业深入推进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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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资〔2007〕35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办法》(财金〔2007〕66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我省组织开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条 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和承保的规模将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并统一列入2130123项“农林水事务—农业—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机构,市州、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为防止特大农业灾害和大范围疫病的发生,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调剂使用,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计提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
  第六条 风险预备金计提办法:2007年度,省财政从保费补贴中按每头能繁母猪8元的标准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当年保费收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为保费收入减去其应支付的赔款和必须的费用)的70%提取。以后年度计提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 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实行滚动积累制。采取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如果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当年农业保险(以保险项目范围为单位)的综合赔付率超过70%或承保地区出现大面积灾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申请动用风险预备金。风险预备金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风险预备金存放于省财政指定的银行,由承办农业保险的省分公司设立专户,由省财政与省分公司共同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程序。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收取农户保费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保险协议签订情况、投保农户、承保面积或数量、已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审批。省财政据此拨付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保险工作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风险预备金的拨付程序。由承办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提出书面专项申请,经农业主管部门初审、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或单个农业保险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各市、州财政局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地区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我厅。
  风险预备金使用和节余情况由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或单个承保项目保险责任履行后一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上月农业保险保费收取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保险经营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承保规模、投保率、投保农户(专业户以及企业数)、资金赔付及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并由各市州财政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加强宣传,履行告知义务。凡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代交保费的,必须向投保农户发放保险凭证并明确实际承保种植面积和养殖数量。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协调、核实和监督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省财政将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市州、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和保险条款组织开展保险,不得任意改变,更不得采取保费返还、比例分配等形式损害农户利益,一经发
  现,按违规处理。对违规使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外,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责任。对挪用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管理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除责令其纠正、限期归还资金并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的农业保险承办资格。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风险预备金接受同级财政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农业保险实施起执行。




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对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长春市的对外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长春友谊奖”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友谊奖”是长春市授予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范围:

(一)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和中外经贸合同来长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应聘(邀)来我市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外籍人员;

(四)在其他领域为我市服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条件:

(一)向我市传授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加速重点项目的规划论证、建设开发、投产达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加快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和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学科建设和加速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对外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技术、产品和劳务等向境外输出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我市捐资、捐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领域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长春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底。

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评选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在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企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 “长春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长春友谊奖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附有真实详尽的专家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并汇总后,提交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工作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保证评选质量。

第九条 “长春友谊奖”一般不连选。

第四章 奖励与宣传报道

第十条 “长春友谊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荣获“长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奖杯和证书。颁奖时间定在每年六月下旬。

第十一条 在获得“长春友谊奖”的基础上,工作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二条 对“长春友谊奖”颁奖仪式和专家事迹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海外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专家的表彰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