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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51:00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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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建〔2012〕3号


各镇街(园区)规划建设办(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设工程企业: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现将《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在建违法商品房建筑质量检测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遏制房地产项目违法开工,确保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取得施工许可已擅自违法施工至基础和主体等结构实体的各类商品房工程。

第三条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介入工程质量监督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纳入施工许可一并办理),发现该类商品房工程已违法提前施工至基础或主体等部位时,应立即签发工程停工通知书,并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扣分等不良行为记录。

停工期间市质监站将对已建部分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责令建设单位组织对该部位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检测,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在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和处理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单位工程对已建部分制定检测方案,并报市镇质监机构,具体部位检测和处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要求。
若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或不足,除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内容处理外,尚应根据资料缺失或不足程度加大检测数量。

第五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基桩形式,原则上应在工程建筑物周边重新进行同类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基桩施工和验证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再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比对,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验证检测的基桩数量和检测方法。对于符合《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0〕102号)要求需要进行相应检测的基桩工程,原则上以静载检测为主,但由于桩型和场地等条件限制时可考虑抽芯和高应变等方法。验证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该批工程桩按该方法进行验收时所需检测的比例和数量。

2、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要求。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应与实际工程桩尽可能接近,做到分布均匀、不同桩长应覆盖与已建部分基桩相对应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各类土(岩)层、不同桩长(或桩径)应包含全部承载力、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同时应避免打桩和钻桩等成孔时挤土或塌孔对建筑物的影响)。施工前,可通过补充勘察确定具体桩位。

若整个场地地质条件比较均匀,在已建建筑物周边存在由同一施工单位同批施工且基桩类型、桩长、入土(岩)层、承载力等各项指标与已建建筑物基桩基本接近的工程桩时,可从这些工程桩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基桩进行验证检测,不必再另外进行用于验证检测的基桩施工。

对于采用人工挖孔桩时,需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进行报批。

3、验证检测结果处理。当验证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验证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工程桩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4、专家评审。基桩工程经上述验证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验证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桩基施工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六条 若该类工程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形式,应在建筑物内和周边按原工艺施工至承台持力层,再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1、补做检测数量。补做触探和压板检测的数量不应少于《关于加强东莞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具体检测点位应做到分布均匀、覆盖全部承载力和地质条件、与已建建筑物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m。

2、检测结果处理。当承载力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并由工程各方跟进落实。

3、专家评审。天然地基或人工处理地基经上述补做检测和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再次组织专家依据补做检测报告和现有工程施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地基质量评审意见,质监机构参与评审过程,并督促相关单位对评审意见进行落实。

第七条 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基础承台和地下室底板分别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进行开挖和检测。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采用钻芯法,承台应在侧面进行检测、每个承台抽取3个芯样;地下室底板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强度检测结果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构件尺寸偏差;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八条 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和处理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1、检测数量。

(1)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按每层进行批量评定,即每层抽取同类构件总数量的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梁、板等受弯构件: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等项目全部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规定的检测批样本最小容量B类数量,按每层进行检测,选取的构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检测项目和方法。

(1)混凝土强度:对柱、剪力墙采用钻芯法校正的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并给出批量评定值;对楼板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每个构件抽取1个芯样,原则上应给出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条件不满足时应给出单个构件强度值。

(2)楼板厚度:采用楼板测厚仪进行检测;

(3)受力钢筋分布和保护层厚度:对混凝土柱、剪力墙、梁和楼板分别进行检测,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处理。当上述检测结果满足设计要求时,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4、地下室工程柱、剪力墙等竖向受力构件以及多层地下室工程梁、板(顶板除外)等受弯构件检测项目和方法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条 对于该类工程基础或主体结构中在建外露部分钢筋原材或接头,按不同规格抽取后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于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对同批次钢材或接头使用部位进行复核验算,对于验算仍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补强。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检测全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流程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专项检测要求执行。检测费用除施工合同约定外,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该类工程已建部位检测及相关问题按上述要求处理完成后,应结合现有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各方进行质量认定,市质监站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质量认定通过后,市质监站方可签发复工通知书并将后续工程施工纳入正常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该类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变形监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1〕161号)要求全部委托第三方进行变形监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仍应至少在2年内继续进行第三方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该类商品房工程,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行政处罚后,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新建和既有建筑加层、扩建、改建)施工许可指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质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该类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流程正常进行,市质监站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对违法提前施工部分进度、相关部位检测和处理情况予以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ZJ-20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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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2005.11.24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城区河流资源,丰富公众文化娱乐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抚河、玉带河、城南护城河(以下统称城区河流),实行免费垂钓。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实行免费垂钓的水域。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垂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免费垂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抚河、玉带河和城南护城河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垂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免费垂钓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城区河流投放鱼苗,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鱼苗经费。
第五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区河流闸口的管理,防止城区河流鱼类流失。
第六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河流岸线的具体情况划定垂钓范围、禁钓范围,设立垂钓范围示意图、禁钓警示标志和垂钓安全告示牌等设施,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上款规定的设施。
第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划定的垂钓范围内垂钓;
(二)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三)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不得炸鱼、毒鱼、电鱼;
(四)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及公共设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六)将交通工具停放在指定的或者不影响交通的位置;
(七)晚上21时至次日凌晨5时不得垂钓;
(八)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有关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
未满16周岁的人垂钓应当有成年人陪同;患有不宜垂钓疾病的人员不得垂钓。
第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垂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垂钓的巡查,维护垂钓秩序和安全,发现有影响安全垂钓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垂钓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联体钓、串挂钓、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炸鱼、毒鱼、电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承担免费垂钓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垂钓人员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