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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30:44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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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1999年8月2日 司复〔1999〕7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
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
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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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十四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凡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同品种,应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第19号公告中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第十四批(15个品种)中止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予以通告(见附件)。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接此通告后,即按规定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生产的未申请保护的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通告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
对已经生产和出厂的合格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要明确做出限期销售和使用的处理规定。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在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四批中止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品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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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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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活寄生合剂 重庆桐君阁药厂 ZZ-3584-渝卫药准字 重庆
(1997)005204号
2 参芪五味子片 兰州佛慈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04号
3 参芪五味子片 甘肃医药集团武威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10号
4 参芪五味子片 甘肃省天水制药厂 ZZ-2312-甘卫药准字 甘肃
(1996)第022012号
5 补肾康乐胶囊 宛西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ZZ-4315-豫卫药准字 河南
公司(原月月舒药业 (1996)第034081号
集团有限公司)
6 顺贝雪梨膏 郧阳武当山制药厂 ZZ-0059-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89)第000187号
7 川贝雪梨膏 武汉长江制药厂 ZZ-0059-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91)第001011号
8 健儿糖浆 武汉市汉阳制药厂 鄂卫药准字 湖北
(1993)第000110号
9 乳块消片 四平市康复制药厂 ZZ-0236-吉卫药准字 吉林
(1996)第3026号

10 健儿糖浆 江西奉新药厂 赣卫药准 江西
(1982)39-1号
11 参芪五味子片 西安自力中药厂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87)第000819号
12 乳块消片 西安北方制药有限公司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0620号
13 乳块消片 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1007号
14 乳块消片 西安长城制药厂 陕卫药准字 陕西
(1995)第001309号
15 乳块消片 天津同仁堂制药厂 ZZ-0236-津卫药准字 天津
(1994)0686号



1999年11月12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现就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
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基金的1%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本规定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等级,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六、中央部属企业和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期间,不进行待业登记,不享受职工待业救济。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即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