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襄阳市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中“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将“除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卫生、文化、质监、工商、食药监、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食品、餐饮、卫生等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依法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