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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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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报建)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
建设工程报建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址;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发包方基本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第(三)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承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有建设工程勘察或者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三)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发包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二)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的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全部发包给一个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议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包或者邀请招标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保密工程和军事设施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议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限额和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程序)
采用招标发包的,其程序应当符合本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但应当接受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包对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单位承包。
第十五条 (向总包单位发包)
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十六条 (向分包单位发包)
设计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承包的总包业务可以以建设工程中的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
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
第十七条 (禁止肢解发包的建设工程业务)
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
(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
(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
(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
(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十八条 (特殊业务处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分包,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特殊业务的范围由市建委规定。
第十九条 (介绍工程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指定承包单位的限制)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发包单位的限制)
发包单位不得以垫资为条件进行发包。
发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
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而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资格)
承包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应当持有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设工程。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外省市以及中央单位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进沪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手续后,应当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第二十三条 (承包责任)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转包的限制)
一个建设工程中的主要业务部分应当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业务全部转给或者变相转给他人承包。
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代理机构的资质)
承发包代理机构承办建设工程的承包与发包代理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代理业务的限制)
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的代理业务;不得同时承接两个以上承包单位以同一建设工程为标的的竞争性承包的代理业务。
承发包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与其有资产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的相对方的承包或者发包业务。
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国家和本市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资金入帐凭证;
(四)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场地平整的有关证明;
(五)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六)建设工程质量等监督申报所需的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承发包行为的处理)
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市建委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不予评定资质等级的处理,并在经营手册上予以记录。
第三十条 (审核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有关申请手续,须经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词语的含义)
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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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57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带,现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2006年7月21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五”规划纲要





商 务 部
国土资源部


二OO六年7月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
1、自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一致力”),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外商投资密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十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34.51%,对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2%以上。“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195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4.49%;工业总产值(现价)达到23377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7.77%;工业增加值达到5981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5.24%;税收总收入达到1219亿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32.77%。国家级开发区对所在城市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地区生产总值占所在城市的比例达到10%~30%,成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3、外向型经济成效显著。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区域,国家级开发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999.32亿美元。其中,2005年实际使用外资130.23亿美元,占全国的21.59%。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投资热点,截至2005年底,国家级开发区内兴办的世界500强公司投资项目超过1000个。台商在一些国家级开发区投资比较集中,促进了两岸经贸合作交流。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基地,2005年进出口总额达2252.35亿美元,十五期间年均增长47.92%,其中出口1138亿美元,年均增长47.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4.93%。
4、产业集聚效应明显。国家级开发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产业聚集效应日益明显,成为了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市场循环的重要环节。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形成了电子信息、交通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生物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航空航天和食品饮料等产业集群,在国内同行业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逐步形成了我国现代制造业的核心集聚区。物流、软件开发、金融、保险、咨询与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也得以初步发展,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发展优势。
5、高新技术产业日益壮大。“十五”期末,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数累计达到3205个,引进和建设研发中心超过600家,财政投入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累计超100亿元。国家级开发区集聚了一批涉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环境保护、海洋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群。2005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10860.90亿元,占国家级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46.4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74.30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8.04%。
6、土地资源利用高效集约。国家级开发区高度重视土地的规划、管理和利用,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坚持滚动开发、少占耕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为主的原则,土地单位面积产出迅速增加。“十五”期末,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完成工业用地开发约591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为13.87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39.56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工业产值增加值率达25.5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率为14.84%。
7、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国家级开发区推进了管理体制改革,探索了“管委会”的管理模式,提出并成功实践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念,率先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政企关系,构建了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在依法行政、土地开发与管理、外向型经济管理、投融资体制、人才管理机制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积累了新鲜的经验。
8、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国家级开发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累计投入开发(基础设施)资金3310亿元人民币,形成了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改变了所在区域的旧面貌,一批新城区迅速崛起。国家级开发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成了一批“国家环保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营造投资软环境,努力与国际惯例接轨,全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高效服务体系,投资环境综合竞争力逐步增强,成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首选地。
9、吸纳培育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国家级开发区已成为对外开放的大学校和人才培训基地,各类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创业园和孵化器不断涌现,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优秀人才,同时也推动了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转变。目前,国家级开发区从业人员中,10%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职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聚集了所在城市1/3—1/2的海外留学人员。
10、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社会保障制度、人才机制、征地农民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会建设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探索,各项社会事业获得了健康发展。同时,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扩大了全国就业规模,目前,国家级开发区直接从业人员超过417万人,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和解决农民工进城等闯出了一条新路。
二、发展环境
11、“十一五”时期,国内外形势正发生深刻变化,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发展迎来了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级开发区也步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国际发展环境
12、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快。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推动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要素的全球性流动与地区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日益加强。中国加入WTO、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地与港澳CEPA的实施以及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等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加快了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使我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先行区,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有条件率先抓住国家扩大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机遇,提高国际化程度,实现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与日俱增,有可能对经济的稳定性、安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立有效防范应对机制。
13、全球经济处于一个新的上升期。“十一五”时期世界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将继续推进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将保持增长势头,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外包将成为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重点。
14、国际制造业转移加快。生产制造的全球化日趋明显,产品的研发、营销、制造环节相分离,制造及部分生产性服务业趋向离散化,研发、管理控制等环节趋向集聚化。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从简单加工组装环节向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环节扩散。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大平台,也是跨国产业资本转移中国的聚集地,能够较快地与世界生产体系融为一体,成为“世界工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科技研发活动的全球化步伐加快。制造业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跨国公司经营本地化战略,推动了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全球化布局步伐,特别是与产品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应用性研发活动趋向全球化。国家级开发区作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主要集聚地,只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则有条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引进的平台。
16、服务贸易全球化。现代服务业,特别是与生产活动紧密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如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会计、进出口服务、信息服务等,必然伴随着生产的全球化而趋向服务网络的全球化。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随着全球服务业外包发展,服务贸易规模和类型迅速扩大,跨国投资中服务业所占比重将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现代服务业潜力巨大。
17、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国都在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放宽外资准入条件,扩大优惠措施,加强投资促进,这些都与我国形成直接的竞争,这也要求国家级开发区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和低廉的要素成本,转向更多地依靠完善综合投资环境,来增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国内发展环境
18、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国将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一五”时期,我国宏观经济将保持平稳运行,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经济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实施,对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机遇,促使开发区在新的发展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家发展战略,走出一条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19、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当前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中央明确提出了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加快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国家级开发区新一轮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同时也要求对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级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
20、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当前,我国体制改革进入到攻坚阶段,加快体制改革仍然是国家“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级开发区需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创造体制的优势,为全国深化改革摸索新鲜经验。
21、资源与环境瓶颈制约长期存在。我国总体上是一个资源比较匮乏的国家,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资源要素的瓶颈问题将日益突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对能源、土地、水等资源需求绝对量将增加,如何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利用效益,已经成为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要任务。同时,在推进工业化的进程中,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发展环境
22、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与优势。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规划起点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高、配套完善,能够满足各类项目发展的需求,拥有产业发展环境优势;体制精简、运作高效,拥有管理体制优势;聚集了一大批富有特色的产业群,产业结构优化,拥有产业优势;实现了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积累了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财力优势;引进了企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成为管理和技术人才密集的区域,拥有人才优势。上述这些都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新一轮发展的重要保证。
23、优化综合投资环境面临新任务。中国入世后,一系列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政策逐步取消,国家级开发区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面临着再造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任务,迫切需要从依靠政策优势向依靠体制优势和综合投资环境优势转变。
24、面临内部制约因素。在国家一级法规体系中缺乏规范国家级开发区的具体规定,不利于有效管理,也不利于依法行政;产业结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制造业中低端加工环节多,关键零部件、核心制造环节少,尚未形成高附加服务业集聚;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发展不平衡,内资与外资融合不够,在自主创新方面尚未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品牌;建设发展的质量有待提高,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园区管理水平、提高人才素质和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国家级开发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类型开发区之间功能趋同,竞争加剧,协调发展的机制不完善。
25、国家级开发区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继续办好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窗口,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参与国际分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我国对外开放格局中已经形成了不可替代的优势,进一步提高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水平,可以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我国迎接新一轮国际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转移的承接地和重要载体,在推进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同时,国家级开发区已经在经济技术开发、体制改革、制度创新诸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完全有可能也有责任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节约型经济、培养国际型人才等方面创造新的经验。
三、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26、“十一五”期间国家级开发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的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更加注重引进技术和开发创新,更加注重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在世界同类经济功能区中的竞争优势,努力提高发展水平,为建立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原则
27、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在产业结构上,从单纯发展工业为主向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转变,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在发展导向上,从注重外源型经济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并重转变,努力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相协调;在科技发展上,从偏重技术引进向注重消化吸收创新转变,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引进外资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在资源利用上,从注重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向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更加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能源、水等资源,努力促进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在环境建设上,建设绿色开发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28、必须进一步提高开放水平。实施全方位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进一步增强吸纳全球生产要素和利用全球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建立起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内在机制,形成内资与外资相互融合、联动发展的平台。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生产要素跨境、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协调发展。
29、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色资源,选择合适的创新模式,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产业园区。
30、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坚持“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与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提高,增强自主发展能力。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努力在思想观念、对外开放、发展模式、体制机制、城市建设与管理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相接轨的体制环境,做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31、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更加注重区域协调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促进协同合作;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加强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使全体建设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做建设和谐社会的表率。
(三)总体目标
32、“十一五”期间的国家级开发区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到2010年,全国国家级开发区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预期达到:
——经济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20000亿元,年均增长20%,占全国总量的8%左右;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51000亿元,年均增长17%;税收收入3400亿元,年均增长22%;出口总额达到3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1%。
——科技指标:高新技术企业产值达23000亿元,年均增长20%;建成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600万平方米。
——效益指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0万元/人,单位面积土地地区生产总值贡献率15亿元/平方公里,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生工业产值63亿元/平方公里。
——人口与资源、环境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0%;区内实现就业775万人。
(四)区域发展目标
33、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业的密集带;成为承接跨国公司高端制造环节、研发环节和服务外包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推动综合体制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各类高素质国际型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与东盟经贸合作的强大平台,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4、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成为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地区城市化的综合示范区,力争基本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人才、资本及现代服务业互动集聚发展的构架,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5、环渤海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努力建设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端加工制造环节、研究开发机构和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储备与开发的重要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重要聚集区;成为实施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成为带动环渤海地区经济振兴的强大引擎,提升国际综合竞争力。
36、中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中部崛起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基地;成为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推动力。
37、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发挥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按照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大力推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为国际产业转移和沿海地区现代制造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西部现代制造业积聚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西部对外开放的窗口,吸纳跨国公司和国内优秀企业投资的重要承接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引擎。
38、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等产业的优势,积极促进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成为国际性现代工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区域中心,成为本地区科技创新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重要载体以及对外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基地;成为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先行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增长极。
39、海峡西岸及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成为对台经贸合作的基地,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四、主要任务
(一)提高吸收外资质量
40、推动招商引资模式转型。国家级开发区要从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数量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根本的转变。在项目选择上,要从来者不拒向有选择地引进转变;在招商引资领域上,要从单纯引进资金向引资源、引人才、引技术、引管理相结合转变;在招商引资方式上,要从传统方式向以信息化、国际化为核心的方式转变;在招商引资机制上,要从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为主向以企业的市场行为为主转变;在招商引资服务上,要从提供咨询单项服务向提供咨询、代理、筹建、生产经营全程服务转变。
41、抓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招商。要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择引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投资强度高、产出率高的项目。积极引导外商投资装备制造业、重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重点鼓励的行业。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42、率先开放外商投资的新领域。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试行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试点。在加大对工业领域外资引进力度的同时,开拓金融、保险、物流、旅游等服务贸易和港口、道路、桥涵、城市交通、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公益性项目领域的外资引进。
43、促进外资与内资协调发展。充分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我为主,将利用外资与优化国内经济结构相集合,按照对内资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
44、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有条件的内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投资与竞争,到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设立生产基地、销售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发利用境外市场和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增强“走出去”的竞争力。努力把国家级开发区建设成为内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走向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45、完善开放型经济的风险防范机制。高度重视国际贸易摩擦、金融危机、投资转移、能源价格波动、污染转移、有害生物入侵、跨国犯罪等全球化风险因素。熟悉、掌握WTO规则,积极为区内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运用WTO规则争取和保护企业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政策法规,并加大对涉外经济活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外经济活动的引导,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目标。建立完善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
(二)优化出口结构
46、优化出口市场结构。按照重点突破、多元发展、全方位开拓的方针,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建立和完善鼓励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适当倾斜。做好重点出口企业的引进和扶植工作,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鼓励企业增强与跨国连锁商业网络的经贸合作,借助外方力量开拓市场。
47、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规模,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意识、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善于开拓国际市场的高新技术出口企业。提高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并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促进外贸出口由低效益、低附加值的数量型增长,向高效益、高附加值的质量效益型增长转变。
48、扩大技术和服务出口。重视和鼓励技术出口,努力开拓国外技术市场,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并通过转让技术带动生产线、成套设备的出口,扩大出口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拓展服务业国际市场,扩大现代物流业、工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和建设业、旅游业、分销业等产业的对外投资,提高服务业出口的比重。
(三)发展现代制造业
49、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培育和壮大以电子信息、汽车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精细化工、能源开发和食品饮料等为重点的支柱产业,特别是要注重发展与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发展行业相匹配的装备制造业,如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大型船舶装备、汽车发动机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交通装备、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数控机床等,形成现代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沿海有条件的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港口优势,配合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着力吸引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形成临港工业带。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发挥现代制造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支撑作用。
50、促进企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积极实施产业集群战略,围绕龙头核心项目、重点产业开展招商,通过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骨干项目,带动相关企业的聚集和配套,实现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和产业链的延伸。以产业集群为基础,鼓励发展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组织。规划和建设一批规模集中、产业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鼓励同类产业的企业向专业化工业园区集中,优化园区企业间的生产协作和配套,搭建产业集群发展的载体。
51、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促进制造业从下游低端简单加工装配向上游高端核心技术研发延伸,拓展以技术研发、关键零部件、产品营销为核心的价值链。建立科技创新与产业集群互动发展的有效机制,提升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走以分工高度专业化、技术高新化和生产生态化为特征的可持续产业发展道路,巩固提升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52、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群。大力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地区营运中心。致力于在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环境保护、现代医药、航空航天等重点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技术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讯、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等技术,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群,壮大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力。
5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自主创新作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心环节,加强产业高端技术的研发与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制定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技术进步以及建立技术标准。扶持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着重提升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努力促进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融合,引导跨国公司建立本地的研发机构,发挥技术外溢效应,实现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开发的本地化,培养本地化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的国际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
54、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规划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器、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打造一批软件园、电子信息园、创新科技园等特色科技产业园,积极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向科技产业园集聚。建立政府支持的各类博士后工作站,有条件的开发区要投资建立公共实验室、标准化中心和检验中心,为企业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平台。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各类科技企业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积极帮助区内企业建立以企业生产管理标准为基础、以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检验检测标准为保证的企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与高新技术产业成果转换、产业化进程相配套的各种中介服务业。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创新融资环境。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五)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
55、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遵循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发展规律,结合国家级开发区自身实际和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工程装备配套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工业咨询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抓住CEPA实施的机遇,主动接受香港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辐射带动,提升传统服务业,拓展新兴服务业,使开发区成为高附加值服务业的集聚地,成为企业地区总部的集聚地。
56、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选择产业相对集中、服务业水平比较发达、外商投资较多的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与跨国公司合作,进行承接服务外包的试点,逐渐形成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基地。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实行分步实施的战略,先从与制造业直接关联的生产性服务业开始,承接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然后逐步向承接高新技术行业的外包转移,成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研发与设计、信息服务、金融财务、创意媒体等领域的外包基地。优先开展对在华跨国公司的服务外包。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和趋势,国家级开发区要积极开展服务外包特定职业培训,引进国际专业培训机构,鼓励跨国公司创办培训机构。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7、加强与其他特殊经济功能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内积极推动港区联动试点,促进国家级开发区现代制造业与现代物流配套,整合资源提高效能。要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与周边特殊经济区域的功能衔接,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
58、正确处理好开发区与母城的关系。坚持把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与母城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依托母城,服务母城,在开发区与母城之间建立起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互动机制。要根据母城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准确把握开发区的发展定位,调整修编发展规划,调整自身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实现开发区与母城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59、促进开发区之间差异化发展与协同合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各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部署,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自的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发展潜力和区位优势等因素,按照区域比较优势原则,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努力实现开发区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缩小经济发展差距。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开发区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进行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经验交流,促进国家级开发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
60、切实做好发展过程中的农民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司法仲裁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多渠道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针,发挥开发区辐射带动作用,让被征地农民融入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中,共享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成果,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区域农村城市化进程。整体规划改造农民住宅,建设新型农民公寓,改善农民生活居住环境。加强培训,提高农民综合劳动技能和整体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61、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生活。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化解劳资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劳资关系。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建立完善劳动仲裁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创新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机制,推广建设员工公寓,改善员工生活居住条件,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适应城市生活秩序。探索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关心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教育、就医等问题。
62、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在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同时,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针对性地发展职业教育,努力培育创新型人才,积极构建开放型终身教育体系。要加强对文化事业的规划和建设,倡导“刻苦勤劳、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奋发图强”的开发区创业精神,形成开发区特有的区域文化。加快卫生事业发展,改善企业员工医疗保健条件,特别是要做好职业疾病的防治,建立健全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五、政策措施
(一)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
63、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职能、管理权限,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发挥开发区的体制创新功能,探索开发区与所在区域实现优势叠加、互动发展的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国家级开发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国家级开发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64、创新投融资体制。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的贷款。探索新的投融资方式,在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权转让、企业股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争取更多的境外资金。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65、创新投资促进体制。创新政府投资促进的方法和手段,结合开发区产业和功能建设,积极转变招商引资方式,探索实践招商引资的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招商网络,建立招商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66、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结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提升开发区服务功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发展和改革。推进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化服务、治理能力。逐步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健全、开放的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培育和完善科技、资金以及人才服务市场。
67、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新时期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工作,争取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城乡统筹等各项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权,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在重大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经验。
(二)营造投资与贸易便利化的环境
68、高标准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际一流经济园区的标准,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与跨国企业投资要求相适应,建设完善国际化的配套生活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稳步推进国际性会议展销场馆、文体康乐场所、学校、医疗机构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环境,打造国际化的园区环境。
69、推进信息化园区建设。积极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加快以高速宽带网络为重点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个集网络化办公、信息化服务、智能化管理、国际化交流于一体的信息化园区,实现园区管理、园区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国际交流的信息化。努力创建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资源网”和“国际园区信息网”,促进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企业之间、开发区与国际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知识、信息、技术、经济、资源等在跨地区、跨国界的互动和整合。
70、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及其它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推进行政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来优化综合投资环境。坚持依法治区,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建立客商投诉中心,认真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71、积极完善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海关监管模式。强化联网监管和通关便利化,努力建设电子审批以及电子报关等综合电子政务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通关。积极探索海空港联动、多式联运的现代物流通关架构。启动加工贸易的现代化联网监管模式,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7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机构,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援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正确运用管理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国家级开发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小环境,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园区。
(三)坚持集约化发展
73、做好土地利用和发展规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国家级开发区未来发展建设用地的空间,并纳入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效益优先、适度超前、引导集聚、集约经营”的原则,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土地资源,合理确定产业园区及配套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规模,优化用地结构,统筹安排入区项目。
74、提高土地利用率。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设置项目准入条件,有选择地引进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污染程度低的项目。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管制土地用途和动工、竣工期限。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土地使用调整的结合,逐步淘汰占地多、用地少、效益差的项目,把土地调整供应给用地省、效益好的项目,充分挖掘土地潜力,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
75、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76、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和土地规划实施的考核体系。综合国家级开发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水平等因素,分层次地评价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定期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报告。
77、建设节水型园区。研究编制园区水资源供给、管理专项规划,建立科学、合理的供水、节水管理机制,建立节水指导、监督、服务体系,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重点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后再利用、工业废水处理,节水工艺改造等技术问题。加强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设备、设施和节水工艺,积极开展中水回收利用,构建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
78、建设节能型园区。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开发区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对引进项目的筛选,要大力引进能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产业项目。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节能科学技术研究、节能产品开发、节能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采用高效节能产品、使用清洁能源等方式,降低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开发、利用深度。鼓励生活消费领域采用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合理、节约使用能源。
(四)建设绿色开发区
79、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年提高环境保护投入占财政预算的比重。积极拓宽环保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采取多种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弃处理设施、排污管网等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开发区建设、产业发展相同步或适度超前。
80、强化环境控制与保护。提高区域规划与建设的环保意识,认真做好国家级开发区环保规划,确保生态保护和环保工作与区域建设同步进行。认真抓好事前环保审批,完善项目环保审核制度,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对于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禁止入区投资,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根据各开发区实际,制订专门政策,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抓好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污染源。推广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高标准控制和治理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构建完善的区域环境监测和检测体系,大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噪音控制达到国家三类标准以上。开展经常性环境保护检查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
81、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国家级开发区要全面推行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的贯标认证工作,加强技术推广和培训,到2010年,各国家级开发区通过认证企业应占进区生产性企业总数的60%以上,促进区域环境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国际化,率先建立国际环境示范园区。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增强开发区内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82、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要将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将集约利用土地与生态环境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区的绿化建设。
8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国家级开发区应根据自身实际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推进计划,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统筹考虑,配套推进。积极引导传统的制造业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运用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创建循环型企业。引导企业之间形成低消耗、高产出、少排污、可循环的合作发展机制。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积极创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和再资源化处理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循环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服务。重点扶持一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带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五)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84、打造高素质人才聚集地。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和配套服务政策,大力集聚、培育和输送能引领我国未来各发展领域的高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国际经贸人才、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人才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人才,通过大力培育具有全球视野、战略眼光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全面提高开发区人力资源的规模与质量。积极引进和建立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人才培训中心、技术交流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孵化器,为高科技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把国家级开发区建成为高素质科技人才特别是留学人员归国创业的首选地。
85、创新人才管理体制。探索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模式,破除人力资源开发、投入、配置和分配等环节的制约,鼓励全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探索个人、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人才投入机制,积极整合社会培训资源,促进企业人才培训和教育。探索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人才教育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培育职业培训教育市场,将国家级开发区打造成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基地和输送基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市场配置人才资源,规范人才的市场管理,鼓励人才的合理流动。
(六)完善政策支撑体系
86、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
87、关于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发展的宏观指导。根据国家级开发区的布局,对开发区实行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体系,逐步将高新技术产业密集程度、自主创新、技术转移和吸收率、环境保护、GDP增长与能耗关系、土地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比、妥善安置农民等指标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评价范畴,建立国家级开发区评审机制。对于管理混乱、经济发展水平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国家级开发区要坚决整顿清理撤并。逐步把发展动力强劲、辐射带动作用大、区位优势明显的省级开发区纳入国家级开发区序列。
88、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进行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用地报批制度改革试点,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效率。国家级开发区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坚持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
89、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专项财政收入转移支付手段,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西部外贸发展基金要留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积极争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援助资金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建设。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90、关于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在继续实行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
91、关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外商在区内投资的服务外包企业可以视为生产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同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级开发区享受与省级同等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导,在国家级开发区实行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试点,进一步下放服务贸易领域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在商业、物流、运输、货代、进出口贸易、人才中介、咨询管理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外资优先准入。选择部分人才基础好、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服务外包工作试点。设立专项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和保险公司支持服务外包业发展。
92、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93、关于促进内源型经济发展。积极为国家级开发区内民营经济营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鼓励国内多元化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在鼓励投资的行业,开展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外源型经济与内源型经济互相融合,共同发展。
94、关于促进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整合。整体考虑特殊经济区域的布局和整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并将其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进行整体管理,有效整合各类经济功能区域资源,实现联合发展,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选择发展水平高、区位优势明显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自由贸易区试点的尝试。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海关信息化联网监管,实现快速通关。
95、关于增强人才竞争力。制定国家级开发区人才战略,在提升企业和政府人才结构和能力上,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素质,制定政府公务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发区政府管理人员与国外机构开展交流培训。东部沿海的国家级开发区要与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建立人才定向交流。鼓励设立人才培训、创业服务机构等,研究制定开发区人才鼓励政策,吸引生产、技术、管理骨干人才进区,帮助企业提高人才竞争力。
96、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管理。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各自的“十一五”发展规划,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快实现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在改革开放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国家级开发区发展水平。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转发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北屯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8号),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中心敬老院负责管理,县(市)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业务的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实际的以副养院的办法,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路子。农村敬老院要加强管理,防范安全事故。
  第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院长、服务员、炊事员、医生(卫生员)、会计、出纳、保管员组成,集中供养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10∶1,如果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达不到自理能力的人数较多,应适当增加服务人员的比例。
  第六条 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县(市)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集中供养对象供养金由财政转移支付。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明确规定使用方向的除外)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对象和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八条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一般应设有收养孤老优抚对象的光荣室,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入院。
  第十条 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为: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地区五保供养新标准的通知》(阿行办发〔2008〕12号)精神,并根据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供养金额。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给粮油和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要全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由县(市)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资助,五保供养对象合作医疗之外负担的医疗费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进行救助。

第三章 基本设施建设及要求
  第十三条 依法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组织设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上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主动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严格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及时规范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审批手续、用地协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质量检验合格证、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照片等),登记备案后进行资产划拨。
  第十四条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立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兼顾需求和可行性,科学确定机构建设的区域布局、筹资机制、床位规模和配套设施,合理整合与利用乡村闲置基础设施资源,做到改建、扩建、新建并举,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有重点、有选择、分步骤组织实施。不仅要建设机构的基础设施,还要建立保障机构运转的长效机制;不仅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还要逐步服务当地农村特殊困难群体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
  第十六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要逐年增加对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重点支持兴建乡(镇)敬老院和县(市)中心敬老院,建立政府扶持乡(镇)敬老院及县(市)中心敬老院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捐助或兴办乡(镇)敬老院和县(市)中心敬老院,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模式共同发展的办院格局。
  第十七条 地区民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地理特征、人口密度、农村老年人和五保供养对象数量、已有乡(镇)和中心敬老院等具体情况,制定全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和布局,并对各县(市)农村敬老院建设用地的选址、规划面积、建设规模、资金预算、效果图等前期所需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入图纸设计、招投标环节,并跟踪管理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四章 建设标准及要求

  第十八条 布局。根据当地实际,由县(市)政府兴办服务全县或部分乡(镇)的农村敬老院。具体地点原则上应临近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卫生,并尽量靠近医疗卫生、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农村敬老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需要进行设计,宜为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或三层以下楼房,室内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台阶、楼梯、扶手等设计要考虑供养对象生活安全的需要,并且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敬老院围墙不宜过高,提倡使用半开放式的围墙;敬老院门口应有醒目的标识,即:标明所在乡(镇)敬老院。
  第二十条 规模。每所乡(镇)农村敬老院占地面积应不低于50亩(中心敬老院应与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建成三院合一),院内分设生活区、休闲康复区、副业区。床位数原则上不低于50张(中心敬老院不低于100张),具有开展日常工作必需的居住用房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每间不宜小于10平方米,每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五保对象每居室一般为1-2人。生活区栽种有花、草、苗、林等绿色植物,绿化覆盖面积占空地面积的60%以上;农副业生产主要为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等。
  第二十一条 设备。农村敬老院要做到“五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暖,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居住用房要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电视等生活必备用品。辅助用房要设置食堂、医务(保健)室、健身房(健身场地)、活动室(多功能厅)、浴室、洗衣房、公共卫生间等生活配套设施,并配有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
  (一)食堂。厨房、餐厅分设,配有纱门纱窗。备有就餐用的桌椅、分格碗柜及消毒柜等,所用餐具要定期消毒。每周要有经过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食谱,并公布上墙;厨房有排油烟机和冷藏设备,灶具周边墙壁贴有瓷砖。
  (二)医务(保健)室。有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并以所在乡(镇)医疗机构为依托,定期为院民体检,送医上门。备有常用的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含病历、体检表等)。
  (三)健身房(健身场地)。有四种以上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每周组织老人开展健身活动。
  (四)活动室(多功能厅)。室内宽敞明亮,可容纳全体院民活动,配有彩色电视机和娱乐设施,桌椅齐全。备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人阅读的书籍和3种以上报刊,配有书橱和报架。
  (五)浴室。除房屋配有洗浴设施外,各敬老院还要分设男女浴室,定时供应热水,墙壁贴有瓷砖、装有扶手,更衣室内备有衣柜、座椅、防滑拖鞋,保证院民每周洗浴不少于1次。
  (六)公共卫生间。清洁卫生,设水冲式大小便池,有洗手池,内墙壁贴瓷砖墙裙。公共卫生间设在活动室附近的室内。

第五章 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院手续。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敬老院实行院长法人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人数占50%以上,工作要有计划、有安排,实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凡院内较大事情必须经过院务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敬老院要建立健全院长责任制、工作人员责任制、院民守则、会议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物管理制度、院务民主管理制度、五保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张贴上墙,并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岗位责任。敬老院兼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主要工作人员实行敬老院和五保服务工作“一岗双职”。乡(镇)或中心敬老院对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逐步推行院长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与奖金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六条 院民管理。对院民实行分类管理,对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对院民实行有序化管理,每天生活要有规律。院民表现每月或每季度评比一次,并公布上墙,表现好的院民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农村敬老院对供养对象的服务分为物质生活保障和精神生活保障。
  (一)物质生活保障。保“吃”,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卫生洁净的膳食;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 整洁;保“住”,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和家具;保“医”,保障五保供养对象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保“葬”,按照国家政策和当地丧葬规定及习俗,妥善办理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对未成年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保障他们依法接受教育。同时,农村敬老院还应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适量的零花钱,以适应供养对象的特殊消费需要。
  (二)精神生活保障。农村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慰籍;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活跃精神生活,组织供养对象进行适当的学习。
  第二十八条 服务规范。
  (一)护理规范。一是住房安排,应充分考虑房屋情况,根据五保供养人员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合理安排五保供养对象住房,提倡自我服务、相互关心、相互扶助,尽量减小工作人员的护理负担。二是日常护理。负责或组织打扫卫生、整理房间、送开水、定期为院民换洗衣服;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三是特殊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实行特殊护理,做到每天喂饭、喂水、喂药,帮助老人洗脸和擦洗身体等,保持供养对象清洁、无异味。 四是心理护理。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组织五保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保持其良好心态。
  (二)医疗保健规范。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为每位五保供养对象建立病历档案,记载五保供养对象健康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定期为五保供养对象检查身体,对患大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检查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定期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
  (三)环境卫生规范。生活区应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农副业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但不能影响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农村敬老院的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做到整洁、美观、协调大方,并注意绿化美化工作。
  (四)膳食管理规范。一是加强膳食管理。炊事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烹制食品,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饮水供应。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日要安排生日餐,病人要安排病号餐,节假日要安排加餐。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二是抓好膳食服务监督。应通过院务管理委员会听取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满意率达到较高水平。要定期公布账目,膳食物资采购数量、价格要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公示,以加强监督。

第六章 五保服务网络和集中供养率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以敬老院为依托的五保服务中心,村有五保服务组,村民小组明确专人兼管五保工作。五保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院内和散居五保户的档案资料,每月走访散居五保户不少于2次,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有走访记录,并不定期的组织散居五保户到敬老院参加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条 五保户入院率。2009年各县(市)五保户集中供养率不低于15%,以后要按照每年5%的递增比例,逐年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和五保服务中心要定期发动社会力量,为五保户献爱心、做好事,组织开展为五保对象公益捐赠活动,所接受的款物使用情况要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财产管理和院办经济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的新建、撤销须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地区民政部门批准,其中旧敬老院的置换和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的敬老院建设。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它财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门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要建立健全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发展院办副业、院办产业。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