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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4:47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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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一九八二年中央、国务院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等状况,作出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同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试行办
法》。根据上述规定,各产业部大都制订或修订了部门定员、定额,对安置富余人员制定了若干政策。经过整顿,企业普遍精简了机构,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产第一线,定额面有所扩大,定额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又放松了定员、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表现是
:企业机构臃肿,人员增加失控,非生产人员增多,一线生产工人减少。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少数企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已达到和超过“部颁劳动定额”的,也不及时修订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劳动定员、定额工作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当前在定员、定额方面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
讲经济效益,首先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活劳动消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下决心搞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坚决撤出来。在改革中,贯彻按劳分配,核定承包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都需要以定员、定额为依据。因此,在改革中
要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定员、定额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或修订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检查、制止有关部门强制企业增设机构、增加非生
产人员的做法,为搞活企业创造条件。
(三)制订或修订定员、定额标准
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部门定员、定额标准,使之保持平均先进水平。首先是制订或修订产品劳动定额。凡是能够计量和考核的工作都应有劳动定额,并且根据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进等情况定期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地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的综合管理。凡部门没有产品劳动定额的,地方劳动部门可组织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我部拟会同国家标准局成立“劳动定额管理标准委员会”,制定有关劳动定员、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劳动定额专业标准的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工作的开展。
(四)充实、加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队伍
目前,各产业部门已经拥有一支劳动定额专业队伍,但是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适应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各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干部聘任制,制定劳动定额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凡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定额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脱产培训,尽快提高劳动定额工
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相应文化程度、掌握现代管理技术的劳动定额专业队伍。
(五)加强劳动定额理论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
全国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成立了劳动学会,定员、定额研究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开展了对制订劳动定员、定额理论、方法、手段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对推动劳动定员、定额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和部门,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也要成立劳动定员、定额学术组
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劳动定员、定额的学术研究工作,开展咨询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提高劳动定员、定额水平。



198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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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澄迈县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深化食品生产加工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应对食品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澄迈县人民政府能迅速、准确、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和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一)定义。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突发质量安全事件是指本县单个或多个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因较大质量问题,造成突发急性中毒或食品污染,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二)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澄迈县人民政府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以及事件的备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在本省范围急剧扩散且影响到全省及其他省(市)乃至全国,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的;
⒉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⒈事故危害严重,在本省行政区域迅速扩散并有蔓延势头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造成3~9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三)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省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15~99人;
⒊出现2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四)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县或本县行政区域内1个以上乡镇(街道),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在5~14人,且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四、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处置机构及职责
(一)机构设置。
县政府成立生产领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县政府领导授权县政府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部成员。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主要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该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上级部门、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一)监测系统
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查、许可证年审核查、加严检验等日常监督制度,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共享。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⒈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高风险食品尤其是小作坊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日常监管。依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预警等级标准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⒉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报告制度
1.生产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半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初次报告,此后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及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同时还须报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须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完成。
七、应急处置程序
(一)分级处置
1.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以及较重大(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挥和领导,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配合工作。
2.一般重大(四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指派有关人员赴现场指导。
(二)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同时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部审定;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事故的升级与降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决定。
(三)指挥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四)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政府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处置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县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八、后期处置
(一)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包括对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改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10日内报送县政府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指挥部。
(三)演习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四)宣教培训
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应对能力,并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九、附则
(一)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本预案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特指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因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损害、健康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造成伤害:指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导致食源性疾患(即食源性疾病)。
(二)本预案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三)本预案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澄迈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迅速有效地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处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重特大事故,加强对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迅速有序、高效的开展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澄迈县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成立澄迈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电话:67623620。
  第五条 县内各类企业应结合本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状况和特点,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成立由企业法人代表(业主)为组长,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系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二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第一时间向省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报告,同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中心)和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应请求县政府启动本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出事地点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具体到几 时几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第八条 事故情况及发生事故的初步原因应在24小时内报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章 救援事故应急
第九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事故地点,积极有序的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1、一次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严重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主动配合调查工作。
  2、一次死亡3至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3、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事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赶赴出事地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在赶赴现场后,应当成立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由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积极参加,协助做好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工作。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应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成及联系方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且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必须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人民政府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无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它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省事故调查中心及时派有关单位和人员,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 外省、市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本县发生事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 救援工作纪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章 救援资源
第十五条 为了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借助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装备,同时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与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单位一起组织社会各界的救援资源,落实救援必须的装备材料。这些装备材料应指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以适应发生事故、险情时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益或者利害关系,同时携带必要的文书、摄像设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如实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
1、事故的处理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2、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相关部门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3、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建议。
  4、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事故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由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分管领导减少评优种类的要求,我会和省建筑业协会协商决定,原《建设杯》奖(省优质工程)和《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合并,更名为《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仍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为主负责。为此,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予印发施行。(见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闽江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奖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我省内和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闽江杯》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含我省施工企业异地承建的项目),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主,省建筑业协会参与评选。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工程质协秘书处从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工程质协理事长担任,原则上委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六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组,核验小组成员从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选取,每个核验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1、核验组组长由省工程质协指定组员必须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的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核验组的成员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的工程进行核验。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加《闽江杯》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建设程序,且已竣工,并经竣工验收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其中:
1、钢铁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2、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6000万元及以上
3、煤炭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4、石油化工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5、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
6、机械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7、建材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8、轻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
9、电力工业建设项目:
(1)火电厂,单机容量135MW以上;
(2)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5MW以上;
(3)变电站,电压等级110KV以上。
10、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或单项通信工程。
工业建设项目规模也可按项目投产后的年产量计算,参照“鲁班奖”评选办法。(详见附录)
注:上列工业建设项目中,只评选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指工业建设项目中直接发挥关键性功能和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
  二 交通工程(包括水运、公路、铁路)其中:
1、水运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2、公路
(1)长度在10公里及以上的高速公路。
(2)长度在5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公路。
(3)全长400米以上的连拱隧道和800米以上的双洞隧道或单洞隧道。
(4)全长500米以上或主跨100米以上的特大桥。
(5)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3、铁路
(1)编组站、投资2500万元及以上的车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双线隧道或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单线隧道;
(3)全桥长在800米及以上或投资在25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总库容量在25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其中:
1、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2、桥面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3、道路面积在10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
  4、用地面积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新建或重建工程。
6、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水厂。
7、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8、长度在500米及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9、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五 住宅工程。其中:
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设区市所在地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市县 所在地住宅小区;
3、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
  第八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 已经参加过《闽江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 保密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工程质量应达到本章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条 省优质工程评选应优先从“科技示范工程”和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的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推动QC活动的开展。
第十一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项目必须是设区市评选出的优质工程,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其整体质量标准为:
  一 工业建设项目的所有单位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单位工程的优良品率达60%及以上(通信工程的优良率须达80%及以上),如系单位工程,则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 交通、水利工程按相应专业评优标准,符合优良等级的工程。
  三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1、公共建筑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必须100%合格,且分部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60%及其以上其中: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及建筑设备安装中的一个分部必须为优良等级;专业项目的工程其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必须为优良等级 。
2、城市桥梁、道路的各工序、部位必须100%合格部位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9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为优良等级,且综合评分应达到90分及其以上。
3、独立水厂(不含取水部份)和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程含义同第七条第一 款注 质量应分别达到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相应的优良等级条款规定。
4、园林工程和古建筑工程应达到相应质量标准的优良等级。
  四 单体住宅工程的质量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三 款第一点公共建筑单位工程。
  五 住宅小区工程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质量必须100%合格,且总体质量水平均匀,房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80%及其以上,并有10%及其以上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含 的单体住宅工程达到单体住宅工程申报条件,同时室外工程必须有一个及其以上的单位(子单位)工程为优良等级;
2、小区住宅间距与其房屋总高度的比值新区应≥1旧城区应≥0.8;
3、小区绿化率为新建住宅小区应≥30%旧城改造应≥25%;
4、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
  5、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工程应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节约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工业、交通和水利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的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三条 所有申报项目或单位工程 应是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期考验(交通工程应经交工验收)申报期限不超过三年。住宅工程当年核验,次年公示,无用户投诉的可颁发奖杯和证书。有投诉的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框架结构的内填充墙厨房、厕浴间必须砌筑,其它可不砌筑。地面及厕、浴、厨墙面抹灰找平层做完,厕浴间防水层做完、电气全部到位、水卫部份给排水与卫生器具接口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份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70%及其以上。住宅部份的初装修按单体住宅,商场部份的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
第十五条 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60%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的装饰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四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闽江杯》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闽江杯》奖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闽江杯》奖由施工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可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交通工程中的公路项目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申报,由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审核后推荐,专业工程必须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
  二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 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一式两份;
  四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五 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六 评为市级优质工程证件复印件1份专业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出具证明 ;
  七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八 工程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 工程施工与安装过程的彩照5-7张。
              第六章 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由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工程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 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用户代表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分析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避;
  二 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措施。
  三 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应予以满足。
  四 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五 核验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闽江杯》奖的评选由《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评审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赞同票工程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质协对评审结果拟表彰的工程,通过《城乡建设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同时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批准公布。公示的项目有书面举报存在较大问题(含质量投诉)或弄虚作假的,工程质协将组织复查,事实确凿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七章 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荣获《闽江杯》奖的单位,颁发《闽江杯》奖杯、奖状证书。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获得《闽江杯》奖住宅小区的项目,在授予《闽江杯》奖住宅小区奖杯、奖状证书时,对其中获得《闽江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含必检工程被评为优良的施工企业)可按第三十条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荣获《闽江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省工程质协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同时停止该企业三年内的《闽江杯》奖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质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