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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9:44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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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使中小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负有保护中小学生的责任。
中小学生负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教育的责任。
第三条 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应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和引导为主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学生的人格,注意预防和治理中小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需要特殊保护的聋、哑、残、弱智学生实行特殊保护。

第二章 学校的保护义务
第四条 学校要保障适龄的儿童、青业年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应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进行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条 学校要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创造良好的学习和课余活动的环境,要保证学生的体育、文娱、课外活动和休息时间,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习负担,严格控制作业量,要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学校不得擅自出租校舍和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第六条 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适时进行生理卫生教育,发现学生早恋要及时会同家长进行教育、劝阻。
第七条 学校和教师对后进学生要热情关心、耐心教育,不得歧视或放任自流,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或轻易把学生开除出校。
第八条 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应该为人师表,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以自身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影响、教育学生。不得对学生讽刺、挖苦、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家方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发现学生旷课、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及时会同家长进行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与街道、派出所、附近驻军的联系,组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保护网络。

第三章 家庭的保护义务
第十条 父母或监护人要保证在学的子女必要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和学习条件。对子女不得殴打和辱骂,禁止驱赶离家。
第十一条 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让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途退学或就业。313第十二条 父母或监护人应用良好的思想、行为和正确的方法,影响、教育和管理在学子女。不得让在学子女饮酒、抽烟、赌博或参加小团伙活动;不得让在学子女观看、阅读
不适合中小学生的视、听、读物和进入不适合中小学生的活动场所。不要无故让在学子女深夜单独外出。
第十三条 教育在学子女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发现在学子女逃学、昼夜不归应及时寻找。发现在学子女被诱骗、胁迫、教唆法犯罪的,应及时教育制止,并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要教育在学子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不应溺爱、娇纵、放任。
第十五条 家长应该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关心在学子女在校表现。要信任、尊重教师,欢迎老师家访,如实反映子女情况。不得教唆、包庇在学子女的违纪犯法行为。

第四章 国家机关和社会的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中小学生的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全面规划、建设中小学生活动场所和设施。对保护中小学生成绩显著的组织或公民,定期表彰和奖励。
市教育委员会要会同市教育局研究、督促、协调中小学生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政法部门对为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所提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应及时处理。对摧残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对失足违法犯罪的中小学生及时组织帮教。公安派出所要维护所辖地区内中小学校正常秩序和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 文化、影视、出版部门要努力提供健康、有益的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精神产品。 凡内容、情节不适宜中小学生观看、阅读及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不得向中小学生提供。
第十九条 现有的青年宫、业年宫和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移作他用;凡被其他单位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图书馆、文化馆、公园、娱乐、体育等场所要为学生的学习和活动提供方便。定期开放中小学生专场,并给予优惠。
凡不适宜中小学生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对中小学生开放。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就业和当帮工。
不得让中小学生从事有害、有毒和危险或过重的劳动。
禁止敲诈、勒索、抢劫中小学生的财物或以任何借口挟持、殴打中小学生。
第二十一条 公民有义务教育劝阻、制止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禁止各种住所容留没有证明的中小学生夜宿。凡发现中小学生逃夜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为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应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列为经常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居委会、村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中小学生的保护工作;协同公安部门、学校和家庭对有违法行为的中小学生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章 学生自我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生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自尊、自爱、自强、自律,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一)中小学生应当集中精力勤奋学习,扎扎实实打好基础。掌握必要的政治、文化、科学、法律知识和劳动技能,逐步提高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
(二)中小学生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爱父母,尊重教师,敬老爱幼,乐于助人,爱护公物,艰苦朴素,热爱劳动,诚实谦虚,接受别人的帮助教育,勇于克服缺点,改正错误。
(三)中小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生守则。不吸烟、不饮酒、不打架斗殴、不骂人、不赌博、不上营业舞厅、不早恋、不逃学、不逃夜、不结小团伙、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看黄色淫秽的书籍及其他不健康读物,不做危害自身、他人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事。同学之间应当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四)中小学生应当努力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仪表要朴素大方,衣着要整齐清洁。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生对于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学校、家长,在学校或家长帮助下依法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十五条 共青团、少先队和学生会应反映中小学生的合理要求,并开展各种符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有益活动。

第六章 对学校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围墙内及围墙以上的空间均属学校范围,学校的场地,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凡占用学校场地的要限期退还。
第二十七条 凡排放污染物质的生产活动应远离学校;学校门前两侧各十米的校道范围内,外单位不得私设自行车保管站、停车站、个体摊档或存放其他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在学校门前的马路规划人行横道线。机动车辆驶近学校范围禁鸣喇叭并减速慢行。学生列队过马路时,车辆应停行,不得冲散学生队伍。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活动环境,不得从事损害学生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

第七章 特殊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盲、聋、哑、残、弱智及其他需特殊教育的师资培训,为盲、聋、哑、残、弱智和需进行特殊教育的适龄入学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辅导班,并不断改善教学条件;建立康复治疗机构,提高康复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家庭、学校和社会要保护残疾中小学生,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为他们提供学习、生活和娱乐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虐待、歧视或戏弄生理上有缺陷的中小学生,禁止诱骗、胁迫、教唆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孤儿、离婚家庭和再婚家庭的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家庭、学校、社会要特别关心这些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孤儿、离婚家庭和再婚家庭的中小学生不得侮辱、虐待或歧视。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应重视对女中小学生的保护,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女中小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不得重男轻女、不得延误适龄女儿童、女少年入学。学校在教育活动和招生中不得歧视女学生。
第三十五条 禁止侮辱、猥亵女中小学生;禁止与女中小学生发生性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生不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管教,并经常旷课、逃学、逃夜,结交不良分子,染上不良习气的,经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教育和公安部门批准,可送工读班(学校),进行预防性的保护教育。
对于工读学校结业、劳动教养期满的中小学生,应当维护他们复学和升学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他们。

第八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尚不够行政处罚的行为,给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总结悔过;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四百元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经教育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经教育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所举应当处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国家或地方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危害中小学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十三周岁以下(含十三周岁)的中小学生,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屡教不改者,经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工读班(学校)进行教育。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小学生,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经批准劳动教养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送少管所临管。
第四十一条 司法机关要采取适合中小学生特点的方法、侦破和审理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案件。
违法犯罪中小学生在押期间应同成年人犯分押分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下列单位管辖:
(一)行为人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属单位处理,单位或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一级主管机关处理;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本市没有工作单位或既无工作又无本市户口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三)需要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以相应罚款、没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四)污染学校环境需要整治或罚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管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事件,在受理后应尽快处理,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处理决定应通知行为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或被害人及其父母(监护人)不服处理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198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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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天水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挂职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县区和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和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议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决定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天水”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依法依规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公务活动以外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一、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题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产生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长或通知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节俭务实,高效办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上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请示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向市委或市人大汇报的重要事项,须经市政府研究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部门、单位以市政府名义汇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学习,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认真解决实际问题。考察和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接待、剪彩等事务性、应酬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安排意见。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公务活动,需宣传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新闻报道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报道内容需经市政府领导本人或分管秘书长审定。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考察、学习或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外事、出访活动,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