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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9:32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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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一、目的
家庭分娩在农村边远地区还是一种主要方式。为提高家庭接生质量,保护产妇、新生儿健康,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特制定本常规。
二、条件
1.要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所站考核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及个体开业接生人员证书。
2.要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的房间。
3.要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必备的用具及药品。
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
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
四、禁忌在家接生
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
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产、流产、剖宫等。
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
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的妇女怀孕者。
五、接生备品(产包备品)
详见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附件1
(其他备品)
1.碘酒、酒精棉球各一小瓶,大棉球一小罐,1‰新洁尔灭溶液500—1000毫升。
2.5毫升及20毫升注射器各一支,7号针头2枚,持针器1把,大、小园针各1枚,三角针1枚,0或1号羊肠线一根,4号丝线数根,胎头吸引器1个,大镊子1把。
3.催产素、麦角、阿托品、强尔心、可拉明、50%葡萄糖、维生素C等急救药品。
4.刷手用毛刷、毛巾、肥皂、脸盆、油布等(可由产家自备)
六、接生准备
1.接生员用1‰新洁尔灭溶液将产房喷雾消毒。
2.接生员戴好帽子、口罩、用肥皂水将手刷净。
3.在床或炕边铺好油布,上铺双层小床单,产妇取截石位躺在上面。接生人员立于产妇右侧,临产前用温肥皂水擦洗产妇外阴,再用清水(凉开水)将肥皂洗净后,用大镊子挟干棉球沾1‰新洁尔灭溶液按十点消毒法自上至下,自内向外消毒外阴。
4.接生员打开产包,嘱产妇抬高臀部,两手持臀单上缘平铺于产妇身下,再将腹单铺在产妇腹部,嘱产妇抬左脚穿上腿套后放在臀单左侧,同样穿好右侧腿套,右脚放在臀单右侧。
5.接生员穿好隔离衣,戴手套,迭好会阴垫,准备接生。
七、接生程序
第一产程(宫口扩张期)
注意产程进展,观察宫缩间隔、持续时间,每隔1—2小时在宫缩间歇时听胎心一次,每隔4小时测血压一次,随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胎心每分钟超过160次或少于120次均说明胎儿可能有宫内窘迫,应立即找原因予以处理或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如立即给产妇改变体位(左侧卧
),静脉推注“三联”(50%葡萄糖60毫升,维C500毫克、尼可刹米375毫克),处理后,胎心无好转,应尽早结束分娩(初产妇超过24小时应转送医院)。
破水:如产妇自然破水,可于拨露后准备保护会阴,对已破膜的产妇,要注意外阴清洁,破膜超过12小时,应给予抗菌药物)如未破水,可于宫口开全后行人工破水,接生员用左手下压会阴体,右手持一消毒针头或弯钳在无宫缩时轻轻刺破胎膜,使羊水缓缓流出,注意观察羊水的色
、量,以明确有无胎儿宫内窘迫。如有窘迫应立即找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第二产程(胎儿娩出期)
1.指导产妇加腹压,每5分钟听一次胎心,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感到子宫要开始收缩时,嘱产妇深吸一口气,然后随着宫缩加强向下并气,宫缩间歇时休息。如腰骶部胀痛者,可用手拳压迫腰骶部,能减轻不适感。也可针刺太冲、三阴交(双侧)。
2.当拨露一段时间,会阴后联合已紧张时,开始保护会阴。常用的会阴保护法为:接生员右手支在床上,右手母指与其他四指分开,持会阴保护垫用手掌向上向内托住会阴体,左手轻压胎头,帮助胎儿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通过骨盆出口。待枕骨从耻骨弓下露出时,嘱产妇做短促
呼气,宫缩间歇时嘱产妇再稍并气,接生员用手帮助胎头仰伸,使胎头缓缓娩出。同时右手继续保护会阴体防止裂伤。
胎头娩出后,用左手自胎儿鼻根下挤出鼻内粘液及羊水防止新生儿呼吸时吸入气管,此时如发现脐带绕颈,松者可将脐带顺胎肩滑下、过紧或绕颈数圈可用两把止血钳夹住较松的一圈脐带,在两钳间剪断脐带,使其自颈部移开。接着协助胎儿外旋转(注意使胎儿枕部与背部一致),使
胎儿肩径与骨盆出口前后径一致。左手轻轻将胎头下压,使胎儿前肩娩出。再上托胎头使后肩娩出,随后胎身、下肢相继娩出,此时可放开保护会阴的右手,注意记录出生时间(初产妇超过2小时应及时会诊处置)。
4.清理呼吸道:新生儿娩出后,立即清除口鼻腔粘液及羊水。可用纱布轻轻擦拭口鼻腔,发现呼吸道不通畅,可用吸痰管吸出呼吸道内残存的羊水及粘液等,吸时动作要轻柔、准确、彻底,以免引起吸入性肺炎。
5.处理脐带:用一条20cm长的7号丝线结在剪好的2mm长的气门蕊的一侧,将气门蕊套在止血钳上端,在距脐轮1cm处夹住脐带器另用一把止血钳夹住脐带母体侧,在新生儿侧钳子上方1cm左右剪断脐带,挤出脐带残血,用2.5%碘酒消毒,再用75%酒精脱碘。注意
勿伤新生儿皮肤,然后用无菌脐敷料包扎。
第三产程(胎盘娩出期)
1.娩出胎盘;在胎儿娩出后5—15分钟左右,胎盘可娩出。
胎盘娩出征象:(1)阴道少量流血,(2)脐带外露部分自行下降,(3)在耻骨联合上轻压子宫下段,外露脐带下降后不再回缩。
胎盘娩出方法:确定胎盘剥离后,用左手按压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当胎盘达阴道外口时,用双手捧住胎盘向一个方向连续旋转牵拉,以助胎膜完整排出,如在排出过程中胎膜断裂,可用止血钳在阴道口夹住胎膜继续向一个方向旋转,直止完全排出。此期中最忌过早压子宫及牵拉脐带
,使胎盘娩出,以致引起产后出血,牵断脐带或子宫翻出。
2.检查胎盘、胎膜完整性:提起脐带使胎膜自然下垂,检查是否完整及有无副胎盘,然后平铺胎盘,使母体面向上,检查有无小叶缺损,如可疑有胎盘、胎膜残留,应另换一只无菌手套入宫腔内取出残留组织或立即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3.检查软产道有无裂伤,如有裂伤应按解剖关系仔细缝合。
4.注意产后出血,产后应观察2小时,正常产产后出血一般不超过150ml,胎盘娩出后应按摩子宫刺激宫缩,宫缩不良时可肌注催产素10单位。如产后出血超过400ml时,应立即请上级医生会诊。
产后2小时,产妇、新生儿无异常情况,并嘱其注意事项,接生员方可离开产家。
八、产后访视
接生员在产妇生后2、7、14、28天进行家访观察内容如下:
1.产妇健康情况:精神状态、体温、血压、营养、泌乳、子宫收缩、恶露等。
2.新生儿健康情况:身长、体重、脐带、哺乳方式及量、消化、皮肤黄染、预防接种等。
3.宣传产后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及示范科学育儿、新生儿护理、喂养知识;宣传介绍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4.产后检查:督促产妇在6—8周到乡卫生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做产后全面检查。



198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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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 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转发省打私办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 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打私办制定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打私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打私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包括依法确认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考核和落实工作奖惩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与相关责任主体根据责任内容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书。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机构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政府监督。
  第四条 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应当遵循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顺利实施。
  反走私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由各级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牵头负责。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一)各级政府;
  (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外经贸、工商、质监、海洋渔业、打私、公安边防等负有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和法院、检察院、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
  (三)驻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烟草等垂直管理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下: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管理成品油经营主体,加强对走私货物、物品拍卖和酒类、汽车、旧货流通等行为的监管;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枪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配合海关、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
  (四)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执行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备案制度和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并负责对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废物处置过程的监管,建立走私废物处理的备案制度;
  (五)外经贸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嫌走私案件;
  (六)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依法加强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健全交通运输工具档案资料;
  (七)工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在进口商品集散地和集中经营场所开展反贩私宣传教育;
  (八)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辖区沿岸重点地段防范,查缉辖区内涉嫌走私案件,开展边防辖区反走私宣传教育;
  (九)其他部门结合职责分工,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开展。
  海关部门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由上至下。先明确上级责任内容,后明确下级责任内容;先明确部门、机构责任内容,再明确个人责任内容;
  (二)权责对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应当与责任主体的权力相对等,合理划定责任界限;
  (三)适时修订。根据反走私工作需要,定期对责任内容进行修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保障措施包括:
  (一)工作例会。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反走私工作例会;
  (二)书面通报。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报告。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出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即时报告;
  (四)检查考核。各级政府定期检查考核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下级政府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根据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制定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审查书面报告与察看实地情况、日常突击检查与定期例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检查考核责任主体。检查考核责任主体如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自收到检查考核结果之目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结果列入部门和个人责任主体的工作效绩评估、职务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履行责任到位,反走私工作效果明显的,给予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履行责任或疏于履行责任的,应当追究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主体应当给予责任主体奖励:
  (一)本行政区域内走私活动呈下降态势,且未发生重大走私活动的;
  (二)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排名靠前或评定为优秀等次的;

  (三)走私活动易发地连续两年以上走私案件、案值明显下降,执法环境明显改善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相关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主体及时整改:
  (一)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走私态势较为严重的;
  (二)未能通过反走私综合治理检查考核,但本行政区域内暂未发生重大、恶性走私活动的;
  (三)未能妥善处理暴力抗拒缉私或10人以上非暴力集体阻挠缉私事件,但尚未造成恶劣后果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主体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放纵、庇护甚至参与走私的;
  (二)不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的;
  (三)考核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两次以上大规模走私活动的;
  (四)对暴力抗拒缉私事件或非暴力集体阻挠缉私事件置之不理的;
  (五)泄露举报者信息,导致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