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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4:46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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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七条 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市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  
  第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条 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当地政府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优待金县、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预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  
  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入园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 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当地政府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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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若干规定

铁道部


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若干规定
1995年6月19日,铁道部

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个不准”的规定,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2)车站售票窗口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切块、截留、卖“大户”。(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制造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2)不准私占包房。(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和接受特殊招待。(4)不准送亲友无票乘车,越席乘车。(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大连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4〕73号


大政办发〔2004〕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发至乡镇政府)


大连市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在本村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农民依法纳税除外)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我市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级筹资筹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村级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村级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实行村级筹资筹劳后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并用2年时间逐步取消原规定的农村义务工。
2004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义务工不超过6个,2005年不超过4个,2006年全部取消。
第六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要首先使用集体经营收入和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足部分再向农民筹集。
第七条 村级筹资筹劳所筹的资金和劳务,属村内集体所有和使用,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农村改水、兴办合作医疗、发展广播电讯、修建文化娱乐设施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除特大防洪、抢险、抗旱、防火等紧急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向农民筹劳,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村级所筹劳务不得跨乡(镇)使用。
第八条 村级筹资,由本村村民承担,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村级筹劳,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劳动力(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每年承担的劳动工日不得超过10个。
第九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和特别困难户,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以及因病、残疾或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予以适当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条 农民义务工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向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承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第十一条 村级筹资筹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和制定筹资筹劳方案。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并形成完备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分解到户,填入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在每年4月底前发放到户,同时将筹资筹劳方案及每户承担的资金和劳务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除按规定并通过合法程序减免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四条 村级筹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级筹劳,由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建立劳务台帐,专项使用。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省农业厅统一监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五条 兴办事业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所筹资金、劳务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村级筹资筹劳的数额和标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制定与执行是否规范以及财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限期退还收取的款项,对提取的劳务按劳动力工值给予补偿;情节严重逾期不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擅自设立筹资筹劳项目的;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强制村民讨论筹资筹劳方案的;
(三)筹资筹劳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
(四)超限额标准筹资筹劳的;
(五)超项目、超范围使用所筹资金和劳务的;
(六)强制农民以资代劳的;
(七)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和专用收据的;
(八)擅自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开展检查、评比、考核、达标升级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