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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6:11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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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在城市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这里的“公共场所”,特指各类等候室(如候车室、候船室
、候机室、候诊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包括正式比赛场馆及临时用于体育比赛的场馆)等。在上述四种公共场所之外设置烟草广告,须经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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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 [2005] 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发〔2004〕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目标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预案及体系的制定和建立、事故查处情况、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考核标准按《黄冈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年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公布。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年度评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
(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两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辖范围内当年发生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乡(镇)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 市安委会将按考核得分排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名次,并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4名的市直单位进行表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机电产品出口能力,核定该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除项目贷款外可以获得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本着“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安排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额度贷款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并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外贸、技贸、工贸企业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 额度贷款的适用范围:
一般是单笔合同金额小、批量多、累计出口量大、合同期限较短的机电产品和小型成套设备的出口。

第三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额度贷款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使用额度贷款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申贷企业财务状况、信用及经济效益较好,还贷能力强;
(三)提供相应的还款保证;
(四)机电产品出口具有一定规模。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额度贷款的最低授予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额度贷款的授予期限一般为1年,对出口规模稳定、经营状况良好的机电产品出口公司,可适当延长授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额度贷款利率分为两档:出口产品中成套设备、技术服务及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比重超过50%的,执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档次利率的第一档;其他执行档次利率的第二档。
第十一条 额度贷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的贷款金额所发生的利息按季计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规定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挪用贷款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额度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额度贷款申请书;
(二)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表明其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三)近3年的机电产品出口情况及当年的出口计划和已签约的出口合同;
(四)还款担保意向书或财产抵押意向书;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额度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予以正式受理。

第六章 额度贷款的审批
第十五条 对出口规模和产品尚不稳定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实行“一次审批、逐笔核贷”的审批原则。
逐笔核贷是指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每笔贷款由借款企业提供用款项目的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经中国进出口银行逐笔核准后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对出口产品和规模相对稳定、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良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可以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放贷、周转使用、一次归还”的审批原则。
周转使用是指在额度和期限内,额度贷款可以一次发放,供借款企业周转使用。
第十七条 额度的审批程序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出口卖方信贷审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章 额度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十八条 额度经审批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通知申请人,并根据《借款合同条例》与借款企业签订《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实行“一次审批、一次放贷”的额度贷款,在额度内凭用款证明、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对于实行“逐笔核贷”的额度贷款,在额度内,凭出口合同、国内采购合同、用款证明及借款借据逐笔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逐笔核贷的额度贷款,如因个别合同未执行完毕无法按期归还的,借款企业可以在贷款期满之前提前一个月申请单个合同展期,中国进出口银行按有关规定审定展期金额、期限、利率,并签订展期协议。
第二十二条 额度贷款期满之前借款企业可以提前申请新一轮的额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及其资信状况、额度贷款使用情况重新核定并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企业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法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索偿;以抵押或质押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法处置抵押(质押)物。

第八章 额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额度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即在贷款发放之前,借款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代理行开立专门账户,一般采用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由代理行对额度项下的资金划拨、收汇结汇及本息偿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企业如果违反额度贷款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置,直至终止或取消额度。
第二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季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财务报表、额度贷款项下的出口合同和各类出口单据,接受并协助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贷款使用和收汇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监督、跟踪额度贷款项下的每一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告,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代理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卖方信贷额度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