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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8:28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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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现就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相应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基本要求。凡从事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建立教师上岗资格制度,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基
础工作,对于稳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特点,严格把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它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技术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
其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和生
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对高级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中承担高级培训任务教师的上岗资格应有更高要求,对此将另作规定。目前,暂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三、认真开展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首先要做好已取得教师(技师)职务和具备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并正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同时也要逐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后备教师上岗资格的认定工作。
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应先由本人向其所在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和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后备教师向拟任教的技工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提交上述材料),经学校、中心或职业培训机构初审,
并进行思想品德、政治思想表现方面的鉴定(可直接使用年终考核结果),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分类汇总(附本人申请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直接颁发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在进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制定好工作计划,设立专人负责的工作机构,本着严格认定条件,主动热情服务的原则,在确保认定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捷措施尽快完成认定工作。要主动热情解答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疑难问题,帮助申请
人了解掌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对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成本费,不许借机搭车收费。
四、结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加强教师培训工作
对暂不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学人员,各级劳动部门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组织和安排其进修和培训,积极帮助他们尽快达到上岗资格要求。不具备学历条件的,要利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以及成人学校教育、函授教
育等多种形式,组织其进修和培训;不具备技能条件的,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要安排必要的职业教育理论和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
到1999年底,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任教的人员都需取得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五、落实好教师待遇政策,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取得教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可在相应的教育培训机构中任教,参加评聘教师职务,并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教师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教师待遇政策,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已在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工作的教师的上岗资格的认定工作要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完成。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主动取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并将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结合教师上岗
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中的情况,请及时告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就业司。
附件: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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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会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会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督促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单位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对在会计工作中,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制止、检举、控告会计违法行为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委托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委托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七条 会计机构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家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当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国家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当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单位的其他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证》,从事电脑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
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招用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算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办理会计事务;
(三)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四)按时办理税金、利润、国有资产收益和其他财政收入的缴纳事项;
(五)监督本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
(六)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财产保管的经济合同的签订等,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
(七)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离岗前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国家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同级财政、审计
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单位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诉。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经查证确属错误处理的,应当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
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由主管单位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会计人员在职教育规划,加强对会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支持在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学习。

第三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帐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单位的会计事项,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统一核算。
禁止在法定帐册以外设帐或者将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薄。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确认收入,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核销费用、调节盈亏、转移资产、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财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清查中发现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应当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帐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须经依法审计的,应当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经依法审计的,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退回企业,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办审计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单位领导人不得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手工记帐凭证、会计帐薄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五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部门审批: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会计电算化要求的规定;
(二)有电算会计操作人员;
(三)有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计算机终端设备;
(四)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相一致结果;
(五)有硬件、软件、操作、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采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章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代理记帐
第三十条 从事会计咨询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二)有3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具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

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决定机关发给代理记帐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决定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从事代理记帐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加入有代理记帐资格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帐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代理记帐的委托方、代理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方、代理方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送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代理记帐机构接受委托,应当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代理记帐机构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为委托方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负责人审阅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送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
第三十五条 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在执行代理记帐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帐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代理记帐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的资格定期进行审核,对代理记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会计人员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委托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而未委托的;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者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或者出纳以外的人员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
(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本单位会计或者出纳的;
(四)招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或者招用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回避制度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从事代理记帐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取消从业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当设置会计帐簿而未设置的;
(二)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者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的;
(三)出纳以外的人员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
第四十二条 在法定帐册以外设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可处违法设帐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处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单位将其资产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或者指使、胁迫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可处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核销费用、调节盈亏、转移资产、冲减资本金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处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可处相当于本人三个
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据本条例规定,对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对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决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8日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5年,是胜利完成“十五”规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总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全

  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24字指导方针,继续深化宣传教育改革创新,构建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格局,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主旋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宣教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为实现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大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围绕人口计生委的中心工作开展大宣传活动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协调委直属宣传单位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2005年我委新机制建设、“三件大事”、支撑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项重点工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及时、全面、立体化的深度报道,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机制。

  围绕上述中心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抓好以下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

  (一)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贯彻落实两会精神情况,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果展示。

  (二)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成果,人口发展的“十一五”规划,2020年远景发展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人口发展指标体系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系统。

  (三)各地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的成功经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的情况。

  (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推广工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

  (五)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制创新的情况。

  (六)贯彻“一法三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经验。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对外开放,落实《长江宣言》和《三亚宣言》的情况。做好“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世界妇女大会”相关活动的宣传。

  (八)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宣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精心打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既服务全局又有自身特色的“品牌工程”,必须精心设计、精心打造,长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一)认真做好2001—2005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工作。

  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第二阶段的最后一年。要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促进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发展人口文化事业,建设新型生育文化。

  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的部署,2005年是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总结表彰年。在2004年各地评估的基础上,召开汇报会听取各地评估工作汇报,组织各地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研究提出评选先进的办法。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拟于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总结表彰大会,推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会同财政部联合检查、总结“婚育新风进万家计划”专项经费执行情况,积极争取“十一五”期间经费专项保障。

  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2006—2010年进一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发展,促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取得成效。

  要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经验,在24个县级试点的基础上,首批11个试点县所在省(区)要率先做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其他省(区、市)自行安排省级及以下各级扩大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

  切实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抓、负实责,各级人口计生委宣教部门牵头责任;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内的所有力量,形成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舆论氛围、政策机制、法制环境和服务条件,提高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以准确的数字为领导决策服务。认真组织建立关爱女孩信息平台,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试点经验推广的宣传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边试点边推广。

  与中宣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合作开展有关项目工作。

  (三)继续抓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中,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推向新的阶段。继续研究新型生育文化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典型,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注重总结各地各具特色的经验类型。鼓励各地建设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和标志性工程。按照项目计划,继续抓好一批新型生育文化理论课题研究工作,争取产出新的成果。

  三、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战略,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策划好、组织好重大主题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和相关工作。

  (一)开展中国13亿人口日全国宣传周活动。

  以中国13亿人口日的到来为契机,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党的三代领导人的人口思想和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大力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正确政绩观,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坚持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关注人口安全和人口健康的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大力宣传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伟大成就和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全党全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水平,增强人口观念和人均意识,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协调中央和省两级主流新闻媒体报道国家领导人探望第13亿个小公民,与中宣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中国13亿人口日电视电话大会”。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开展好全国宣传周活动。

  (二)总结表彰“十五”期间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

  与中央党校密切合作,对《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通知》(中校字〔2000〕7号)下发5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开展评选、表彰人口计生部门和党校系统合作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组织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材修订工作,继续抓好师资培训。

  (三)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我委的实施意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对青少年人口国情和青春期教育结合起来,与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争取抓出一批具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点的典型经验。

  (四)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认真策划、组织第11届中国人口新闻奖评奖活动。协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社等委直属挂靠单位和有关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好新年春节期间的“三下乡”活动、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10.28男性健康日等重要纪念日的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免费宣传品的设计、编辑、印制、出版和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加强宣传教育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人口厅发〔2004〕16号),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思维、整合资源、务实高效、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的新时期改进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思路,逐步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四项改革、五个组合和五个突破,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思路,不断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把丰富的内容和有效的形式统一起来,把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与现代社会的动员方式统一起来,善用现代传媒手段,善用新型文化载体,善用群众性创建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工作的实际效果。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理论研究,结合新时期特点,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宣传形式上有所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出发,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组织检查、评估“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执行情况。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检查评估,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编写、出版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教材。举办第五周期国际合作宣教项目培训。搞好省级宣传教育中心评级工作。

  (三)重视抓好基层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建设。

  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中。要制定宣传教育设备配置标准和相应职责,全面体现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药具发放四项职能。

  (四)大力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

  通过项目带动,加强对宣传教育干部的培训。要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对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等的培训,更新知识,提升宣传教育工作能力。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部门必须抓住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面临的战略机遇期,加快自身发展。要抓住五个关键,即抓导向、抓创新、抓改革、抓发展、抓管理,整合资源,形成机制,巩固成果,乘势而上,奋力开拓,重在落实,不断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发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