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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6:15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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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好祖国珍贵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较为突出的是:造成文物损失的法人违法案件有所增加;盗掘古墓葬
、盗窃馆藏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文物保护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影响了文物事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必须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事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
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应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
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引导并广泛吸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文物工作的宏观管理,搞好全国文物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加以补充完善,逐步健全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所辖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有关职能
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
要发动、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利,尽快改变许多文物实际处于无人保护的状况。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局部性矛盾,把? 盼幕胖诽乇鹗谴笮鸵胖返谋;つ扇氲钡爻窍缃ㄉ韬屯恋乩霉婊怀浞挚悸且胖匪诘厝褐诘那猩砝妫扇〉髡到峁埂⒏谋渫恋赜猛镜却胧Ψ龀旨扔欣谝胖繁;び帜芴岣叩钡厝褐谏钏降牟担痈旧细谋涔盼幕胖繁;さ谋欢置妫痪×考跚嵊捎诒;ひ胖犯钡厝
褐谏⑸钤斐傻母旱#匾辈扇∈实狈绞礁璨钩ァ? 考古发掘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特别要配合做好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勘探、调查、发掘工作。为科学研究而进行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强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目前,由于文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手段等条件尚不具备,对大型帝王陵寝暂不进行主
发掘。今后,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古迹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要事前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等有关文物保护设计方案的审批;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对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古石窟寺、古建筑群、近现代纪念建筑等,可根据需要分别制定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或规
章。
必须加强对濒临毁灭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抢救维修与保护。要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究效益,切实抓好“九五”计划期间的文物维修工作。应把控制和减轻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作为重要课题,确定一批重点项目,组织联合功关,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挖掘
传统技术保护文物。
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
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
关于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问题,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现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及从事宗教活动,更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三、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的利用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
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给予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文物比较集中地方的人民政府,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的文物利用项目要事前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审批
手续,避免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
各级各类文物、博物馆单位组织的陈列展览和导游讲解活动,要坚持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发挥自身优势,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出优秀文物陈列展览及文物图书和文物影视音像制品。要进一步加强近现代文物特别是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努力做发革命文物的普查、征
集、保护、研究和展示工作。要确定一批有重大影响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地),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逐步建成基本设施完备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确定并建设好一批重点博物馆。对文物系统之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兴办的博物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文物收藏单位要加强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的征集,进一步充实馆藏,搞
好收藏单位之间的藏品调剂和交换。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调运到指定单位保管。考古发掘单位的发掘项目结束后,要在3年内完成资料整理和考古发掘报告编写工作。发掘出土的文物,除少量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为标本留存外,要及时移交指定的博物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编制所辖地区国有馆藏文物目录。在此基础上,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编制全国国有馆藏文物总目录。
要充分利用我国的文物优势,开展同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及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文物保护事业的资助和支持。开展对外文物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维护国家权益、保证文物安全、严格审批程序,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所得资金
要用于发展我国文物事业。
四、加强和文物市场的管理
进入市场流通的文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市场管理,加强调控和监督,保障文物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事文物收购、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
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工商、文物和内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实行监管。各地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要依法规范文物拍卖市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文物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和许可审批工作,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进入拍卖市场。流传在社会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包括文物特殊品种),应在
一定范围内定向拍卖。国家对公民出售个人所有的传世珍贵文物有优先购买权。
五、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要在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着力抓好对法人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内贸、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应在重
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防范,必要时可设立专门的公安派出机构。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制,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活动,支持和鼓励文物管理人员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六、加可队伍建设,提高文物管理工作的水平
做好文物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文物工作队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和要求广大干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职
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要组织广大干部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采取“馆校结合”、师承制等方式,切实解决文物保护技术、文物鉴定、文物修复、古建筑维修等人才短缺的问题。加强对文物保护传统技艺的整理、挖掘,注重发挥文物和博物馆界老专家、老技工的作用。应有计划地增加对外技术交流,选派
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同时,注重培养兼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提高文物部门专业人员的比例。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现有文物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99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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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造成职业妨害的残疾赔偿金调整

曾广荣


  我国法律、法规对逸失利益的赔偿原则上都采取定型化赔偿。其中,有关残疾赔偿金的定型化计算渗透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思想;其特点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逸失利益损失的依据。实践中所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但对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款虽同时考虑了赔偿权利人收入丧失与否的实际情况,作为决定残疾赔偿金的加权因素,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操作困难不少。其一,作为被告很难举证原告因残疾未来不会发生收入的实际减少;其二,受害人应从哪些方面举证因自己伤残等级虽较轻,但未来会造成职业妨害;其三,该规定主要体现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这样的案例,如何认证、如何调整、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法律规定也语焉不祥。
  笔者根据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调整残疾赔偿金作如下建议,只有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收入明显不对称时才能进行调整,条件为:
  1、通常情况下,只有伤残程度较轻、残疾赔偿金数额较少时才能对其数额进行调整;
  2、受害人所受伤害的器官造成的功能碍与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如空中小姐因脸部疤痕不适于从事空姐职业而被迫改行,其收入因此大幅减少;
  3、受害人所受伤害造成残疾对受害人从事的职业造成严重影响,所谓严重影响是指受害人已经不能或基本上不可能从事受伤前从事的职业,如如射击运动员因视觉伤害造成残疾,则必然对其职业造成影响等;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而且在目前的情况下,把握的条件应从严,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由于庭审活动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为了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不少法院都把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开好庭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来抓。那么法庭审判的成功标志是什么?有没有成功庭审的具体标准?我们认为,成功的庭审必须能够全面康健发挥庭审的作用,因此,前文叙述的庭审五个方面的作用的实现情况大致可以作为判断一个法官开庭审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一个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规范教育性强且经济效益明显,就可以认为法庭审判比较成功。但当我们就此问题研究法理,调查审判一线的法官、法院院庭长及一般当事人时得出的答案即不尽相同,甚至有时是大相径庭。而在近年的诉讼法理上,程序公正做错先于实体公正似已成为通说,不言而喻,法理上主张,程序公正优先是庭审成功的标准就此问题深入思索,我们认为,可以分别从诉讼法理、庭审法官、当事人、社会公众及综合评价四个角度分析法庭审判成功与否的具体标准。
一、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
诉讼法理上主张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在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应确定程序公正优先的庭审标准问题在关键在于,为什么在诉讼法律上要主张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理由主要有:
(一)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由于人类思维能力的非至上性与客观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司法判决往往是不确定的,除少数简单案件以外,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往往并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是不确定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滞后性;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上的证据与客观现实的证据有很大不同,法庭审理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相对地接近客观真实而不可能完全等于同于客观真实;法官的个性因素是不确定的,法官的家庭出身、政治立场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知识结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个人性情、嗜好和偏见等,无不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有着或明或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此外,像政治、道德、习俗、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因素也以一定方式影响着判决,这更增加了判决结果即实体正义实现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司法判决具有相对不确定的特点,与司法裁判结果相关的实体正义也只能相对实现,这使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具有相对公正的性质。而程序公正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这不仅在于程序公正对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更在于程序公正的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审判程序的真正价值在于,它能够给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换言之,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在于它高扬了人的生命、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意义,具有人权保障的重要政治意义。这表明,不管程序动作产生的结果如何,程序动作的本身即具有人权保障的绝对价值程序运用本身产生的正义是绝对正义。对庭审程序而言,面对相对公正的实体正义与绝对公正的程序正义的价值选择,当然应该树立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观念。
(二)程序公正使司法裁判结果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
只有程序的正当性才能支持裁判结果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因为司法实践表明,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规矩与保障,不遵守规定的程序,一般而言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且,如果裁判结果是从公正的程序中产生的,则容易为当事人(包括那些在裁判结果中遭受不利者)接受并能排除、消化其不满情绪,增强其对法院裁判的认同和服从,使裁判得到自觉履行。因为当事人已被给予充分、平等、公正的机会和手段保护自己,其受到的不利只是自己诉讼行为的产物。
(三)程序公正可以有效避免和防止司法腐败
在庭审程序中,以公开审判、程序参与、程序理性、程序平等和对策、程序自治为内容的一系列审判程序的充分实施,增强了程序透明度与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意识,法官自由裁量行为被有力制约,使法官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无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更不能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
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
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关于成功庭审的标准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法官审判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或对等;法官应当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注重形象公正,适当权衡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庭审理过程应当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官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和证据应当经过庭审活动的查明,法官制作裁判时要有理有据;法庭审判活动应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白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在法庭上有明显胜诉倾向的一方,裁判结果就应对他有利。反之,该方当事人就应承当不利的裁判结果。可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其实比较注重审判程序公正对成功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他们看重的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结果的实质影响,反对法官的形象不公、司法腐败行为以及外来因素对法官审判的不当干扰。
四、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
综合性并且偏向于指导审判实践的成功庭审标准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程序合法、事实应当查清、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有法官综述、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1、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指法官在庭审中要做到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完整的庭审活动应当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在庭审各个阶段应当注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事实应当查清
事实应当查清指法庭应当在诉讼双方争议的基础上开展法庭调查,通过庭审质证和认证,查清案件事实。
3、法官要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
庭审法官必须具备后文叙述的三方面十大类庭审能力,尤其要注重指挥、控制庭审能力的发挥,保证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和重点展开调查辩论,同时,限制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入庭审范围,并制止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出现的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4、要有法官综述
为了使庭审更加规范,有序的进行,也为了提高庭审质证、认证的质量增强公开审判的效果,应当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加上法官综述。所谓法官综述,指法官在庭审中应不失时机地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对诉讼双方的辩论观点进行归纳,以指导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有序、高效进行。法官综述的内容一般包括两方面:一要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述,二要对双方当事人辩论观点进行归纳。
5、法官要树立公正形象
所谓公正形象,指法官在庭审中要树立起公正、权威、文明公平的司法形象。公正形象包括三方面内容:(1)法官在庭审中要公平、公正,不偏袒、倾向于一方,不代替一方行使职权。(2)法官庭审语言既要通俗易懂、规范流畅,又要庄重严肃、法言法语。(3)法官着装要符合规定,形象严肃公正。

北安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