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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1:08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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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鲜蛋、蔬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调市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上报。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生猪、鲜蛋、蔬菜等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正常生产和肉、蛋、菜的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强生猪、鲜蛋、蔬菜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城市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从当年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构成。各区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近郊区应不低于1:1的比例。
第三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我市副食品基地的猪、鸡场和重点蔬菜乡、村的:
(1)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2)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新品种的开发。
(3)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降低产品成本的各项措施。
(4)实施农业产业化和产加销一体化建设。
(5)用于重大自然灾害、疫情和市场波动造成的副食品生产损失的补助。
第四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市农办、市财政及各副食品生产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副食品生产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市副食品生产的总体规划,制定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各区县根据副食品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提出需要扶持的副食品生产项目(重大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评估,报市农办、市财政批准后,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已确定的生产项目中应由副食品专项资金负担的投资额或补助额。
(三)副食品生产项目的投资应坚持以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为主,市、县(区)、乡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由区(县)财政部门或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区(县)副食品生产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生产扶持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所需资金申请,经市财政批准并拨付资金。区县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监督项目实施。
(二)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生产项目确立之后,项目承建单位和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留下一定比例的资金,待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项目完工验收投产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坐扣。在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影响副食品生产的基础上,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副食品生产专项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项目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补贴性质的专项资金时应列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九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收到项目建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资产的应借记有关财产类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第十条 副食品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副食品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8月



199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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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关于未注册用户今后不得评论我文章的声明

龙城飞将


  我向来是以开放的态度对待每一个人,包括与我意见相左的人。我写文章向来喜欢开门见山,平铺直叙。支持的观点,我会说出为什么我同意他的观点。反对的观点,我也会说明为什么我反对他的观点。既然我们的文章多少带有一点讨论的性质,既然网络给我们这个开放式的讨论平台,而且能上论坛来发言的多数是读了一些书,写了一些文章(包括网络文章、博客文章)的人,属于知识分子,属于高智商、高修养的人群,大家就应当体现出君子相交,相敬如宾的气度来。若不同意别人的观点,可以指出对方错在哪里。可以指出来是观点错误,还是谁错误。以理才可以服人,以力以势压人是没有人服气的。

下面又是几位未注册用户的愤青式的留言:
2010-03-09 08:27:50 [未注册用户] 犀利哥2号 评论:
谦虚一点,对自己不会使用法律术语的毛病要有深刻的反思,这没有什么坏处——任何法律文章都是以法律术语为基本材料组成的,就好像房子是由砖块组成的一样。
  建议你读一读《法律语言学》吧。
  不要再妄想着、嘶喊着要那些对你不屑一顾的法学家们哭泣了。你首先要哭泣的是你自己!
2010-03-08 22:28:58 [未注册用户] 打酱油的 评论:
你有不叫胡马渡关山的本事吗,就你那些狗屁文章?

  他们自称懂法律,可是他们说不出自己是如何懂法律的。他们指责我不懂法律,又讲不出我是如何不懂法律的。这些人可能是以骂人为快感,这是他们的人格、他们的学识所在。
  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鲁迅说过,辱骂与恐吓决不是战斗。但我们也不必与这类“懂法律的”“砖家”治气,所以我决定关闭游客评论的功能。如果这些人真是“懂法律的”,就把你的注册名亮出来,把你的文章晒出来,让我们大家前来学习瞻仰。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关于不再允许非注册用户毒器任意攻击的声明。
  新来学园的西西里柠檬很快就显露出她独特的才智。一是她在独特的视角拍了许多漂亮的风景画,为我们的学园增添了许多色彩,使得这个以严肃话题为主的平台增加了一些生气与动感。二是她的博文《骂的是别人,脏的是自己》[1]显示出宏大的气度、宽广的胸怀、崇高的境界。她教育我们大家予人玫瑰,手留余香。读了她的文章,我觉得汗颜。我觉得我们学园内喜欢骂人的博友应该好好反省,不为别的,单为在女孩子面前起码应该绅士一点吧?
  骂人是虚弱无能的表现,骂人是不自尊重的表现,骂人的不自量力的表现,骂人是人格低下的表现,骂人是有辱斯文的表现,骂人是不懂法律的表现,骂人是道德低下的表现。
  在学园的人都学了几千个汉字。我们的老祖宗创造这些文字目的是让我们和谐,让我们正确地表达思想,决没有想到后辈中有人把他作为攻击别人的毒器。建议这些喜欢骂人的人摒弃自己骂人的不雅行为,向梁治平先生一样,用文字来表达思想吧。只要这种人提升了思想境界,就可以铸剑为犁,化干戈为玉帛。
  今天下午,不,现在是凌晨1时,应当说是昨天下午,我不经意到了桃李江湖的博上,读到他写的博文《关于书写方式的一点随记》,其中引用了梁治平先生关于“写作与思想的关系”的文字,我转帖并加以缩简,供大家参考。
  思想与写作之间的联系虽然密切,但它们终究不是一回事。思想不能取代写作,写作也不能代替思想。把二者混为一谈是很危险的。
  有些人写得不清楚,是因为他(她)们想得不清楚;有些人的文章间断跳跃,是因为他(她)们的思想不够连贯。反过来,文辞的华美有时只是为了掩盖思想的苍白,正好比沉迷于新名词可能是为了躲避对思想的严肃提问一样。
  我相信,严肃思考的人决不会对表达无动于衷,而认真看待文字的人也不应是思想上的取巧者。所谓言之有物,既是对思想的要求,也是对表达的要求。
  其实,我对于旁人文字的注意从来都不是苛求,我所要求于旁人甚至朋友的,通常只是最基本的东西:没有病句,不生造词,言之有物,明白晓畅。再往上,就是个人风格,尽可以自由发挥。
  至于我自己,坦白说,我对自己的要求并不比对别人的要求高出多少。首先,我不能容忍病句,并且尽量避免有生造之嫌。其次,言之有物。再次,意思表达要尽可能准确,文章应当明白晓畅,最后,讨论问题要直截了当。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尽量交代清楚;先把问题想清楚,然后把它说清楚,让自己懂,也让别人懂。
  做到这些,文章就可能让人觉得美。这是一种内在之美,与修辞无关,更不是文辞的华丽,它来自于清晰的思想和逻辑,来自于作者对汉语言特性的掌握和运用:文章的布局,文字的节奏,文气的贯通,等等。
  自然,这里谈到的写作上的要求,无论对别人还是对自己,都只限于学术文章,而且不用说,它们都受了个人趣味的影响。的确,我喜欢直截了当朴素自然的文字,欣赏用浅显的文字表达深刻思想的本领。我不喜欢过多地使用概念,尤其是新名词,也不喜欢冗长沉重的文风。我的原则是,在可能用简单方式说清问题的时候,决不采取复杂的方式。
  我们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部分用日常语言和普通概念就可以讲清楚,而那些喜欢堆砌新名词、追逐新观念的人,往往只是故作高深,食洋不化。
  近百年来,我们在思想和语言两个方面都接受了西学的熏陶,表现于文字,“欧化”的倾向在所难免。翻译西文图书不必说,有时,我们自己写文章也“欧化”得厉害。其实,即使是翻译,也有化与隔的分别,更不必说,写作与译述处理的文字不同,所要求的思想方式也不同。既然是用汉语思想和写作,我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文章读上去像是翻译文字。
  这同样是种挑战,对文字也是对思想的挑战;如果不能很好地驾驭汉语,就会有表达上的障碍,但是如果根本就没有将外来思想理解和消化,表达问题就无从谈起。
  当然,文章无定法,文字趣味也因人而异,没有理由要求大家喜欢同一种文字风格,遵守同一种文章作法,即使学术文章也是如此。
  有一些读者,甚至是学界的朋友,把他(她)们欣赏的文章和作者,统统归入“文笔好”一类,并不区分学术与非学术,文人与学者,思想与文字,这多少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2010-3-12 凌晨1:10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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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yadian.cc/blog/74092/。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2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工作,确保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是指用于农药登记的原药物理、化学性质的确定,有效成分及其组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第三条 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审批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质量检验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

  农业部对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实行资质考核,通过资质考核的,发给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单位委托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资质考核和委托试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的试验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或所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有关部门授权的专职农药质量检验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二)配备一定任职资格和数量的技术人员。全分析试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70%。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农药原药登记全组分分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确保试验过程科学、规范,试验结果真实、准确。

  (三)具有开展原药全分析试验的仪器设备。

  (四)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相应的试验要求。

  (五)具有熟练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工作的技术和经验。

  (六)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包括样品收发、检验、保管和处理,仪器设备的检定,原始记录的填写、校核,试验报告的编写、审核、签发等制度和程序,档案(包括人员培训、考核、业绩,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等)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填报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及原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

  (三)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开展原药全组分分析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关全分析检测人员情况,包括学历、专业、培训情况、有关工作经历等;

  (六)质量保证部门的设立及运行情况;

  (七)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八)近几年开展原药全分析的情况,并提交已完成的全组分分析报告2~3份;

  (九)有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十)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单位的申请受理和资料初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对于初审合格的,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提交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以及未知样品检测考核等。技术评审的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专家组做出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审批,由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继续承担的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重新提出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包括对三年工作情况的评审以及现场评审。复审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换发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委托证书。

  第十条 取得委托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应及时、认真完成受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的试验,出具的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的签字,并附试验委托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分析试验单位应不断完善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提高专业技术和实验室管理水平,努力钻研业务,严格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有关农药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的要求完成有关试验。

  第十二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其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农药原药全分析试验工作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四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取得委托证书的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试验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行为的试验单位,报请农业部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委托资格。试验单位因下列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的;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的;

  (四)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试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