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3:10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是指在1992年5年期实物国库券的背面机制加印“第二期”字样,变造为1992年3年期实物国库券。现就变造券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收缴的、各机构库存的和已误兑但未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按1992年5年期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条件办理兑付,即每100元券面支付的本息合计为165.74元。变造券兑付额列入1998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
2.对误兑并已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仍按1995年兑付决算处理,不再调整。
请将上述规定传达到各有关国债经营和兑付机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优化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第二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开发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经管委会同意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所需土地以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出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项目,享受土地取得价款90%的财政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全州特色产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长的投资企业,推荐列入国家或省级龙头企业及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企业。

  第六条 凡是符合国家或省、州相关扶持政策的项目,管委会协调、帮助企业争取政府扶持资金,多渠道、多方位予以扶持,增强发展后劲。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加强区内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开展抵押、质押等贷款业务。

  第八条 开发区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条 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认证的,每个新产品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评奖的,每个新产品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区内企业争取到的各类补助奖励资金全额拨付,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民族地区的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4〕3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精神,现就地方财政体制调整后省与市县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仅指税务部门征收,下同)征管及预算管理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收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一)全省电力企业
[包括电力生产、供应业企业,不包括市县及以下单位投资开办的装机五万千瓦(不含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热电,风力、潮汐、垃圾和柴油发电,下同]的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杭州市区(包括萧山区、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的各项税收、附加,按征管归口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属于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2.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征管维持现状,增值税25%部分就地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3.其他电力企业所得税除原市县地税局负责征管的按归口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外,其余维持现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二)金融业(除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农村信用社以外,下同)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杭州市区范围内的金融业各项税收、附加,按征管归口分别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属于地方预算收入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2.全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国税按原征管范围征管,地方分享部分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
  3.其他市县的金融业营业税按征管归口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管,缴入省国库,作省级预算收入。其他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的征管和预算管理维持现状。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暂不变动。
  (四)上下划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1.原由省直接征收的省级收入并入杭州市,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市国库,作市级预算收入。省与杭州市区根据2002年各项税收地方部分(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占的收入份额,按比例实行收入总额分享,省应得部分作上解处理,由人民银行国库按日直接划入省国库。分享比例核定后另行下达。
  原由省直接征收的中央收入并入杭州市,由杭州市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中央国库,作中央预算收入。省按2002年收入数相应调整杭州市上划中央收入和税收返还基数。
  2.省级税收下划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地税务部门组织征管,就地缴入市县国库,作市县级预算收入。
  3.以上涉及中央收入相应调整市县上划中央收入、税收返还基数。
  (五)其他规定
  1.省与市县国、地税部门应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办理完成税收征管上、下划手续。上、下划企业名单、收入调整基数另行下发。
  2.从2004年1月1日至税收征管上、下划手续完成前入库的收入,按规定属于调库范围的,应同步办理调库手续。
  3.按上述规定,从市县上划作省级收入以及从省里下划作市县收入,2003年度收入部分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清算。
  4.杭州市区以外的电力企业、金融业的省级各项税收的缴库方式另行规定。
  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
  (一)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征管规定
  1.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参保关系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原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仍由其负责征收。
  2.原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征管的企业和由这些企业投资比例在50%以上(含50%)新办的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仍由省地税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体制调整后,杭州市区上划企业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也由省地税直属一分局负责征收。
  3.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征管体制调整后的营业税的征管关系一致。
  4.以后出台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等按有关规定再另行确定征管范围。
  (二)非税收入、基金收入预算管理规定
  体制调整后仍由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征管企业的各项非税收入和各类基金收入缴库方式不变。
  三、本通知所称电力生产、供应业和金融业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详见附件)划分的行业类别。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省级企业税收征管及预算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节选


     
  
附件: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 4754-2002)……节选

D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41、电力生产
4411、火力发电
4412、水力发电
4413、核力发电
4419、其他能源发电
442、电力供应
4420、电力供应
J 金融业
68、银行业
6810、中央银行
6820、商业银行
6890、其他银行
68、证券业
6910、证券市场管理
6920、证券经纪与交易
6930、证券投资
6940、证券分析与咨询
70、保险业
7010、人寿保险
7020、非人寿保险
7030、保险辅助服务
71、其他金融业
7110、金融信托与管理
7120、金融租赁
7130、财务公司
7140、邮政储蓄
7150、典当
7190、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