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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3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37:32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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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3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3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4月24日
一、免去冀朝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毓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马叙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大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田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5月13日
一、免去梁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国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钢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贻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任命杜钟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和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6月7日
一、免去程瑞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梁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本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华黎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张瑞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程绍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李钦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6月17日
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志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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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关于财政部(87)财文字第119 号文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说明

民政部


民政部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关于财政部(87)财文字第119 号文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说明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财政部1987年4月29日下达的(87)财文字第119号《关于追加1986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1987年所需经费的通知》中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系指根据中发[1986]5号文件的规定, 由人武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抚恤经费,特此
说明。

附:财政部关于追加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经费的通知
(87)财文字第119号 1987年4月29日
财政厅(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精神,现追加你 一九八六年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随军干部遗属一九八七年所需 万元( 市 万元), 其中遗属生活补助费 万元( 市 万元)。请列入“抚恤和社会福? 燃梅牙唷笨А?此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给,暂不调整你支出包干基数。请按照经费的开支范围,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1987年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以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裁定维持原判决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或者对原判决进行改判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在送达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
(三)凡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不要上报。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应就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和类推是否适当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查,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应当签署意见,并一律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本院审核;不同意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经本院审核的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五)专门人民法院报核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