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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2:27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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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经济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愿意重申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目标和任务;
  注意到这些目标和任务包括发展工业和技术专长的商业性交流;
  确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并使其多样化的重要性;
  为了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做出与此目标相一致的适当努力,以达到两国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实现双边贸易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一、缔约各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便利两国间发展经济合作。
  二、缔约各方应特别鼓励本国的有关组织和企业同对方国家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探讨从事经济合作项目的可能性,在适当时签订合同和作出其他安排。
  三、缔约各方在其本国内应对对方的有关组织和企业按照本议定书规定所开展的活动给予适当的便利。

  第三条
  一、两国的经济合作可以通过合作生产、合作销售、合资经营、补偿贸易、许可证协议、技术服务、专业咨询、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双方可接受的安排进行。
  二、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就各个项目进行合作的决定以及为实施这些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和作出的其他安排,均应由这些组织和企业负责。
  三、在考虑发展经济合作项目的机会时,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应特别注意:
  (一)农业,包括:农业机械,畜牧业,牧场发展,试验农场,精耕,大面积旱地耕作,排灌系统;
  (二)建筑工业,包括:建筑机械,混凝土作业、应用和技术,高层建筑技术;
  (三)森林产品工业,包括:森林营造,木材综合利用,林产品加工,纸浆和纸的制造;
  (四)轻工业,包括:工艺品,鞋类,其他日用消费品,用于出口和内销的牲畜和食品加工机械、工具和设备;
  (五)运输和物资装卸设备,包括:港口、矿山、散装货物集散地和粮仓系统使用的设备;
  (六)矿业,包括:探矿、采矿以及加工方面的技术和设备;
  (七)包装,包括:包装物料,制罐,纸和纸板包装,托盘,收缩包装;
  (八)动力工业,包括:水力和火力发电,输电和配电;
  (九)石油勘探、开发、炼制和运输。

  第四条 两国有关组织和企业签订的经济合作合同和做出的其他安排应当符合两国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五条
  一、为在本议定书第三条规定的领域内促进合作,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在尽可能优惠的基础上,对发展相互满意的金融安排给予鼓励和便利。
  二、为履行本议定书范围内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支付,可以双方均可接受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或按照有关组织或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其他安排办理。上述支付应符合两国的外汇管理法律、规章和要求。

  第六条 为了实施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第八条规定所建立的联合贸易委员会应负责审核两国经济合作进展情况,并可就本议定书中所提及的事项向两国政府提出建议。

  第七条 本议定书应视为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补充。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相同。贸易协定的延长或终止应同时适用于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堪培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澳大利亚政府代表
     刘 希 文          约翰·道格拉斯·安东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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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市 长: 郑玉生           


                        二○○八年三月三日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第三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应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经常检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保养并试放水,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装、维修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保护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义务。发现城市公共消火栓损坏、跑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单位维修。对破坏、损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损坏、盗窃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碍灭火取水的建(构)筑物;
  (五)妨碍灭火取水或损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组织消防演习用水,应在城市供水单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条 市政、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碍灭火取水的情况下,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在指定的装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实际用量交纳水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埋压、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围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触犯冶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县(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农税[1990]22号

1990-05-18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情况,为平衡农业税收负担,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现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劳改劳教单位征收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贫困地区恢复征收农业税。五年来,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中发(1984)19号文件精神,执行对贫困地区减免农业税的政策,这对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影响。目前,贫困地区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多数贫困地区人民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有的已经脱贫致富,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期限也已到期。因此,从1990年起,对贫困地区原则上应恢复征税。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户,按农业税社会减免办法继续予以照顾。这些农户数量可能不多,但困难比较大,个别县、乡可能比较集中,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该照顾的一定要照顾,以体现国家的政策。
  二、根据中央中发(1984)15号文件和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26号文件精神,我部规定从1984年至1989年对国营华侨农场免征农业税。现免税期限已满,国营华侨农场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大多数农场经营由亏转盈,职工人均收入有较大增长。从1990年起,应按原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少数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对劳改劳教单位照章征收农业税,因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较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
  四、上述农业税减免指标,由地方掌握的减免机动数解决,中央不再为此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对贫困地区、国营华侨农场恢复征收农业税,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请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贯彻政策,把这项工作做好。



财政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