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2:08:08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1999年7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烟用醋纤丝束规格表示方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11号

关于烟用醋纤丝束规格表示方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烟草物资主管部门、各卷烟厂、烟用醋纤丝束生产企业、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为规范烟用醋纤丝束规格的标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YC/T26-2002《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标准,烟用醋纤丝束规格的标注应一律表示为单丝线密度/丝束线密度,即分特(dtex)/千特(ktex)。考虑到行业的习惯用法,可根据需要在此线密度标注后,用“相当于:旦尼尔(denier)值”备注。推算公式为:1旦尼尔(d)=1/9特科斯(tex)=10/9分特(dtex),1千特(ktex)=1000特科斯(tex)。以下为三种常用丝束规格表示法举例。
  3.33dtex/3.89 ktex(相当于:3.0/35000d)
  3.00dtex/3.89 ktex(相当于:2.7/35000d)
  3.33dtex/4.11 ktex(相当于:3.0/37000d)
  二、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仍线密度,即分特(dtex)/千特(ktex)表示值为准。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


供销合作社财产清查盘点试行办法

1962年12月19日,供销合作社

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的财产管理,保证财产的安全,做到帐目与帐目、帐目与实物相符,家底清楚,财产真实,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清查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做好清查盘点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都应当组织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或清查盘点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清查盘点工作。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由理事会主任、在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应当由企业的领导人员亲自负责,并组织业务、仓储、统计、财务会计、总务等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
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的时候,清查盘点委员会的成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都必须亲自参加,同时还应当请监事会派员监督。
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对所属企业和下级社的清查盘点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财产清查盘点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并对盘点的正确性负责。
(二)查清库存的商品和其他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质量是否完好,商品是否适销对路。
(三)对清查中发现的短缺、溢余、残损、变质、近期失效、不配套、冷背积压等情况,以及过期尚未收回和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等,分别查明具体数量、弄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员提出报告。

第二章 各项财产清查盘点的时间
第三条 定期的清查盘点: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每月末清查盘点一次。对鲜活商品,原则上应当卖一批清一批;如有困难,也可以月末进行清查。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废品,应当随上调随清查,月末清查盘点一次。
(三)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批发企业的商品,可以结合淡旺季节进行清查,在储存量较少的时候,应当彻底清查,但每季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
(四)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各项应收、应付款等,每月清查一次。
(五)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加工的商品和运出、运入的在途商品,每月清查一次。
(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半成品、原料、材料,饮食企业的原料、材料、燃料,农牧企业的饲养畜禽、饲料,储运企业的燃料、备件等,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七)包装物及其他物料用品,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八)低值易耗品每半年清查盘点一次;固定资产和简易仓棚每年清查盘点一次。
(九)在办理年终会计决算以前,必须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
(十)对库存现金、销货款、收购农副产品周转金和零售门市部收回的凭票供应商品的票券等,除按月进行清查盘点外,出纳、营业和收购人员于每日营业终了,必须进行清查整理。
第四条 临时的清查盘点。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的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基层供销合作社按售价核算的零售商品变更零售价格;
(二)凭票供应的商品,改变收票标准;
(三)直接经管财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四)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五)财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六)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三章 清查盘点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盘点以前,财务会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帐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帐,并结出各项财产的帐存数字,主动与零售店、仓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商品、材料等各项财产的收、付记录,做到清查盘点前的帐目相符。
清查盘点应用的表单,应当事前做好准备。
第六条 经管商品和材料的人员,在清查盘点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商品、材料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商品,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对霉烂、变质和代管的商品、材料,应当分别存放,分别盘点。
第七条 在清查盘点以前,对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应当进行检可和校正,不得使用不准确的度量衡器。

第四章 各项财产的清查盘点
第八条 对商品、产品、材料、包装物等项财产的清查盘点:
(一)对库存商品、产品、材料、包装物等,必须逐项盘点,逐项记录。盘点的时候,要认真点数、过秤或丈量;对于整包、整捆、整箱和整件商品,如原封未动,可以按照包装上原来标记的数量,整件的进行盘点,必要的时候,应当拆件抽查。
对大堆商品、材料,用过秤盘点确有困难,可以采用测量的方法计算。测量计算的方法,由各级企业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以上财产除盘点实存数量外,应当检查质量是否完好,有无冷背积压等情况。对质量、销路等方面有问题的商品、材料,应当查明具体数量、残损程度以及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单独列表,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零售商品进行盘点的时候,应当同时检查售货人员未缴的销货款;对凭票供应的商品,应当同时查清收回的票券数量和票券的收、付记录。
(四)清查盘点期间新购进的商品、材料,应当与原存的商品、材料划分清楚,代购、代销、代管的商品、材料,应当与自有的商品、材料划分清楚,分别盘点,防止混乱。
已经办完销售手续,而购货方尚未提走的商品,根据有关凭证核对以后,进行清查盘点。
(五)存放在其他单位、仓库、工厂的商品和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应当查明手续、单据是否完备,帐簿记载是否相符,必要的时候,应当到现场进行查对。
对在途的商品,应当以供货方寄来的发货清单做为清查依据,对过期尚未到达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或者向供货方提出查询,必要的时候,应当派员沿途查对。
已经发运还没有办妥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的商品,应当以发货运输凭证做为清查的依据。
(六)对正在生产中的半成品,应当查明实际数量及其完成程度。对存放在车间的原料、材料,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应当单独进行清查。
对于饲养的畜禽,应当按不同种类分别查明头数。
第九条 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
(一)库存现金和收购农副产品周转金,用逐一点数的方法进行清查,并与帐面结存数字和收购清单进行核对。
(二)银行存款、银行借款,应当根据帐面余额与银行进行核对。
(三)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当查明财务会计部门是否按时与对方进行核对,有没有过期尚未收回或支付的款项;对发生争执或拖延已久还没有处理的帐项,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清理和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简易仓棚、低值易耗品等财产的清查盘点:
(一)固定资产、简易仓棚,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并与保管帐、卡进行核对;发现没有入帐的固定资产和简易仓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帐。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在盘点表内加以注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租赁、代管的固定资产、简易仓棚,都应当进行清查,并分别填制盘点表单。
(二)低值易耗品,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在清查盘点的时候,防止与已作费用开支的财产(指单价在五元以下的)混淆。
(三)对已作费用开支的财产,应当根据实物备查簿进行清查。

第五章 清查盘点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各项财产清查盘点以后,根据清查盘点的结果填制盘点表单(参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盘点表单经过审核无误以后,由参与盘点的人员和经管财产的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盘点表单应当由经管财产的人员留存一份,送交财务会计部门一份;清查盘点委员会是否留存,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所属企业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盘点表单与商品、材料及其他各项财产的帐簿记录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帐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对于经管财产人员发生的差错,应当弄清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财务会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盘点表单,将帐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差额,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帐务的调整,使帐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并将盘点表单与有关的书面报告,送交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员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理事会或企业的领导人员,对清查出的财产短缺和溢余,应当及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属于损耗范围的,按照规定手续办理报销;属于财产损失范围的,按照《供销合作社财产损失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财产的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按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的规定,列作收益处理,不得以长补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