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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38:23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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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72号 )
2003-3-19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世纪大道建设工作是今年市委、市政府二十件实事之一,是一项民心、民利工程,是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创建滨江花园城市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做好世纪大道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城南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分期实施,第一期拆迁范围为世纪大道北起市工商银行办公大楼东侧,南至军民路,东西两侧边界以规划的136米宽道路的两建筑边线为准(详见世纪大道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大道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实施、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凡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80%补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经营性房屋补偿

(1)商场、娱乐、酒店场所(以产权证使用性质界定)下在营业的,底层按800元/M ,二层 按500元/M 补偿。

商铺补偿自管房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1)商品房商铺,凭产权证和购房发票扣除折旧后进行补偿;已建好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商铺按最高不超过2000元/M 补偿。

(2)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章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 (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 以内(含30M )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补偿标准计算。

(3)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按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

(3)未销售的商品房按450元/平方米扣除折旧因素后予以补偿。

(4)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估价100%补偿。需要征地迁建的,按同类结构类型房屋建造成本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所需宅基地由相关单位配合市世纪广场开发建设公司统一征用划拨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世纪大道的拆迁工作由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及院内花草树木,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移栽,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处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世纪大道房屋拆除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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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5日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无锡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保障文化娱乐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遵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包括:
  (一)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桌球室、游戏机室、保龄球馆、溜冰场以及游乐(艺)场所等;
  (二)营业性餐厅、酒吧、茶座中有演唱、演奏及其他表演或者有文化娱乐设备的经营项目;
  (三)文化艺术比赛、培训、展览和展销等经营活动;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必须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扫黄”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发展;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广播电视、物价和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娱乐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应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包括工商局体制改革前已在各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主管市(县)所属部门、单位设在市区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辖区内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申办的文化娱乐场所(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活动。
  江阴、锡山、宜兴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主管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辖区内应当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进行安全和治安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者的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进行核准登记,依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业收费项目和经营价格进行核定及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审核及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依法对文化娱乐经营进行税款征收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坚持先定点立项,后建设的原则。
  定点立项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 申办文化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申办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实行先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然后申领其他有关证、照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所批准的文化娱乐场所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卫生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歌舞厅等级证书必须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六条 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播放的歌曲、舞曲、激光唱盘、视盘等须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播放非国家出版社出版或者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备有不少于占总数五分之一的弘扬主旋律,颂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具有民族风格的唱片、音带、激光唱盘、视盘,并经常予以播放。


  第十八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不得聘用未经市、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表演团队、个人以及节目主持人进行演出活动,跨市演出须经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场所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提供陪舞、陪唱和陪酒等方式招徕顾客;严禁色情服务。


  第十九条 游戏机室(厅)内的机种,须经文化、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准用标签后方可使用。增添或变更机种,必须重新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游艺类机种必须与游戏机分隔场地经营。


  第二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规模、设施、装潢等情况对其进行等级评定,物价部门按等级分类实施物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结算时必须列出明细项目,不得牟取暴利。


  第二十二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的演出广告,必须经所在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刊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级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专职稽查队伍。专职文化稽查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根据需要可聘请一定数量的文化市场业余监督员,经培训合格后授予监督、检查、举报权。


  第二十四条 文化稽查人员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稽查权限进行稽查;
  (二)主动出示《文化稽查证》;
  (三)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侵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在场;
  (五)稽查中收缴的非法物品,应当如数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收取。
  管理费专款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文化娱乐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公民,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按照《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活动的,没收其游戏机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性的歌舞娱乐场所和游戏机室如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首次发现处以10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发现的,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涉及违反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广播电视、卫生等管理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得接受经营单位对本人及亲友的免费消费。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江阴、锡山、宜兴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制品购销合同试行规定

1984年6月27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烟草专卖条例》和《经济合同法》,通过合同保证国家烟草制品调拨计划的执行,安排好市场供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卷烟、雪茄烟、烟丝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问题时的解决、处理和责任的划分,均依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烟草公司系统内部上下级公司以及各平级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分配;原则上也适用于烟草公司收购部门与生产烟厂之间的关系处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四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的需要,结合原材料的情况,本着“提高质量,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收购和供应,是调出单位(甲方)和调入单位(乙方)的共同任务。双方都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公司核定的商品流转计划和调拨计划,签订购销合同,以保证国家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
(一)卷烟、雪茄烟的购销合同,均签订具体品种,不能签订具体品种的,经过双方协商,可以按级别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目录、调拨价格、包装规格等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交要货通知单。
(二)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包括等级、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交货日期、经济责任等)。在全国供货会上签订的合同须经总公司审查生效。在保证完成总公司调拨计划控制总数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签订计划外购销合同,并经总公司审查同意后,纳入调拨计划。在全国供货会后签订的合同,须经双方上一级公司审查,报总公司备案。
(三)签订合同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专业(部)标准。即卷烟要符合QB691-78标准;雪茄烟要符合QB506-82标准。包装质量也应符合相应标准。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肃认真履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上级公司调拨计划的修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执行,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乙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交货期前30天经甲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三)由于生产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修改合同内容,在发货期前30天经乙方复文同意,可以修改合同。
(四)甲方或乙方因机构变更,应将合同转移给新的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执行合同。

第三章 调 拨 价 格
第七条 卷烟、雪茄烟调拨价格作价办法,按《烟草专卖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3〕125号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价或降价。未经总公司批价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八条 卷烟、雪茄烟价格经总公司批准进行调整时,调拨价格亦应同时进行调整。甲方在调价时间前已开出的单证,商品已在途,应按原价进行结算,乙方不得借故拒付货款。

第四章 商 品 发 运
第九条 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发货时间由甲方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和办理托运手续。乙方承担运杂费。
第十条 为保证商品安全,减少环节,节约费用,加速商品流转,应尽可能做到就厂直拨、直达运输。运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为了节约运输费用,应尽可能做到整车发运。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应按期向乙方发货。如一方要求变更发货时间,应在30天前取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合同确定的运输路线、到站(港)发运。如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变更路线和到站(港),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甲方负担;如已征得乙方同意,其多支付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因运输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发运,必须由承运部门出具证明,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因此而迟发的商品,不作误期论。

第五章 商 品 交 接
第十五条 商品交接责任的划分。甲方按合同规定供应乙方的商品,从取得承运部门的承运证明并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手续起,商品所有权即属于乙方(此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商品在运输途中如发生问题,由乙方与承运部门交涉。
第十六条 乙方接到运输部门到货通知后,应立即清点商品,办理接货手续。如发现数量不符、包装破损、受雨潮湿或凝状等,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有关记录并交涉索赔;属于甲方错发串发牌号票货不符者,乙方(包括中转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并在5天内向甲方查询,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外包装完整的商品,如发现错、缺、残、损、霉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乙方在货到后及时对商品作出记录,详细填明生产烟厂、出厂日期、牌号、规格、单价、数量及调拨单(或合同单)号码。货到10天内发现霉变,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损失部分由甲方负担;逾期甲方不予受理。每批商品由于错、残、损、缺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元以上者,由甲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二)外包装完好,实物与包装不符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货 款 结 算
第十八条 商品发运后,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件的规定,通过银行向乙方结算货款。
第十九条 乙方接到甲方的结算凭证后,必须按银行规定的时间承付货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全部货款。
(一)没有签订此项合同,或与原订合同的品种、规格完全不符者。
(二)已经双方协商同意注销合同者。
(三)未经同意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提前发货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以向甲方拒绝承付部分货款。
(一)托收凭证或发货票金额计算错误部分。
(二)与合同规定的品种、规格、牌号不相符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凡不属于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者乙方不得拒付货款。其他业务纠葛,不得用扣留货款的方法解决。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中止合同者,责任方向对方按该中止部分合同总值的1%交纳赔偿金和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不按银行规定日期承付货款或无故拒付货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386号文有关规定向甲方交纳赔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日期,文电以发出日之邮戳为准,发货以车船承运单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可以经过协商规定其他条款,载入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不履行合同或争执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凡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由总公司组织调解,调解无效者,可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或法院提出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总公司审查的合同,按合同总值的1■交纳管理费,此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之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