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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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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02年)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2002年10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为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就业服务、文化体育生活、法律服务、志愿者助残、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伤害和虐待、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残疾标准》进行残疾检查后,由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残疾鉴定机构申请复查。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残疾鉴定机构,负责残疾检查结论的复查工作。残疾鉴定机构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逐步建立康复站,为残疾人实施康复医疗。
 政府鼓励卫生医疗单位低偿或无偿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帮助。
 第九条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招收基本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入托,并针对残疾幼儿的特点进行早期智能开发和听力语言训练;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基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考生入学。
 政府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十条 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学杂费。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优先获得奖学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在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班)就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所),开展残疾人待业登记、能力评测、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多渠道安置就业:
 (一)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政府鼓励、支持残疾人自谋职业。
 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比例,应当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达不到当地平均工资额的,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应给予特殊扶持:
 (一)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并对某些产品逐步实行专产;
 (二)税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三)对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出口供残疾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物资和物品,海关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五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不得向残疾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各种名目的附加费用。股份制企业不得强迫残疾职工认股。
 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安排残疾职工在岗。对确需下岗的残疾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残疾人活动中心,县(市、区)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闻单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反映残疾人的生活,并在部分电视作品中逐步增加字幕和手语解说;
 (二)文化、教育、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积极兴办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三)市、县(市、区)图书(文化)馆应当有计划地增加盲人读物的征订和收藏,方便盲人阅读;
 (四)文化、体育等部门适时组织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并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有关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参加活动的残疾职工在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单位应当照发其工资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的资金;
 (四)各级残疾人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筹集的资金;
 (五)接受的捐赠;
 (六)其他资金。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残疾人事业福利基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各种社会负担,并依法给予生活保障。对其他残疾人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 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时,应当对盲人和重度肢残人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计划、公安部门应对城镇残疾人中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的农转非给予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搭乘火车、飞机、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三)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四)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五)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六)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图书馆;公园免收门票;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 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市区道路及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在残疾人福利机构中专门从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三)经过手语专业培训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
 上列从事特殊教育满二十年或虽不满二十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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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1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经行字第12号请示及关于请求对法条解释的函均收悉。对请示中的两个问题,经研究并与商业部联系,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国营商业对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等销售纺织、针织品、服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不属于该《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该《暂行办法》,也可按照该《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有特定要求”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对合同的标的特别规定的条件。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即位桥乡服装厂生产的服装,要挂上济南时装公司的商标,内包装用时装公司的塑料袋可视为“有特定要求”。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

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改革、开放、搞活的形势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一、各级各类教育、科研、卫生(不含医院)、文化、体育、通讯、广播电视、地震、海洋、民政、城建以及其他有专项事业费的事业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 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
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 基 本 任 务
第八条 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 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 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方法,是完成会计任务的基本手段。它包括会计科目、记帐方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互为制约的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

第一节 会 计 科 目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是对预算会计核算对象,按照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的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它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全国统一的总帐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予以补充,并因地制宜地规定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各个会计科目都采用四位数码编号。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应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从左到右依次称为千位数、百位数、十位数和个位数。千位数有1、2、3、5四个数码,用于区分不同的预算财务管理方式的单位和表示成本费用科目;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各单位通用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千位和百位数的编排规律,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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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性质 ┃ ┃ ┃
(百位分类号) ┃ 资金来源 ┃ 资金运用类 ┃ 资金结存类
┃ ┃ ┃
预算管理方式 ┣━━━━━━━╋━━━━━━━╋━━━━━━━━
(千位分类号) ┃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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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 1×× ┃ 11×× ┃ 12×× ┃ 13××
差额单位 2×× ┃ 21×× ┃ 22×× ┃ 23××
自收自支单位 3×× ┃ 31×× ┃ 32×× ┃ 33××
成本核算 5×× ┃ 51×× ┃ 52××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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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位数和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
(一)全国统一的编号部分。全额单位的预算内资金的编号从“00”至“2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资金编号从“31”至“60”。
(二)各地区、各部门新增编号部分。全额单位预算内资金的新增编号从“21”至“30”;全额单位的其他资金和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资金的新增编号从“61”至“99”。
各地区、各部门补充会计科目的新增编号,不要占用全国统一编号部分的间隔空号。
三、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六条 各全额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
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
(以预算管理方式划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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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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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来源类 ┃ ┃ ┃
固定资产基金 ┃ 1100 ┃ 2100 ┃ 3100
折旧 ┃ ┃ 2101 ┃ 3101
拨入经费 ┃ 1102 ┃ ┃
抵支收入 ┃ 1103 ┃ ┃
经费包干结余 ┃ 1104 ┃ ┃
经费暂存 ┃ 1105 ┃ ┃
业务收入 ┃ ┃ 2131 ┃
事业收入 ┃ ┃ ┃ 3131
预算外收入 ┃ 1132 ┃ ┃
其他收入 ┃ ┃ 2132 ┃ 3132
应缴预算收入 ┃ 1134 ┃ ┃
暂存款 ┃ 1135 ┃ 2135 ┃ 3135
合同预收款 ┃ 1136 ┃ 2136 ┃ 3136
事业专项周转金 ┃ 1137 ┃ ┃
专用基金收入 ┃ 1138 ┃ 2138 ┃ 3138
借入款 ┃ 1139 ┃ 2139 ┃ 3139
结余 ┃ ┃ 2140 ┃
收益 ┃ ┃ ┃ 3140
拨入专项资金 ┃ 1141 ┃ 2141 ┃ 3141
拨入差额补助费 ┃ ┃ 2143 ┃
下级上交收入 ┃ 1145 ┃ 2145 ┃ 3145
调剂收入 ┃ 1146 ┃ 2146 ┃ 3146
事业储备周转金 ┃ 1150 ┃ 2150 ┃ 3150
┃ ┃ ┃
二、资金运用类 ┃ ┃ ┃
经费支出 ┃ 1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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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一)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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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目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
┃ 全额单位 ┃ 差额单位 ┃ 自收自支单位
━━━━━━━━━━━━━━━╋━━━━━━━━━╋━━━━━━━╋━━━━━━━━━━━
拨出经费 ┃ 1202 ┃ ┃
应返还限额 ┃ 1204 ┃ ┃
经费暂付 ┃ 1205 ┃ ┃
业务支出 ┃ ┃ 2231 ┃
事业支出 ┃ ┃ ┃ 3231
预算外支出 ┃ 1232 ┃ ┃
暂付款 ┃ 1235 ┃ 2235 ┃ 3235
合同预付款 ┃ 1236 ┃ 2236 ┃ 3236
专用基金支出 ┃ 1238 ┃ 2238 ┃ 3238
借出款 ┃ 1239 ┃ 2239 ┃ 3239
专项资金支出 ┃ 1241 ┃ 2241 ┃ 3241
拨出专项资金 ┃ 1242 ┃ 2242 ┃ 3242
上交上级支出 ┃ 1245 ┃ 2245 ┃ 3245
调剂支出 ┃ 1246 ┃ 2246 ┃ 3246
┃ ┃ ┃
三、资金结存类 ┃ ┃ ┃
固定资产 ┃ 1300 ┃ 2300 ┃ 3300
经费限额 ┃ 1304 ┃ ┃
经费存款 ┃ 1305 ┃ ┃
经费现金 ┃ 1306 ┃ ┃
有价证券(预算内) ┃ 1307 ┃ ┃
经费材料 ┃ 1308 ┃ ┃
财政专户存款 ┃ 1334 ┃ ┃ 3334
其他存款 ┃ 1335 ┃ ┃
银行存款 ┃ ┃ 2335 ┃ 3335
库存现金 ┃ 1336 ┃ 2336 ┃ 3336
有价证券(预算外) ┃ 1337 ┃ 2337 ┃ 3337
库存材料 ┃ 1338 ┃ 2338 ┃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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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会计科目表(二)
(以会计科目分类划分为主)
1.全额预算管理单位 编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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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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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 固定资产基金 ┃1100┃ ┃ ┃ 固定资产 ┃ 1300
算 ┃ ┃ ┃ 经费支出 ┃1201┃ 经费限额 ┃ 1304
资 ┃ 拨入经费 ┃1102┃ 拨出经费 ┃1202┃ 经费存款 ┃ 1305
金 ┃ 抵支收入 ┃1103┃ ┃ ┃ 经费现金 ┃ 1306
部 ┃ 经费包干结余 ┃1104┃ 应返还限额 ┃1204┃ 有价证券(预算内)┃ 1307
分 ┃ 经费暂存 ┃1105┃ 经费暂付 ┃1205┃ 经费材料 ┃ 1308
━━━━╋━━━━━━━━━━╋━━━━╋━━━━━━━━━━╋━━━━╋━━━━━━━━━━╋━━━━━━
┃ 预算外收入 ┃1132┃ 预算外支出 ┃1232┃ 财政专户存款 ┃ 1334
┃ 应缴预算收入 ┃1134┃ ┃ ┃ 其他存款 ┃ 1335
其 ┃ 暂存款 ┃1135┃ 暂付款 ┃1235┃ 库存现金 ┃ 1336
他 ┃ 合同预收款 ┃1136┃ 合同预付款 ┃1236┃ 有价证券(预算外)┃ 1337
资 ┃ 专用基金收入 ┃1138┃ 专用基金支出 ┃1238┃ 库存材料 ┃ 1338
金 ┃ 借入款 ┃1139┃ 借出款 ┃1239┃ ┃
部 ┃ 拨入专项资金 ┃1141┃ 专项资金支出 ┃1241┃ ┃
分 ┃ ┃ ┃ 拨出专项资金 ┃1242┃ ┃
┃ 下级上交收入 ┃1145┃ 上交上级支出 ┃1245┃ ┃
┃ 调剂收入 ┃1146┃ 调剂支出 ┃1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1150┃ ┃ ┃ ┃
━━━━┻━━━━━━━━━━┻━━━━┻━━━━━━━━━━┻━━━━┻━━━━━━━━━━┻━━━━━━
注:“预算资金部分”和“其他资金部分”应各自平衡。
2.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编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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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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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基金 ┃ 2100 ┃ ┃ ┃ 固定资产 ┃ 2300
折 旧 ┃ 2101 ┃ ┃ ┃ ┃
业务收入 ┃ 2131 ┃ 业务支出 ┃ 2231 ┃ 银行存款 ┃ 2335
其他收入 ┃ 2132 ┃ ┃ ┃ 库存现金 ┃ 2336
暂存款 ┃ 2135 ┃ 暂付款 ┃ 2235 ┃ 有价证券 ┃ 2337
合同预收款 ┃ 2136 ┃ 合同预付款 ┃ 2236 ┃ 库存材料 ┃ 2338
专用基金收入 ┃ 2138 ┃ 专用基金支出 ┃ 2238 ┃ ┃
借入款 ┃ 2139 ┃ 借出款 ┃ 2239 ┃ ┃
结 余 ┃ 2140 ┃ ┃ ┃ ┃
拨入专项资金 ┃ 2141 ┃ 专项资金支出 ┃ 2241 ┃ ┃
┃ ┃ 拨出专项资金 ┃ 2242 ┃ ┃
拨入差额补助费 ┃ 2143 ┃ ┃ ┃ ┃
下级上交收入 ┃ 2145 ┃ 上交上级支出 ┃ 2245 ┃ ┃
调剂收入 ┃ 2146 ┃ 调剂支出 ┃ 2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 2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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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自支预算单位 编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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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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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基金 ┃ 3100 ┃ ┃ ┃ 固定资产 ┃ 3300
折 旧 ┃ 3101 ┃ ┃ ┃ 财政专户存款 ┃ 3334
事业收入 ┃ 3131 ┃ 事业支出 ┃ 3231 ┃ 银行存款 ┃ 3335
其他收入 ┃ 3132 ┃ ┃ ┃ 库存现金 ┃ 3336
暂存款 ┃ 3135 ┃ 暂付款 ┃ 3235 ┃ 有价证券 ┃ 3337
合同预收款 ┃ 3136 ┃ 合同预付款 ┃ 3236 ┃ 库存材料 ┃ 3338
专用基金收入 ┃ 3138 ┃ 专用基金支出 ┃ 3238 ┃ ┃
借入款 ┃ 3139 ┃ 借出款 ┃ 3239 ┃ ┃
收 益 ┃ 3140 ┃ ┃ ┃ ┃
拨入专项资金 ┃ 3141 ┃ 专项资金支出 ┃ 3241 ┃ ┃
┃ ┃ 拨出专项资金 ┃ 3242 ┃ ┃
下级上交收入 ┃ 3145 ┃ 上交上级支出 ┃ 3245 ┃ ┃
调剂收入 ┃ 3146 ┃ 调剂支出 ┃ 3246 ┃ ┃
事业储备周转金 ┃ 3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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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成本费用核算科目表
成本费用核算科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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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类 ┃ 1×× ┃ 资金运用类 ┃ 2×× ┃ 资金结存类 ┃ 3××
产品成本核算 ┣━━━━━━━━━╋━━━━━╋━━━━━━━━━╋━━━━━╋━━━━━━━╋━━━━━
( 通用 ) ┃ 销售收入 ┃ 5151┃ 产品成本 ┃ 5250 ┃ ┃
┃ 产品收益 ┃ 5150┃ 已销产品成本 ┃ 5251 ┃ 产成品 ┃ 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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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用核算 ┃ ┃ ┃ ┃ ┃ ┃
(全额单位用) ┃ 服务收入 ┃ 5141┃ 服务费用 ┃ 524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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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额单位成本费用核算纳入“其他资金部分”核算。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基金1100、210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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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增加固定资产基金时记收方;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产原值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折旧2101、3101
 ̄ ̄ ̄ ̄ ̄ ̄ ̄ ̄ ̄ ̄ ̄
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经财政机关批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用本科目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收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本科目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
拨入经费1102
 ̄ ̄ ̄ ̄ ̄ ̄ ̄ ̄
全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预算经费,用本科目核算。拨入经费时,记收方;缴回经费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科目的全年实际支出数,以及本年应计提的经费包干结余,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入经费余额。
抵支收入1103
 ̄ ̄ ̄ ̄ ̄ ̄ ̄ ̄
经财政机关同意,全额单位在核拨的经费预算以外,以收抵支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或自收自支的资金,按规定定期转入预算内列收列支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本科收方,退还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冲转“经费支出”。
经费包干结余 1104
 ̄ ̄ ̄ ̄ ̄ ̄ ̄ ̄ ̄ ̄ ̄ ̄
全额单位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预算经费包干结余,用本科目核算。由拨入经费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
年终结帐时,将“经费支出”中属于包干结余支出的部分转入本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经费包干滚存结余。
经费暂存1105
 ̄ ̄ ̄ ̄ ̄ ̄ ̄ ̄
全额单位发生的各种临时性预算内暂存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年终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本科目为临时性过渡科目,应及时清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
业务收入2131
 ̄ ̄ ̄ ̄ ̄ ̄ ̄ ̄
差额单位的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收入数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业务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收入3131
 ̄ ̄ ̄ ̄ ̄ ̄ ̄ ̄
自收自支单位专业业务收入用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适用“其他收入”科目)。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事业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收入1132
 ̄ ̄ ̄ ̄ ̄ ̄ ̄ ̄ ̄
全额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单位预算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预算外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预算外收支的决算结余。
其他收入213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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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的非专业业务收入(包括捐赠、赞助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入数记收方;冲销转出数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差额单位的,全部转入“结余”科目;自收自支单位,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应缴预算收入1134
 ̄ ̄ ̄ ̄ ̄ ̄ ̄ ̄ ̄ ̄
全额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如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等,用本科目核算。应缴数记收方;已缴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应缴未交数。
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
暂存款1135、2135、3135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末结算的增存款数额。
合同预收款1136、2136 、3136
 ̄ ̄ ̄ ̄ ̄ ̄ ̄ ̄ ̄ ̄ ̄ ̄ ̄ ̄ ̄ ̄ ̄ ̄ ̄
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收取的预收款,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收款数额。单位预收款事务不多、数额较小的,可在“暂存款”科目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收款”科目。
事业专项周转金1137
 ̄ ̄ ̄ ̄ ̄ ̄ ̄ ̄ ̄ ̄ ̄
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用自己支配的资金设置的有偿拨付使用的周转性基金,用本科目核算。设置的周转金数记收方;减少设置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自行设置的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总数。
拨出事业专项周转基金时,使用“借出款”科目,不得由本科目直接冲减;由外部拨来的有偿使用的事业周转款项,使用“借入款”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专用基金收入 1138、2138、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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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提取、设置的各种专用基金(不含全额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设置的事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奖励基金),用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收入明细项目一般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等。提取转入专用基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收支决算结余。
借入款1139、2139、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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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按规定从财政机关、银行或上级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和各种款项(包括外来投资),用本科目核算。借入数记收方;归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余额。
结余2140
 ̄ ̄ ̄ ̄ ̄ ̄
差额单位的各项收支结余,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各项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余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收益3140
 ̄ ̄ ̄ ̄ ̄ ̄
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收支结益,用本科目核算。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收益中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或年终收支结益数。
本科目的年终收支结余,是否再分配转为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由各单位自定。
拨入专项资金 1141、2141、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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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拨来的事业行政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差额单位收到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差额补助费以外的专项资金拨款;自收自支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种专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领来专项资金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拨入专项资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成项目的,由“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付方。结余部分如规定留归单位,全额单位再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拨入差额补助费2143
 ̄ ̄ ̄ ̄ ̄ ̄ ̄ ̄ ̄ ̄ ̄
差额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领来的差额预算补助费,用本科目核算。领来补助费时,记收方;缴回补助费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拨款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下级上交收入 1145、2145、31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按规定收(提)取下级单位的分成上解调剂等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时记收方;冲销、转出、退还时记付方。本科目与下级单位的“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相对应。
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差额单位或自收自支单位与“调剂支出”科目冲销后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帐,或者结转下年。
调剂收入1146、2146、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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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到上级部门用集中的其他单位的收入拨来的调剂收入,用本科目核算。收到补助款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调剂收入的累计数。本目科与上级部门的“调剂支出”科目为对应科目。
年终,全额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分别转入“结余”和“收益”科目。
事业储备周转金1150、2150、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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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经常性材料物资储备数额较大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拨入或上级部门批准用本单位资金设置的储备周转金,用本科目核算。拨入或转入数记收方;缴回或转出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单位事业周转金总额。
事业储备周转金,是供长期周转使用的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服务收入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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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附属的事业机构或服务设施按规定实行对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的总收入(或净收入)。定期或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服务费用”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收支决算结余。
销售收入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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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销售收入,用本科目核算。取得销售收入时记收方;结算收益或退回销货款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产品收益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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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从事部分产品生产并进行简单成本核算的产品产销差异,用本科目核算。转入产品销售收入时记收方;转入已销产品成本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产品销售净收益。
本科目收方余额按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定期分别转入“预算外收入”、“结余”、“收益”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经费支出1201
 ̄ ̄ ̄ ̄ ̄ ̄ ̄ ̄
全额单位的经费预算(包括拨入经费、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应依次分别转入“抵支收入”、“经费包干结余”、“拨入经费”科目付方冲销。
拨出经费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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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全额单位的经费拨款。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拨款数记付方;收回款数记收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数。
对差额单位拨付的差额补助费,直接列“经费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实行“限额拨款”的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给所属单位的应返还经费包干结余限额,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反映。
应返还限额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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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限额管理的全额单位,年终银行已注销的限额中,下年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限额,用本科目作过渡核算。银行注销的包干结余数记付方;下年上级返还包干结余限额时,记收方,同时记“经费限额”科收方。
经费暂付1205
 ̄ ̄ ̄ ̄ ̄ ̄ ̄ ̄
全额单位的预算内待核销的应收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经费暂付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经费暂付款累计数。
业务支出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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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结余”科目。
事业支出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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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单位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
预算外支出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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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
暂付款 1235、2235、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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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以及全额单位其他资金部分,临时发生的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暂付款数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
合同预付款1236、2236、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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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按规定或合同协议支付的预付款,用本科目核算。预付数,记付方;结算转帐或收回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预付款累计数。
合同预付款不多的,可在“暂付款”科目中统一核算,不单设“合同预付款”科目。
专用基金支出1238、2238、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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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专用基金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冲销。
借出款1239、223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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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借给所属单位有偿使用的各种事业费周转金以及各单位的长期投资支出,用本科目核算。借出数记付方;收回本金或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总额。
专项资金支出1241、2241、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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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用拨入专项资金开支的实际支出数,用本科目核算。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专项资金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对已完项目的支出数转入“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付方冲销。
拨出专项资金 1242、224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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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用本科目核算。
拨出专项资金记付方;核销转列支出数或收回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拨出专项资金数。
上交上级支出1245、2245、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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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大于支的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上交的分成支出,用本科目核算。上交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交上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额单位转入“预算外收入”科目冲销,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转入“结余”、“收益”科目冲帐。
调剂支出1246、2246、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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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将集中的“下级上交收入”再调剂分配给所属单位时,用本科目核算。拨出调剂支出数记付方;收回或冲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对所属单位调剂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本科目付方余额与“下级上交收入”科目的收方余额对冲。
服务费用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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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并实行费用核算的,其服务费用支出,用本科目核算。费用实际支出数记付方;冲销转出数记收方。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收入”科目冲销。
产品成本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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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有部分产品生产并实行简单成本核算的生产、试制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产品生产、试制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数记付方;产品验收入库或报损核销数,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已销产品成本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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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在进行盈亏结算前,用本科目作为过渡科目进行核算。平时销售的产品实际成本,记入本科目付方;定期或年终计算盈亏结转“产品收益”科目时,记收方。本科目与资金结存类的“产成品”和资金来源类的“销售收入”科目为对应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部分(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固定资产1300、230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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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所有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有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则与来源类的“固定资产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
经费限额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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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限额拨款的全额单位的经费限额,由本科核算。上级下达经费限额或收回下级经费限额时记收方;支用或转拨限额以及银行注销限额时,记付方。
经费存款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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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划拨资金的全额单位预算内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向银行存入款项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转拨或交还上级单位拨款时,记付方。
经费现金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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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预算经费的库存现金,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记收方;付出现金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现金的库存余额。
有价证券1307、1337、233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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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国库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均用本科目核算。全额单位预算内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内);预算外部分,科目名称后加括号(预算外)。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经费材料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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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用本科目核算。材料验收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经费材料的库存总额。
全额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经费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的会计核算。
财政专户存款 1334、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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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规定,各事业行政单位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已交或应交未交财政机关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用本科目核算。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收到应交存的收入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应缴未缴数。不在银行开立专户的单位,交存财政机关时,记入本科目的收方,财政机关批准转回时,记入本科目的付方。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反映单位净交存数。
其他存款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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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单位的预算经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用或转拨时记付方。
银行存款233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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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银行存款,均用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提取时记付方。
库存现金1336、233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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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各种资金来源的库存现金以及全额单位经费以外的其他现金,均用本科目核算。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余额。
库存材料 1337、233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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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用各种资金购买的事业专用物资材料以及全额单位用预算经费以外的资金购买的各种物资材料,均用本科目核算。材料入库(领用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总额。
各单位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物资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作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或事业支出,不进行库存材料会计核算。
产成品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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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的实际成本,用本科目核算。完工产品入库时,记收方;产成品领用出库销售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产品的实际成本总额。本科目分别与资金支用类的“产品成本”和“已销产品成本”为对应科目。

第二节 记 帐 方 法
第十八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根据预算会计办理预算收支的特点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帐基础原则,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资金收付记帐法,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帐主体,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运用复式记帐原理,反映各项预算资金的收入、付出和余存情况。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3大类。资金结存,是预算资金活动的基本条件,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资金的用途和去向。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是: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
=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九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要点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也记“有收有付”。
以上三条概括为:增加结存记“同收”;减少结存记“同付”;不涉及结存总额增减变化的,记“有收有付”。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图示如下: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来源┃ <━━━━━━> ┃资金来源┃ <━━━━━━━> ┃资金结存┃
┗━━━━┛ ┗━━━━┛ ┗━━━━┛
∧有 ∧有
┃收 ┃收
┃有 ┃有
∨付 ∨付
┏━━━━┓ 有收有付 ┏━━━━┓ 同收同付 ┏━━━━┓
┃资金运用┃ <━━━━━━> ┃资金运用┃ <━━━━━━> ┃资金结存┃
┗━━━━┛ ┗━━━━┛ ┗━━━━┛

第三节 会 计 凭 证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登记帐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也是填制记帐凭证的根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单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格式、填制方法和运转程序,必须作到责任清楚、审查严格、手续简便,便于查考,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一般分为六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支出报销凭证类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一些经常性的专项支出报销,如出差旅费等,应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报销,将原始单据作为附件,附在后面。一次支出的原始凭证较多的,可以填制"支出报销凭证汇总单”进行帐务处理,将原始单据附在后面。如果附件较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汇总单”上注明。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各单位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不得撕毁。
单位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收人印章。收款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入帐依据;第二联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作为收据;第三联存根,定期缴销不得撕毁。
三、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现金支票、转帐支票、信汇委托书、电汇委托书和特种转帐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由银行统一印刷,各单位向银行购用和领用。核算管理方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收款、暂付款等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时,应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和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签章。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缴拨款凭证
缴拨款凭证是本单位同上级单位或财政机关发生收入上交或退回,各种预算拨款或交还预算拨款的书面证明。
应缴国家的各项预算收入,由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取并填写“国库缴款书”就地上缴国库。制度规定由主管部门集中缴库的,由单位通过银行汇解。
上级单位对所属会计单位办理各项预算拨款时,实行划拨资金的应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知银行转帐。如果本单位应交回各项预算拨款时,也由单位填具银行印制的结算凭证,通过银行从单位存款户中转帐交回。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应填制限额拨款凭证,通知银行办理。
六、材料收付凭证
材料收付凭证是核算材料收、发、存的原始凭证。购进时填制“收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库存材料的付出,填制“发料单”办理出库手续。
材料付出业务较多的单位,可以按期编制“发出材料汇总表”核算材料的付出。
七、其他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
各单位使用的收款收据(税务机关主管的发票除外),一律由同级财政机关或由财政机关授权的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使用。
各单位需要的其他自制的原始单据,如借款单、材料收料单、发料单等的样式,可由各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样式自定。
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件代替;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拨款单据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各种原始凭证,属于有计划、有预算、有开支标准制度的,可由会计主管人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属于临时性、特殊性、数额较大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开的单据,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划分,可由各单位参照上述原则自行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规定如下:
一、适应“资金收付记帐法”的特点,单位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单”。不使用单式传票。
记 帐 凭 单
附单据……张 年 月 日 顺序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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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及运 ┃ 资金结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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