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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46:07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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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统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相关文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具加盖有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内延直径为3.9cm,外延直径为4.1cm(式样附后)。

二、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该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统一,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市级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式样,自行安排刻(印)制印章及文书式样送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四、各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使用,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凡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不能在中心现场办结的,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通知书上标明受理号和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否则,部门不予办理。

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做好启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及行政许可申请相关文书的准备工作,务必于9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附件:1、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式样

3、一次告知通知书式样

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式样









































附件2

×××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办理事项:



月 日收件,经审查,资料齐全,按照法定期限于 日内办结,请于 月 日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取件。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一次告知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你 月 日报送的 事项,经当场审查,所报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附:需补正的材料

1、

2、

3、

4、



窗口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4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局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式样)



项目受理编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特此退回。

(你提出的《×××××××××××》申请,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范围。特此退回。



×××局(委)

年 月 日

(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您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陈述理由并进行申辩;可以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给您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收件日期

收件人


承办人签字

申办人签字


窗口电话

投诉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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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银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经贸、农牧、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工商、民政、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并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同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县市(区)和乡(镇)、村应当利用电视、广播以及宣传栏、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指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逃生自救的方法。农村学校每学期应当安排消防安全教育课程不少于4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消防安全的实际,积极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农村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建设应当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乡(镇)应当加强农村消防水源建设。供水部门在建设农村给水管网时,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以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天然水源缺乏的村庄和集镇,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村庄和集镇,应当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农村庙会、各种集会期间,乡(镇)应当组织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农村加油站、燃气充气站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场所、造纸行业原料存放场所、以及粮食、秸杆等农产品场院和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农村学校、医院(卫生所)、图书馆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旅馆、商店等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消防安全。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农村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经营特点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农村电力用户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应当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

第十七条 农村家庭和居民应当加强火源管理,不在可能引发火灾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并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组织规程和案件审议规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拟定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委员15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2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或需调整时,应当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程序,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形象和声誉;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合议情况或相关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其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规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一)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依据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三)群体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重大、复杂和疑难的。

  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四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名单,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性质、委员专业特长等情况确定。

  第五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送交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

  第七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的代理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三)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过案件;

  (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职不满两年;

  (五)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曾担任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离任未满两年;

  (六)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委员的回避,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决定;副主任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市长决定。

  第八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有关案件情况,接受其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案由;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情况;

  (三)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四)委员发表审议意见;

  (五)委员进行合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议会议记录》。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通知被申请人列席。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证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案件争议焦点;

  (五)案件初审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的,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审议,待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结束后继续审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合议制,审议意见以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案件审议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以市政府名义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作出撤销、变更决定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维持决定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