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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13:11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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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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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按原行政村地域范围设立。个别需要撤销或调整范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必须有利于生产建设,发展集体经济,维护安定团结,便于群众自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设3至5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设5至7人。
村民委员会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产生,每个村民小组可以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根据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新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单;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到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可以由村民个人提名,也可以由村民联合提名。但推荐者所提候选人名额不能超过应选人名额。
第十条 村选举委员会应将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公布,交各村民小组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实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人名额1至2名。如果多数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未超过应选人名额,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投票选举可以集中或分片召开村民大会进行;也可以按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对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的村民,可以设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选举或文盲、病残不能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将投票人数与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员签字。

监票、计票人员由各村民小组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全村过半数以上的村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的当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人名额时,可以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1/3。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举行村民会议时,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有关群众自治和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所属委员会成员;
(三)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财务收支项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响应人民政府号召,积极协助乡级政府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制定本村的生产建设、文教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兴办和发展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事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和睦友好相处,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和安定团结;
(五)教育村民尊老爱幼、互帮互助、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风尚;
(六)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七)协助乡级政府做好生产建设、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文教卫生等工作,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纳税等义务,完成各项农产品定购合同任务;
(八)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在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和生产计划、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方面,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加强指导。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有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因故出缺的,其补选人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会议通过。
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一般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村民委员会领导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本村合作经济。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职务,各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有关会议、工作、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工作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向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
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收支账目应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原则上按原生产队的地域范围设立。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根据需要,可以推选1至2名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各项事务,及时反映村民的要求、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其主要成员可以给予固定补贴,其他成员实行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提出,交村民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3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2005.05.31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动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专家和群众进行综合论证,或委托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必要时还应成立专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决策咨询,拟订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加以比较鉴别。
(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应征求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的意见,并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下级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征求下级政府的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应征求有关的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应征求市委常委、市委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具体范围和形式由决策提出部门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确定,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确定。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座谈会、论证会、评审会、协调会、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展示,以及通过媒体、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听证。建立和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五)试点。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
(六)法律审查。建立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涉及法律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确认程序:
(一)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报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法律事务的问题和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决策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再按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的程序进行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也可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提出,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确定。
第五条市政府对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形式讨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程序依照本规定中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执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全局、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市委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四)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应纳入决策程序而未纳入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
第八条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规则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