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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51:52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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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2]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省测绘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外经贸厅 省外办 成都海关
           (二○○二年四月)
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图市场发展十分迅速,社会各方面对地图的需求越来越大,每年公开出版的地图近100种,发行各种地图100余万张(册)。地图产品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网络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附有地图图形的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玩具等大量涌现,各种报刊、影视、广告、标牌、展览使用地图图形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是,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各种问题也不断产生,主要表现在:一些损害我国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和版图完整,带有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屡禁不止;一些地图产品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台湾岛,甚至将台湾省表示为独立的国家;一些单位、个体经营者不具备编制出版地图的资格,侵权盗版、非法编制出版地图,假冒伪劣,粗制滥造。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合法地图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干扰了正常的地图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为维护我国的尊严和版图完整,严厉打击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促进我省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已翻印下发,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省测绘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局、省外经贸厅、成都海关、省外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28-83346923)。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办事机构,制订相应整顿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深入广泛地宣传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力宣传、普及地图知识,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地图是国家版图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要在全省形成依法编制出版、使用地图产品,自觉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或地图图形产品事件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
  根据我省地图生产经营单位大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城市的特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6—9月开展地图市场的执法大检查,以影视、广告、报刊、互联网、标牌、橱窗、旅游交通图等展示和使用地图以及在市场上销售带有地图的图书(册)文化用品、工艺品、纪念品等为重点对象,以机场、车站、码头、学校、书店、繁华街区、贸易市场、旅游区等公共场所为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带有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产品要坚决予以收缴销毁。对假冒伪劣、粗制滥造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批准文号的“三无”地图以及盗版地图产品进行坚决查处。
  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顿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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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要行贿法官?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律师

( 发表于《律师与法制》杂志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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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案件涉及两名副院长。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系列腐败案,宜昌中院7人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
湖北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不但中央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司法部更是接二连三地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更是措辞严厉,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尽管是少数人之行,小部分人之为,却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律师行业蒙羞,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应当说,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在美国,没有哪个律师敢向法官行贿,向法官行贿等于案件败诉。
曾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中国当事人请一位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之前当事人对律师说:“是不是要给法官打点打点或者请法官出来吃餐饭?”美国律师听了大惑不解:“你是不是想输官司啊!你要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拿到判决书时,中国当事人果然赢了官司,美国律师很是奇怪,他没有料到对方会输得那样惨,他问中国当事人有何诀窍,中国当事人告诉他:“还不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礼。”“你给法官送礼?”美国律师瞪大了眼睛。“是的,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对方的名义。”
美国给法官送礼输官司,中国给法官送礼赢官司,这是两种文化背景下映衬出的巨大反差,也是百姓对打官司到底是“打关系”还是“打法律”疑问的答案。
宜昌法官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这使我想起一个问题,律师辛辛苦苦赚来几个代理费,凭什么要送给法官?为什么有些律师甘愿冒纪律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的危险去行贿法官?
中国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些学者甚至称律师是“在野法曹”,实际二者的地位却是“天上人间”。法官有崇高的地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在他们眼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角色,收他们几个钱如同在他们身上拔几根毛,心安理得!律师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也愿意投怀送抱。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很大程度上靠与法官搞好关系。就算法官不枉法裁判,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有玩弄各种司法程序的技巧。一旦得罪他们可谓寸步难行,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律师要一辈子与他们打交道,得罪他们无异于找死!
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
律师热衷于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喜欢打听:你在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你跟某某法官熟不熟,不熟?那还打什么官司?拜拜!这笔业务说不定就黄了,一笔两笔黄了也许你能洁身自好,个个当事人都抱有这种心理,你还不赶紧与法官拉拉关系?
从内心讲,如果个个法官都能秉公判案,都有英美国家法官那样的素质,绝大多数律师是不愿同他们拉关系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否正常,与某个地方的司法环境直接相关。中国有两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不是一个县的案源养不活一名律师,而是执业环境太坏,律师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在认人情不认法律的法官眼里根本不起作用,只好跑到大一点的城市去求发展。北京有近8000名律师,现在还以每年1500人的速度增加。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往北京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北京的律师执业环境比较公正,也就是说律师有机会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哪儿混碗饭吃。
可以这么说,一个地方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律师对待法官的态度,如果事事都依法办理,法官拖延推委时律师能有个地方申诉并能很快得到解决;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得到合理的限制,律师的正确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如果法官能有比较高的职业素养,只要律师行贿,不管他是否有理案件一律败诉。还会有律师向法官行贿吗?
一位知名教授在课堂上对我讲了这么一个事例。他曾代理一个案件,法官在两个小时的开庭过程中六七次跑出去电话,最后审判席上三人竟只剩下一人。法官不听代理人的意见,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让人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有这次经历,他发誓不再代理案件了。教授的感觉尚且如此,律师天天与他们打交道,既不敢怒更不敢言,那是何等的无奈!有这样一两次经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偏一点,想法官给自己多行行方便,向法官行贿便时顺理成章的事了。
一部分律师向法官行贿是因为法官在“逼良为娼”。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他们主动地经常性地行贿法官,整天跟在法官屁股后面转,与法官的关系已经达到“一家人”的地步。武汉某法院的法官曾称某律师为“?狗子”,因为他整天跟在某庭长屁股后面,下班之后还帮他买米、换煤气,做所有的家务事,庭长老婆笑着说:“你就像是我家里的一条狗。”他竟毫不生气地答道:“你说我是你家里的狗我就是你家的狗”,狗子律师的名字就这样叫开了。律师是法官家里的狗,岂有不被偏袒之理?这类律师是极少数,却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这帮律师是法官的“家狗”,是该清理清理他们了。
经常性行贿法官的律师毕竟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律师行贿法官只是偶尔为之。他们与法官有一些关系,当案件标的较大或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犹豫不决时,为了迎合当事人的心理以便接下案子,他们往往在当事人面前自诩“路子野”,与法官的关系硬,以提高收费价码,收钱之后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去行贿法官。这帮律师是法官的“野狗”,也该拿起法律的大棒用力敲打敲打他们。
整顿律师行业,如果不分析律师行贿的原因,不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环境去考虑,整顿只会流于形式。处罚一批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固然可以对其他律师起到威慑作用,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律师的行为,还得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
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中国律师业务开展的好坏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社会关系,就像乘公共汽车,先上去的人能找到座位,后上去的人即使你的能力再强,没有人下车腾出空位子,你就很难找到自己的座位。这就是为什么年轻律师很难开展业务,很多拿了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去律师事务所而跑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的部分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系从事刑事案件大案要案辩护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在武汉这样的大城市,大部分律师的收入刨去各项费用和税款,也不过三五万块钱,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净收入甚至抵不上一个政府公务员,可以这样说,如果政府愿意让律师转变身份,回到先前领公务员工资的状态,保管有一半律师愿意去拿公务员的工资。可律师的要求比公务员要高一百倍,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律师找到案源谈何容易!山东一省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 ,他们没有注册的成本,没有管理严格的税收,有的甚至可以拿工资,他们同律师一样可以接案,律师在争案源方面能竞争过他们吗?
律师开展业务一是靠社会关系,二是靠口碑。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可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不得不与法官套近乎。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律师明知向法官行贿犯法也敢向法官行贿的原因之一。
要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靠严刑酷法解决不了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凭自己的本事吃饭,自己合理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何必向法官行贿?有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就会去找有业务能力的律师而不是去找有关系的律师,律师中就会形成一种钻业务而不是钻后门的风气,社会正义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伸张。有了司法公正,会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做“护法使者”,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发扬光大。
谈到司法公正,很多人想到的是判决是否公正。实际上,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赌博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赌博是假的,所有的人都会有怨言,如果程序公正,输家只会怪自己的手气太坏。美国当事人输了官司很少有人怪法官,因为他输得心服口服;我国当事人输了官司首先骂的是法官,因为他从内心难以相信法官是铁面无私。
司法改革应从实现司法公正入手,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而不仅仅是整顿律师!

       (作者声明:转载请注明引自《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http://www.lawyer-hb.com/)


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泰政办发〔200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转,防范与控制基金风险,提高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帮助本市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为贷款银行分担风险,促进本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泰州市经济委员会对担保中心的日常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即为保证,是指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流动性、规范性、社会性为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划拨国有不动产;
(三)社会募集的资金;
(四)国内外捐赠、资助;
(五)国内外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六)基金收益补充;
(七)其他来源。
基金资本总额设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步筹措,3年内筹足。
第七条 担保中心设立监管会,监管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局、人行、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和海陵区政府组成。监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5-7名,由组成部门派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担保中心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审批担保中心内部管理规章;
(三)监督担保中心执行规章、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担保中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日常业务与管理。
担保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业务科室。
第九条 担保中心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业务人员。招聘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新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聘请金融、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与担保基金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经营诊断、信息咨询、产品开发、推广与促销等方面提供服务,以此促进担保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担保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资产负债率在全市中小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商业银行开立帐户,且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按担保中心规定一次性缴纳担保额20%左右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完全履行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经顾问组诊断,短期内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担保种类为债务类、付款类、履约类担保等。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限于短期人民币借款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额的10倍。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总额为基金资本额的2-5倍。
第十八条 为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应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缴纳的风险金5倍或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担保范围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操作时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在担保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况可根据担保期限和金额分次收取。担保费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5%。
担保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担保费。担保展期或增加担保数额按担保费率加收担保费。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经监管会同意,担保中心与其约定最高担保额度,银行在最高担保额度内,可以直接发放贷款,担保中心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其是否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等方式,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超过风险保证金5倍的担保及担保金额在100-250万元由监管会主任审批;担保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由监管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承保金额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向省担保机构办理再担保业务,降低风险系数。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服务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借、贷、保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金资本额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担保中心应与银行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先以受保企业所缴风险保证金抵偿其债务,余额通过下列措施追偿: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中心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担保中心应与其签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步收回担保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质押权利;
(四)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追偿债务人债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财务会计制度前,担保中心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基金净值应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投资国债等,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业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基金所得收益。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收费、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基金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
第三十二条 由财务总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财务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帐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担保中心按财务规定,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监管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