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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48:21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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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问题的复函

198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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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主要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企业的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二)依法行政原则。具有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各自的主体法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注重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切忌走过场、搞形式。
  (四)“主体”配合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政府部门应通过查管理、查责任制、查法规落实,促进企业查操作、查流程、查现场施工等,坚持标准化,堵塞漏洞。
  (五)“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处置,记录备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督办落实。
  (六)服务企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立足于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以检查促安全,以安全促生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档,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两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可与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期的安全工作一并部署,同时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临时性安全专项检查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门部署和不定期组织的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前后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安排临时决定。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行政区域上重合时,应避免重复,要相互兼顾进行。
  第十条 市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为若干检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带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一般内容是查领导履职、查管理制度、查现场隐患、查事故处理。
  (一)查领导履职。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问题;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规定;是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
  (二)查管理制度。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职工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查现场隐患。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等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账等基础工作。
  (三)综合评议。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并进行反馈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将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库,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销号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检查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查的隐患仍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2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市政公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军事工程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等特殊专业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有经办银行的签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须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制定招标公告,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承担该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议标:对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经区、市政府批准急于开工,但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市招标办可以办理议标手续。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九条 招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市招标办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审定;
  (四)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
  (五)招标单位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
  (六)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答疑;
  (七)市招标办审定标底;
  (八)招标单位组织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
  (二)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四)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五)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九)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报市招标办批准后,在距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咨询代理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及招标文件;
  (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施工现场条件;
  (四)国家工期定额和自治区、市有关工期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必须经市招标办审定,或由其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行审定。


  第十五条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之前进行。
  标底的编制和审定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标底经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如有泄露,招标活动无效。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投标许可证及来银施工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其内容包括: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报价总金额及单位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计算底稿;
  (三)施工组织设计(系优良工程需附创优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对要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第十八条 投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密封,在规定时间内由投标单位派专人送达指定地点。
  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收到标书后,必须签收。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在规定时间当众放在招标投标箱内,双锁密封,加盖招标单位和公证机关印章,钥匙分别由招标单位、公证机关各持一把。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未按规定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涂改,无法辨认或用纸覆盖填写;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投标书。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标底编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与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组成员等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的成员由招标单位于开标前一天从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出,并由市招标办负责通知其准时参加。若抽出的专家属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应重新抽出人员递补。参加评标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开标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市招标办及公证机关查验投标单位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宣布评标小组名单;
  (三)由市招标办及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投标箱,并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认是否有效。其中属于无效标书,须经评标小组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并当众宣布;
  (四)按标书送达时间依次宣读标书内容并当众记录;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六)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开标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评标原则上按照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具体评标办法按《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定标结果进行否决,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按规定招标即发包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二)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处以工程造价0.6%至2%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招投标管理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促使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标原则:
  评标定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施工方案、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采用计分法。具体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得分,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三、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50分
  1、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之差超出±3%,以脱标办理,在±3%(含±3%)以内者参加评标。
  2、各有效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标底。评标标底为评定投标报价的依据。
  3、报价计算得分:

          投标报价-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00%
             评标标底价

  报价正负百分率±1%(含±1%)以内,得满分50分
  每增0.1%:扣0.5分
  每减0.1%:扣0.3分
  4、若参加投标的几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超出审定标底价±3%的范围,则暂不公布标底,并宣布休会。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1)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同意加大报价正负百分率的范围(最多不得超出±5%),则可按每增0.1%,扣0.5分,每减0.1%,扣0.3分,计算报价得分。
  (2)若评标小组三分之二成员不同意上述处理方案,则由市招标办重新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由投标单位重新报价后评标。若标底有误,则应调整标底价并重新开会评标。
  (二)投标工期:10分
  1、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成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6分。
  (1)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多10天扣0.5分;
  (2)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10天增0.5分;
  投标工期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三)施工组织设计:10分
  分十个分项内容考核,每项1分。
  1、施工布置:周密、合理           1分
         一般            0.5分
         欠详,不合理          0分
  2、进度计划及措施:科学合理、措施得当    1分
            合理、措施一般    0.5分
            不合理          0分
  3、施工方案:先 进             1分
         可 行           0.5分
         不合理             0分
  4、质量保证措施:可 靠           1分
           需补充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5、平面布置: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6、主要材料、构配件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7、主要机具配备计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8、劳动力安排:合 理            1分
          欠合理          0.5分
          不合理            0分
  9、安全措施:可 靠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可靠             0分
  10、文明措施:完 善            1分
          需完善          0.5分
          不完善            0分
  (四)质量、安全实绩:        20分
  1、符合招标质量要求者      得基本分5分
  2、低于招标质量要求者      不得分
  3、质量、安全实绩得分因素
  ①近三年质量、安全获部优奖每获得1项得3分
  ②上年度获质量、安全区优奖每获得1项得1分
  ③获上年度银川地区“凤凰杯”优质建设工程奖每获得1项得2分
  ④上年度质量优良工程率20%以上,得2分
  ⑤上年度项目经理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35%以上得1分
  ⑥上年度全市性质量、安全检查中获优良工程,每获1项得0.3分
  ⑦上年度来发生2人/次死亡事故,得2分
  (五)企业信誉:基本分10分
  1、工程经历:有类似工程经历 1分
  2、技术装备,适应工程要求 1分
  3、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机构健全 1分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获1年得0.3分,最高得分不超过 2分
  5、遵守管理法规、未受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处罚的企业得2分
  受罚1次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企业扣0.5分,扣完2分继续扣负分。
  6、经济效益好,不亏损企业 1分
  (六)若工程图纸尚未出全,又急于开工,经批准可采取不考核投标报价,仅对投标工期、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实绩、企业信誉等四项进行评分。


  四、中标价即投标报价与审定标底价的算术平均值,工期、质量为中标单位投标书所报。


  五、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成员的评分结果,累计相加,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并当场宣布定标结果。


  六、因工程特殊需要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的,其评标规定另行确定。

                评标记分表


--------------------------------------|序|得  项   |投 标|投 标|施工组|质量(安全)|企 业| 累 || | 分  目  |报 价|工 期|织设计| 实 绩  |信 誉| 计 || |       |---|---|---|------|---| 得 ||号|投标单位   |50分|10分|10分| 20分  |10分| 分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

    评标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