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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00:56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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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订立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邮政、电信合同;

(6)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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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当调整建设用地区位。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至今未实施征地,但各种原因确需对原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进行调整的,且拟调整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三类住房”等民生用地面积不减少的条件下,允许适当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应在申报实施方案时连同调整方案一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城市人民政府申报调整方案时应明确拟调整土地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面积等情况。凡涉及区位调整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文件报部备案,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等用地的供地手续。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污水雨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等,凡以建设项目运作实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供地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时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用地主体不明确,且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可视为已供地予以备案,待竣工后通过土地变更进行登记,用地主体确定为城市人民政府。
  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备案制度。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的工业项目用地,可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预备案,待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后再规范填报供地备案;若后期因未取得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手续而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应及时在电子备案系统中注销预备案。
  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对已完成土地征收和前期土地开发,原意向项目不落实的,应及时调整给其他用地者。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已供地项目不能落地的,应允许用地者报经批准后改变土地具体用途,或者通过协商调整安排给其他符合规划的项目,但应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取得土地后满2年未动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应依照闲置土地的处置政策依法处置,促进尽快利用。
  四、坚决查处违法批地和用地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土地执法工作力度。当前,要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好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要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以预审代审批、通过办理临时用地方式变相开工建设等未批先用、批而不用、批少占多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小产权房”和高尔夫球场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规定执行。对在建在售的以新农村建设、村庄改造、农民新居建设和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建商品住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必须采取强力措施,坚决叫停管住并予以严肃查处。
  五、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工作,适时掌握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供应,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并由系统生成配电子编号和条形码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应结果和实际开发利用情况动态信息。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督察,将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作为督察重点,特别是对调整用地区位的建设用地要加大抽查力度。把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纳入专项督察范围,对问题严重地区发出整改意见,督促地方政府纠正整改。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政〔1999〕7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

杭州市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
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同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年薪制的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各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
  二、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的一致性。   
  (2)对经营者的考核重点集中在资本营运能力和资本扩张能力方面,强调经营者在资产经营过程中应对所有者的资产增值和资产收益提高负责。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三、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工作奖惩三块组成,对有特殊贡献的经营者可给予期权奖励。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同口径确定的经营性净资产规模(或本办法实行前一年的实现税利)所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水平变化相应调整。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和社会贡献率大小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0.4×考核的当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0.3×净资产收益率+0.3×社会贡献率】×年基薪×10   
  (2)当合计增长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奖惩根据每阶段政府的工作目标制订,近阶段以企业解困为主要目标。具体计算办法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4、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较大的,其大于同期社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净利润,经审计可按经营者在任期内的贡献大小,按一定比例以期权形式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市国资局。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五、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公司成本,由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列入公司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市国资局,年终经市国资局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由市国资局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风险抵押金存放在市国资局期间,市国资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七、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市国资局在征求公司监事会意见后,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情况,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八、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奖励。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九、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办法的控股(集团)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奖惩之和的70%幅度以内酌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公司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在控股(集团)公司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并同时在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担任经理的,其年薪考核办法按本条款执行。公司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考核小组负责对各控股(集团)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二、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