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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1:15  浏览:9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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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海事局 【2006-04-10】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各项海事法制工作,并为顺利完成“十一五”海事法制工作指标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各项海事法制工作,并为顺利完成“十一五”海事法制工作指标和任务打好基础,现提出2006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十一五”海事发展的法制工作指标是:“法律法规基本满足海事发展需要;直属局、分支局两级机构的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沿海和内河水网地区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中的执法过错和错案率不超过5%,发现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以100%追究;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重大事故结案率及结案合格率均达到100%;沿海及内河水网地区海事机构重要行政许可项目实现网上办理,初步实现电子政务。”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对实现“十一五”的法制工作目标是打好基础的关键年,各海事局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计划和具体措施,稳步推进,并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十一五”法制指标的实现。
二、海事立法工作
(一)继续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争取年内完成《船员条例》的发布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立法审查工作。协助部局承担《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的深圳海事局、承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的上海海事局、承担《船员条例》制订的广东海事局,应当将相应的立法工作列入本局年度工作计划,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实施。
(二)今年要配合部开展对《海上搜救条例》的立法审查,请山东海事局继续协助部局推进该条例的立法工作。部局今年将加快《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的立法进程,在对条例中需要调整、规范的主要制度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基础上,争取年底之前完成报部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送审稿,请辽宁海事局、天津海事局继续协助部局做好相关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三)按照交通部2006年立法计划,完成《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规则》、《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船舶签证规则》、《航运企业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等一类规章的制订和立法审查工作。要求承担一类规章制订任务的部局有关处室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规章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四)做好《游艇管理规定》等重要二类规章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请深圳海事局牵头,上海、山东海事局参加,对《游艇管理规定》从船舶、船检、船员、通航管理以及海事服务等方面开展调研,研究游艇管理的特点、规律以及境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形成征求意见稿报部局。其他二类规章,要求部局承担制订工作的处室在年内视情完成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作为一类立法项目的储备。
(五)在做好交通立法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关注、深入研究和认真应对由其他部门起草的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回复工作。部局各有关处室和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交通部以及当地的立法计划,重视涉及海事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订工作,深入研究相关条文对海事工作的影响,认真应对征求意见的回复,并主动与相关单位和立法部门沟通,努力为海事行政执法争取和谐的法制局面。委托广东海事局对《航道法》的制订实施重点研究跟踪,并对该法的修改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供部局参考。
(六)要进一步重视并做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部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对本处办理的以交通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名义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对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就是否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提出具体意见,于2006年10月底之前送交部局法规处汇总。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对本单位发布的涉及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并与2006年10月底之前将清理情况送交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汇总。
(七)做好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跟踪工作。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要对2006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中涉及海事行政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逐一列为研究对象,进行及时、深入的研究和跟踪,提出需要部局关注的方面和相应的对策。经部局同意,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可以会同有关海事局或者专业院校、其他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工作。
(八)承担地方立法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应当充分认识地方海事立法对中央海事立法的补充作用,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制定海事地方性法规、规章,但同时必须注意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在涉及海事立法的重点环节或者海事职责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局请示汇报。
(九)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严格控制本单位及其下级海事局向社会或者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发布超越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以及部局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职责、权限、分工、执法条件、执法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等规定的或者与之相抵触的文件。
三、海事法制建设工作
(一)海事行政许可工作
今年交通部第1号令发布了《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为做好该部令的宣贯和实施工作,要求:
1、部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以此为契机,并结合“规范管理年”活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实施许可。各海事局(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许可的条件,不得违反海事行政许可 “三分离”(即受理、审核、批准三分离,但当场许可除外)工作制度和原则。
2、部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结合各项许可的管理特点和要求,制订各项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申请文书、材料要求、实施程序规定、许可格式文书及用印规范,有关具体申请文书、材料的要求,应当于2006年3月底之前提出并交由部局法规处在政务公开指南中予以公示;具体实施程序规定和格式文书及用印规范应当于2006年9月底之前提出并交由部局法规处在政务公开指南中予以公示。
3、各海事局要将开展网上海事行政许可作为海事信息化工作、电子政务工作和执法便民的重要内容,法制工作部门要重点从网上申报、审批的公示、条件、程序、执法文书格式以及方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进行督察和配合,推进有关海事局开展网上受理、审核工作。
4、各直属海事局法制工作部门要结合海事管理机制调研的开展,深化海事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主要从:解决可能重复、重叠或者交叉的许可项目,转变许可管理模式,减少审批环节和简化工作程序,形成权力制衡,便利被许可人等方面进行研究。
(二)依法行政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海事局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准则,也是规范管理年的重要目标。为此,委托浙江海事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海事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海事系统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于年底之前将草案报送部局。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1、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清理。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基础和根本,也是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重要基础工作。此项清理工作由海事政策法规研究中心会同山东海事局承担,按照上位法和国际条约,逐项清理、汇总、归纳、梳理,并将结果于2006年9月报送部局。
2、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监督制度和规定。2001年6月,部局制定了《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布“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检查各海事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是今年规范管理年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从组织领导、法制工作部门的机构和人员、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责任追究规定和执法风纪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对5年来的执法监督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和总结,并于2006年11月底之前将总结报告报送部局。委托天津海事局修订《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06年7月底之前将修订送审草案报送部局。
3、执法监督检查。部局将在年内适时组织部分海事局采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自评格式文书和系列表格》开展对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口检查和抽查,检查的重点是执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执法风纪情况以及海事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及其对过错或者错案的预控作用,同时考核执法过错和错案率和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率。请山东海事局对《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与自评格式文书和系列表格》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年底前报部局。
(四)政务公开工作。“十一五”海事发展规划要求政务公开合规率达到90%以上,请山东海事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及部局提出的各项要求,修改、完善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中的各项内容,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请部局,并发文征求意见;请河北海事局会同河北省地方海事局,按照部局2001年发布的《在全国海事系统推行统一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订政务公开合规评估的具体规范要求,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送部局。
(五)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十一五”海事发展规划要求“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部局将在年内举办“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实务”培训,请各海事局法制工作部门的主管人员参加。
(六)海事执法证工作
按照《关于实现全国海事一家人水上监管一盘棋的指导意见》,强化省级地方海事局对本省地方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的统一管理,包括培训、资格审查、考核和跟踪管理等。各级海事局要按照要求,做好海事执法证换发工作以及对持证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
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已经在直属海事系统试运行三年,2006年开始正式运行该体系。各直属海事局要按照海事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指标体系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客观、真实。“海事业务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列入今年部软课题,请江苏海事局对该体系试运行三年来反映的问题在部软课题研究中进一步分析、研究和修改完善。要求水网地区的地方海事局参照该体系在本省内试运行,并将试运行情况于2007年1月份报送部局。
五、海事标准化工作
各级海事局要充分重视海事标准化工作。学会运用有关国家标准、交通部行业标准,规范管理相对人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具体行为、作业规程以及对安全、环境的影响评价工作。部局将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现行的涉及海事管理的标准,建立海事标准化体系框架,具体工作请上海海事局会同上海海事大学承担。
六、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工作
吸取埃及红海“萨拉姆98轮”事故教训,开展对海上滚装客船法定检验技术法规的调研,委托船级社提出进一步保障海上滚装客船建造、修造质量标准的对策意见。
配合渡口、渡船的专项整治活动,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继续对辖区内渡口、渡船有关规定的适用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请海事政策法规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跟踪各海事局的调研情况并在年内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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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0年5月9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标准化科技成果的制修订、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项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为:
主要完成人: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15 9 5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5



对于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在申报书内填写详细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经主管部门和我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技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各申报单位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二)有关标准化应用性科研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也可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标协聘请2~3名副研究员或相应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议、推荐,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设立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获奖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获奖项目的集体或个人。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条 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果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只发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有异议者,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如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7月1日,民航局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由民航局发布,并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货物赔偿。现行货规第三十八条货物损失的赔偿应按《细则》第十九条作相应的修改,即货物在收运后交付前发生货损、质差,经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时,应按以下规定赔偿:
1.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先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偿,而后由保险公司向民航追回民航应承担的部分。
2.未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无论货物价值在每千克10元以下或以上,均按实际价值赔偿。赔偿价格按两部三局(87)民航局字123号《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的通知》计算。
二、关于货物投保运输险问题,由于《细则》对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无法定保险的规定,各地收运货物时应按《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积极动员货主足额投保运输险,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对货物价值高,较易破损,根据承运人的条件保证安全运输确有困难的,而货主又执意不投保运输险时,承运人为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可不受理,但应向货主讲明投保与不投保的利弊,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不得简单推走了事。
各单位在执行《细则》中,对其条文有不理解或存在问题,请及时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