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0:32:39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问题的批复

审办法发(2002)6号
2002年2月4日

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构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的请示》收悉。我们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函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复函我署进一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你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执行。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复字(2002)3号
2002年1月14日

审计署:
你署2001年 11月22 日来函(审函[2001]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

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规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审批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通过集体办公的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有关部门去单

独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加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参加拍卖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参加拍卖的单位必须遵守

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应与拍卖机构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需要取得其他许可证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其他部门的委托一并发给有关许可证件。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涉及的业务范围向

有关部门发出《户外广告审核联系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部门返回的审核同意意见后,应及时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容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

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

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拍卖。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

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包括组织拍卖活动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所有者的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市容环境整治以及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

电杆、灯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材料、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改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中国历史上,宪法典翻译是与宪法文化和宪法学共同发展起来的,并对宪法文化与宪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宪法典翻译的历史概况

在百余年的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中,官方或者学者曾翻译出版过若干外国宪法典。这些宪法典对法制发展,尤其是宪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官方的宪法典翻译

自1901年清廷宣布实行新政以后,政治改革特别是仿行宪政,成为清末的头等大事。1905年11月25日(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布上谕,设立“考察政治馆”,1906年考察政治大臣归来后,将数百种外国政治书籍交给考察政治馆,由其编译整理,官方对宪法典的翻译由此发轫。1907年8月13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五日),为了适应预备立宪的需要,清廷决定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专门从事宪政研究。该机构一直工作到1911年6月23日才被裁撤,并入内阁。1913年以来,宪法典的翻译与编辑成为宪政建设与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色,为当时的研究提供了文本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不同时期宪法学发展需要,重视外国宪法典的翻译与研究工作。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组不仅翻译了苏联宪法,而且还搜集翻译了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典。宪法起草委员会编辑的《世界各国宪法资料集》、《民主主义国家宪法选辑》等参考书对了解当时代表性国家的宪法,正确把握1954年宪法的历史定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当时翻译出版外国宪法典有助于比较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为完善本国宪法典和宪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民间的宪法典翻译

民间翻译宪法典的工作大致开始于戊戌变法之后。1901年,近代日文翻译家沈?翻译了伊藤博文的《日本宪法义解》,开启了民间翻译宪法典之风。新中国成立后,民间的宪法典翻译工作向精细化、全面化发展。1964年,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世界各国宪法汇编》(第一辑)。1981年,为配合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辑出版了《宪法分解资料》,把主要国家宪法文本进行翻译后,按照主题类型化并加以归类,以便于读者查阅。1997年,姜士林等主编的《世界宪法大全》在青岛出版社出版。现在出版的这部《世界各国宪法》,将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宪法文本悉数译为中文,是迄今为止内容比较全面、系统的宪法文本集。

二、宪法典翻译的价值与功能

翻译宪法文本、研究宪法文本,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今年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在历史的新起点上,回顾1982年宪法实施30年的贡献、成就与经验,对于我们思考未来中国宪法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回顾30年宪法的实施,我们要更加珍惜宪法实施的成就,更加重视宪法文本,用历史和客观的立场评价1982年宪法。在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翻译出版《世界各国宪法》不仅具有纪念意义,对宪法发展与宪法学研究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挖掘宪法典的文化与价值

从清末立宪算起,中国宪法学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其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君主制与共和制、总统制与议会制、集权制与分权制等不同的宪法体制粉墨登场,促生了不同的宪法文本,这些文本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宪法典,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同国家的文化与传统。翻译和整理宪法文本,可以为相关研究提供客观而扎实的基础,便于读者了解世界各国宪法制度和文化的多样性,准确把握宪法的历史背景。

宪法文本是特定历史与文化的产物,对宪法制度的了解和宪法学的研究应当以文本作为基本出发点。在特定历史阶段产生并施行的宪法,实际上是宪法制度、思想、学说以及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等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不同要素之间既相互影响,又相互推动,形成了宪法文本的多样性。

总之,宪法文化是一种综合的现象,体现在文本中的历史、文化、社会等因素也是综合的、立体的、多样的。面对193个国家多样化的宪法文本,我们需要采取历史的、客观的态度,否则会人为地割裂宪法制度、思想以及文化之间的关联性。

(二)了解国外宪制,推动本国宪法发展

所谓宪法典,就是制宪者通过制宪程序把社会共同体的基本共识写在文本之中,形成本国的宪法。宪法文本就是用文字写下的一种宪法价值体系或者价值表达。阅读宪法文本时我们看到的是文字,但文字承载的是这个国家基本的价值观,展示的是这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借助宪法典,我们可以从总体上把握一国的基本制度及其变迁、国家与公民、权力配置、外交政策、社会基本共识等。

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是中国宪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多样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的重要趋势。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指导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

宪法学研究应该以文本为中心,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我们都要把对文本的理解、解释作为基本内容。熟悉宪法文本,认真地对待文本,有助于发挥宪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丰富宪法运行机制的形式,使宪法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三)促进比较宪法学的发展

在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西方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最早建立的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在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由于学术环境的相对宽松及欧美、日本宪法学思想的熏陶,比较宪法研究盛极一时。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与宪法实践的体验,有的学者开始出版比较宪法学的著作,其中,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最具代表性,反映了中国比较宪法学当时的学术水平。

介绍与翻译西方国家宪法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展开比较,而且这项活动本身就是比较方法的一种运用,并构成了比较宪法学展开的一项基础。可以说,早期的中国学者是通过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来研究宪法理论的,比较宪法和外国宪法的经验与认识成为学者思考中国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体系的知识基础与方法论基础,而宪法文本的翻译对比较宪法的研究与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前,比较宪法学已经成为中国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宪法学未来发展的思想来源之一。

(四)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

包括宪法典在内的宪法性法律文本的翻译,对学术界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交流平台。从20世纪初开始,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学术界同时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背景的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

当时,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专门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典翻译以及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到了重要的启蒙作用,为学术界分析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的参照系。

(五)为国家的对外政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