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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05:03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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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全系统使用总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的请示》(开行发〔2006〕377号),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家开发银行营业税实行集中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为了适应开发银行开展联合贷款、债券承销、银团贷款、管理资产业务和财务顾问等各项中间业务的需要,同意国家开发银行及分行统一使用《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的式样、规格、内容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并组织印制。《专用发票》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下发各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领购、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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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牡政发[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牡丹江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实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障离休人员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离休人员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人员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超范围支出的医疗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6000元,缴费资金渠道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支出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35%,医疗统筹资金承担65%。在此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政策,即以上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总额为基数,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费用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总量控制指标10%(含10%)以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医疗统筹资金承担40%;超过总量控制指标10%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80%,医疗统筹资金承担20%。

第五条离休人员在市内定点就医年发生医疗费用在2500元以内(含2500元),实行持证记账看病;超过2500元以上,一律实行持证现金看病,每季报销一次。

第六条离休人员年医疗费支出超过2500元低于6000元的,按其实际支出与6000元差额部分的50%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本人;医疗费支出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与6000元差额部分的50%奖励给本人。

第七条离休人员由于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往市内医院发生的诊治费用,由接诊医院承担20%,其余部分按本补充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经批准实行异地管理的离休人员医疗支出,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管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每半年报销一次。

第九条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证按季拨付,按季报销。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提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理顺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对? 中械娜尴叩绻芾砘菇械髡O纸泄厥孪钔ㄖ缦拢? 一、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
(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无委办)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邮电部单设。根据《条例》规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八项职责,负责承办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国家无委办的干部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党的工作由邮电部机关党委统一管理;行政事业、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人员编制计划、物资计划等,按现行渠道管理不变。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报国家无委办备案。
四、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兼任,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军队代表)可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情况确定。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区、市无委办)是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单设。根据《条例》规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承办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鉴于首都地区是党、政、军首脑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殊情况,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只负责北京市所属单位在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省(区、市)无委办实行由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无委办领导。各省(区、市)无委办的领导干部任免,由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名,并征得国家无委办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省(区、市)
无委办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省(区、市)无委办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各省(区、市)情况,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出发,予以保证。各省(区、市)无委办党的工作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省(区、市)无线电监测站是省(区、市)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机构,受省(区、市)无委办的领导。
五、各省(区)无委办在省会城市及地市一级设立的派出机构,受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物资等由省(区)无委办为主管理。
六、无线电管理在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国家和省(区、市)无委办及其派出机构所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区、市)财政,所需行政事业费分别由中央和省(区、市)财政结合考虑上缴情况予以列支核拨。无线电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及调整等,由国家无线电管
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仍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的调整工作,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国家无委办商省(区、市)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调整工作于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



19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