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52:38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1号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起实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


编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注

1
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3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4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5
教材
印张单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小学课本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6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7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8
电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9
军品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斗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另行公布

10
重要交通运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11
邮政基本业务
资费
国家计委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12
电信基本业务
资费
信息产业部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13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服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中介服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说明:

  一、本目录“定价内容”栏所列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是指政府指导价,其它均指政府定价。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原油、成品油价格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国务院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国家计委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自动进入本目录。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地方定价目录包括两部分:(1)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应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商品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非代表品价格按照定价目录由地方制定。(2)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条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可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干线邮运组织管理及调度办法

邮电部


干线邮运组织管理及调度办法
1993年3月2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线邮政运输是邮政通信的重要生产环节之一,它担负着全国各局省际间邮件传递任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通信畅通,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加快邮件传递时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线邮政运输具有网路统一,联合作业,紧密衔接的特点,必须坚持统筹规划,严密组织,集中指挥调度,各局要牢固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做到局部服从全网、支线服从干线,自觉地服从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条 干线邮政运输组织要正确处理局部效益和全网效益的关系,坚持局部效益服从全网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干线邮政运输要严格按照各类邮件的不同时限要求,综合利用各种运输工具,科学组织邮路,努力做到时限和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干线邮政运输要在充分合理利用现有运能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自主运能,并采用快速有效的运输工具,逐步建设成高效、自主、灵活、应变能力强的网络体系。要加快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全网运行效益,逐步实现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干线邮运网路管理
第六条 干线邮路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跨区干线邮路由部邮政运输局负责统一规划与管理。
区内跨省干线邮路由各区邮运分局负责规划与管理。
省(区、市)内二级干线邮路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增辟干线邮路。
(一)邮件运量增加,现有运能单程平均利用率已达80%的(按标准袋统计)。
(二)有利于明显加快邮件传递时限的。
(三)有利于提高全网经济效益的。
(四)全网通信特殊需要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撤减干线邮路。
(一)邮运量减少,运能利用率过低,而且该邮路撤消后不致造成通信中断,并在一定时期内不会造成全线运能紧张的。
(二)对全网邮运时限影响不大的。
(三)有利于提高全网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 因干线邮件运量突增或路阻等原因,正常邮路不能完成邮件疏运任务时,可组织开辟临时干线邮路,但应根据邮路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区邮运分局或部邮运局批准。
第十条 增辟或裁撤一级干线邮路,应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第七、八条的原则向区邮运分局提出报告,如属跨区邮路区邮运分局应向部邮运局提出报告,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审定批复。具体组织工作由火车邮路派押局或汽车邮路担当局办理。
第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一级干线铁道、水运、航空邮路的派押局原则上应与铁路列车编组局、船舶所属公司,航空基地相一致(由于历史原因已形成不一致的,一般不再变动),铁道邮路有两个编组局或其它特殊情况由部邮运局指定派押局。
第十二条 干线自办汽车邮路运能属正常运能。凡距离在800公里以内的新增干线邮路,在确保邮件传递时限的前提下,应利用干线汽车运邮,其邮件发运量大的局为邮路担当局,条件不具备时,由部邮运局指定邮路担当局。

第三章 干线邮件运输的组织
第十三条 干线邮件实行计划运输,干线邮件发运计划的编制由部邮运局在全国火车和飞机改点时统一组织,其邮件发运路线由邮运局统一规定,跨区干线邮车接发频次由各省邮电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邮运分局,经区邮运分局核实后报部邮运局审定批准。区内干线邮车接发频次由各省邮电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区邮运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 各邮件发运局和邮车派押局应根据邮运局确定的邮件发运路线和邮车接发频次等相关规定编制快递邮件和普通邮件站、车计划和航空邮件发运计划,经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审定后执行。并报部邮运局及相关区邮运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干线邮路在运量大于运能时,实行运量计划发运。部邮运局负责各区之间的运量分配与调整,区分局负责各省之间的运量分配与调整,各省管理局负责省内各局之间的运量分配与调整。
第十六条 为充分利用邮车容间,除快递邮件及轻件外,原则上跨区干线邮车以带运区际邮件为主,区内干线邮车以带运省际邮件为主,干线邮件运量不足时可适当填发省内邮件。但不得影响区际、省际邮件发运。干线邮车填发不完的省内邮件,应增辟省内邮路疏运。
第十七条 干线邮路接发频次和发运计划一经确定,各局、车必须严格执行并不得随意变更。需要调整时,省局调度室报区分局调度室,区内干线邮路由区邮运调度室审批。跨区干线邮路区邮运调度室同意后,报部邮运局调度室审批执行。
第十八条 干线邮运遇有邮车中途折返或摘挂等情况,相关局应负责接卸保管和疏运卸转的邮件并及时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干线邮运遇有特殊情况,邮件出现积压时,原则上跨区邮件由部邮运局组织疏运,区内邮件由本区邮运分局组织疏运,省内邮件由省局组织疏运。在疏运方式上尽量利用干线汽车,如干线汽车疏运不完或无法疏运时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会同当地局采用加挂邮车或包租汽车等方式疏运,相关各局不得拒运、拒收或拒转。

第四章 干线邮运调度工作组织
第二十条 干线邮运调度工作是确保全网协调统一的必要手段,因此必须健全各级调度组织和建立严格的调度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干线邮运调度实行三级调度体系。即部邮政运输局设立干线邮运总调度室,各区邮运分局设立区邮运调度室,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设立省(区、市)邮运调度室。
第二十二条 总调度室、区调度室和省(区、市)调度室设正、副主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调度人员。各级调度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并要做到调度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省会市局、干线总包邮件指定转口局是干线邮运的基层生产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邮运生产调度室或配备相应的调度人员,负责邮运生产组织调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干线邮运总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一)干线邮运总调度室是全国干线邮运的指挥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部、邮政总局下达的邮政运输的各项指示和邮运业务规章制度。对各级邮运调度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二)负责全国一级干线邮运统一指挥调度,根据通信需要组织一级干线级火车、汽车、航空、水运邮路增辟、裁撤和调整,确定干线邮件发运路线和邮件经转关系,审定跨区干线邮车(船)接发频次。
(三)负责掌握全国干线邮件的流向流量变化情况,组织编制与调整干线邮件发运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负责各种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干线邮运指挥调度和邮件疏运工作,确保干线邮运畅通。
(五)负责检查全国干线邮运情况,协调各区(省)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助各区研究改进邮运工作。
(六)了解全国交通运输部门的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对干线邮运工作的调整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调度室职责范围
(一)区调度室是本区干线邮运的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总调度室下达的各项调度命令、调度通知。
(二)全面掌握区内邮件的流向流量变化情况,并根据区内邮运情况,对干线网络结构及运能利用等方面提出调整意见。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区内邮件发运计划。审定区内干线邮车(船)接发频次。
(四)负责各种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区内干线邮运指挥调度和邮件疏运工作。
(五)负责检查区内邮运情况,协调区内各省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区内各省研究改进邮运工作。
(六)完成总调度室交办的临时邮运任务。
第二十六条 省(区、市)调度室的职责范围
(一)省(区、市)调度室是本省(区、市)邮运的指挥机构。负责贯彻上级调度室下达的各项调度命令、调度通知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区、市)内干线邮路的规划组织工作。掌握省内邮件的流向流量,根据变化的情况,对干线邮路运能利用提出调整意见。
(三)负责组织省内各局邮件发运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审定省内邮车(船)的接发频次。
(四)负责各种特殊和紧急情况下的省内邮运指挥调度和邮件疏运工作。
(五)负责检查省(区、市)内邮运情况,协调省(区、市)内各局之间的工作关系。协助省内各局研究改进邮运工作。
(六)完成上级调度室交办的临时邮运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室有下列权限
(一)对所属各局邮运部门下达调度命令和调度通知。各邮运部门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
(二)在特殊紧急情况下,有权越级处置邮运生产中的紧急问题,但处置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有权制止纠正下级邮运部门的错误指令及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四)根据生产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使用所属范围内的邮运设备。
(五)有权对邮运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查阅有关邮运业务档案、资料。
(六)因工作需要可以在相关局寄发邮政公事邮件,免费挂发长途公务电话、电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调度室均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调度工作制度,了解掌握邮运动态,及时处理邮运生产中发生的问题,保证全网畅通。
(一)调度值班制度。
1、各级调度室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指定专人值班。在汛期和邮运旺季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
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掌握所属地区的邮运动态和各种信息。对发生的问题要认真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调度室汇报。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日志(见附件一),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汇报制度。各级调度室遇有以下情况必须在二小时内向上级调度部门(也可越级汇报)及主管领导报告。
1、邮路阻断。
2、邮车(船)停运、折返或摘挂。
3、发生重大邮运通信事故。
4、发生重大邮运安全事故。
5、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遇有邮运量突然增加,造成大量邮件积压时,除采取措施疏运外,要于24小时内向上级调度部门汇报。上述情况利用电话汇报时双方应做好电话记录。
(三)工作计划总结制度。各级调度室应制定有重点、有措施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要对干线邮运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小结,并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
(四)调度例会制度。为及时交流情况,各级调度室要建立调度例会制度,定期对调度工作进行分析。总调、区调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例会,省调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调度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邮运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邮运工作。
(五)邮运检查制度。各级调度室应经常派人跟车上线和深入重点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邮运命令、通知、发运计划和邮运纪律的执行情况。帮助解决邮运生产中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调度指令的下达。
(一)调度命令。凡涉及面较广,变更较大,约束力较强,对邮运作业组织影响较大的指挥调度事项,应发布调度命令(式样见附件二)。
(二)调度通知。凡一般性的频次、时刻、经转关系、发运路由调整等事项,则应发邮运调度通知(式样见附件三)。
(三)上述调度命令、调度通知如执行时间紧迫,可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下达。
附件一:
调 度 日 志
199 年 月 日 星期
----------------------------------------------------
| 天气情况 | 天气: 风向: 风力: 温度:|
|--------------|--------------------------------|
| 值班人员 | |
|--------------|--------------------------------|
|邮件流向、流量| |
|变化及邮件积存| |
|情况 | |
|--------------|--------------------------------|
|路阻及邮件积 | |
|压情况 | |
|--------------|--------------------------------|
|邮车变更、频 | |
|次变更、发运 | |
|计划变更情况 | |
|--------------|--------------------------------|
|值班期间发生 | |
|的问题及处理 | |
|情况: | |
|--------------|--------------------------------|
|遗留待处理的 | |
|问题: | |
----------------------------------------------------
接班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白日正常班由次日值班人接班
附件二:
邮 运 调 度 命 令
签发人:
------------------------------------------------
|发令单位| |编号| 字 号|
|--------|------------------|----|--------|
|主 送| | | |
|--------|------------------|----|--------|
|抄 送| | | |
|--------|----------------------------------|
| 内 | |
| | |
| | |
| 容 | |
| | 年 月 日 |
| | (公章) |
------------------------------------------------
附件三:
× × × 局
邮 运 设 度 通 知
〔****〕**号
年 月 日
(公章)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完善全市行政执法案件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公开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案件卷宗材料及处罚的初步意见提交群众公议团,由群众公开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提交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群众公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可以不实行群众公议。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议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实行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群众公议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群众公议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群众公议团,是指由公众代表组成,参与行政处罚案件民主公议的团体。群众公议团成员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从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选聘;

  (二)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推荐;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关心支持行政执法工作、具备相关的业务和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招募、选聘并进行日常管理;群众公议团成员任期3年,期满另行选聘。

  第八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则,按时参加案件公议会议。

  第九条 市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经费。

  第三章 群众公议会

  第十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视当月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情况,适时提议召开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会议。

  每次召开案件公议会议,应当从群众公议团成员中选择5至9人的单数,对有关案件予以评议。

  第十一条 群众公议会前,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向群众公议团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就案件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标准等作出解读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并接受群众公议团对案件相关情况的询问。

  第十二条 群众公议团对有关案件评议时,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提交有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处罚告知审批表和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以及调查笔录、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群众公议团成员应当独立地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议,针对是否应当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的幅度,形成具体的公议意见,并认真填写《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意见表》,交案件承办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为群众公议案件提供必要的条件;群众公议团成员评议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群众公议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群众公议意见,对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同时将处罚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关案件的群众公议意见、最终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务公开网站、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