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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2:19  浏览:9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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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8号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共九类。具体品名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托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四条 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四)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五)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六)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八)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第六条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第九条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 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

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四)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军用危险货物铁路运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相关资质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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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本通知所称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移动智能终端安全的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统版本、预置应用软件基本配置信息。
   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
    (三)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五、获得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应用软件,或者操作系统升级发生的变化涉及进网检测中终端基本安全要求项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或其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查验网址。
   七、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11日





关于加强团办互联网站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1]40号


关于加强团办互联网站宣传管理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近年来,各级团组织建立、主办的网站越来越多,在团结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遵循互联网宣传管理的法律法规,建好、管好团办网站,促进团办网站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团办网站宣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团办网站的宣传管理工作

  互联网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是团结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的新渠道。这些年来,青少年上网人数越来越多,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上既有有益信息,也有有害信息,敌对势力也在竭力利用它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加强管理,兴利除弊,掌握网上斗争的主动权,十分重要。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工作,对互联网的宣传管理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所办网站的管理工作,贯彻“积极发展,充分运用,加强管理,趋利避害,发挥优势,主动出击”的总要求,切实把团办网站建设、管理好。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要把网站管理纳入有关团组织的工作内容,书记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团的宣传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宣传管理的职责。各级团组织要加强对网站登载内容的审核,加强对网站宣传工作的指导,努力使团办网站成为共青团团结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的坚强阵地。

  二、充分发挥团办网站在教育服务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

团办网站要端正办站的指导思想,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竭诚为青少年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运用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在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要宣传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好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要求,宣传好青少年成长进步的时代风貌,为青少年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切实的服务。要增大信息量,扩大覆盖面,提高时效性,增强影响力,为青少年提供及时、准确、健康有益的信息。要积极配合团的工作开展网络宣传,组织开展生动活泼的网上主题活动,加强网络文明建设,进一步壮大团办网站的实力,使团办网站在青少年的教育和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贯彻落实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

  团办互联网站的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必须贯彻落实好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把团办网站建成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坚决杜绝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党的新闻宣传纪律开展网上宣传工作,涉及到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稿件,要严格把关,决不能登载与中央要求不一致的稿件。

  四、严格遵守互联网宣传管理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部门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是互联网新闻宣传管理的法律法规,团办网站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加强管理。团办网站登载的文字、图片决不能包含下列内容: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对于在网站宣传中出现的违规事件,要依法处理。要加强对网站工作人员特别是版主、编辑记者互联网新闻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建立健全团办网站管理制度

  要认真研究和适应互联网传播快、信息多、互动性、开放性等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网站登载内容的日常监管,明确责任,形成机制,经常性地对登载的内容进行审读核查和更新。团办网站转载其它网站的内容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严禁在网站链接境外媒体和网站。开设网上论坛、电子公告牌等互动性栏目要十分慎重,开设这类栏目的网站要有专人负责,对栏目昼夜值班,采取有效监管办法,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滤除不良信息,同时积极进行舆论引导。

  六、不断加强团办网站的自身建设

  加强团办网站的管理,网站的自身建设是关键。团办网站必须要有专人负责,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手段,提高网站工作人员队伍素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稿件审查、信息发布等重要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要加强网站的技术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加强网站管理。要采取措施,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对团办网站的恶意攻击。要加强对网站工作人员特别是版主、编辑记者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法规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熟悉党的新闻工作、掌握网络传播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的网站工作人员队伍。

  各地团组织和团办网站贯彻本通知、加强网站宣传管理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团中央宣传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