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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4:51  浏览:9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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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电〔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月14日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价格、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预案,采取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进行节前慰问等方式,确保低保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7〕70号)要求,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继续执行2007年中央出台的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财政部先后三次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四、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低保救助范围,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严禁长时间滞留、缓拨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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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卡授权业务的补充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信用卡部关于牡丹卡授权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9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信用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信用卡部:
最近,一些分行信用卡部在授权业务中执行有关规定,超限额授权,给银行资金造成了风险。为保证银行资金安全,降低业务风险,现对牡丹卡授权业务补充规定如下:
一、不准利用牡丹卡帐户通过授权进行协议透支(超透支限额贷款)。
二、一般情况下,授权人员应在透支限额以内进行授权;对超过透支限额但持卡人信誉良好且无风险的交易可超透支限额授权。超透支限额授权的权限分为三级:一般授权人员为第一级,权限为超过透支限额1000元(含)以内;授权部门主管为第二级,权限为超过透支限额3000元(含)以内;信用卡部主管为第三级,权限为超过透支限额限以内进行授权,超过第一级授权权限的必须是两级共同授权,即第一级和第二级或第一级和第三级。
三、授权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他人或上级严重违反规定超限额授权的要求,应予拒绝;对他人或上级严重违反授权规定的要求,应向总行信用卡部举报(举报电话:010-68454373)
四、授权人员对因不遵守授权规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对他人或上级违反授权规定的要求不予拒绝而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五、各行要保证授权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授权人员打击报复。
六、各行要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授权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各发卡机构必须对超限额透支的帐户进行清理;以前办理的协议透支不得再续办手续。同时,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授权业务和超限额透支业务的事后监督,保证授权业务补充规定切实贯彻执行。对此,各省、自治区信用卡处(会计处)要对所辖发卡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文请转发所辖发卡机构执行。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保证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工作的有效进行,确保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现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发放及使用暂行管理规定
随着ISO14000系列标准的发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对已通过体系审核的企业将发放证书,为保证证书的权威性、公正性及有效性,国家环境保护局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试点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施统一管理。试点审核机构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并
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一、证书的发放标准
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要求并得以有效运行。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准予发证。
二、证书的发放程序
1.申请审核的企业经审核机构确认通过后,由审核机构将审核决定及证书正副本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2.证书由审核机构向企业颁发,同时将副本抄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在1个月内与企业签订证书使用合同。
三、证书的内容与格式
1.证书中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①证书名称(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书);
②获准审核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③依据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编号与版次;
④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范围;
⑤通过审核的生效期和有效期;
⑥证书编号;
⑦审核机构名称与标志;
⑧审核机构盖章并代表签字;
2.证书文种
①证书使用中文打印;
②为适应国际贸易需要,可按申请者要求在同一张证书内使用中文和其他文种,也可发出与中文证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种证书。
3.证书编号
试点证书一律采用如下格式编号:
试 ×××× ×××
-- -------- ------
| | |
| | |------审核机构发证序号
| |--------------------发证年份:1996、1997……
|----------------------------试点证书标记
4.证书版式
证书的版式由审核机构自行确定,分正本、副本二种,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备案,证书批准后,版式不得变更。
四、证书的使用
1.证书持有者应按审核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审核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审核机构书面允许的特定标志或宣传用语。
3.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和审核标志仅用于与企业环境管理有关的宣传与证明,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属性。
五、证书的有效期
审核的有效期暂定为3年,试点证书的有效期到更换正式证书时为止。
六、证书的换版
待试点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认可的审核机构向认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认可委对相应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后,方可换发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证书。具体实施办法待认可委成立后另行规定。
七、证书的维护及撤销
1.企业应将其环境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评定。
2.审核机构在接到企业的相关方投诉后,应及时组织复评。
3.在对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的复评及监督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审核机构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撤销审核,收回证书。
4.如发现企业滥用证书或审核标志,审核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