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51:35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大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卫生、工商、税务、民政、财政、教育、房产、建设、农业、司法、广播电视、交通、港口与口岸、科技、文化、城建、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铁路、民航、海运、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均应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岗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兴办的按摩院(所)以及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应优先录(聘)用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残疾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非因撤销、解体、歇业、破产等原因和残疾人职工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不得与残疾人职工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含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较大规模餐饮业、桑拿、网吧以及接替家庭其他成员在原经营地点经营的),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年检费和工商管理费。
  残疾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残疾人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50%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非农业户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级盲、一级智力、一级肢体、一级精神残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
  第十一条 残疾学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子女,在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免收杂费、课本费(不含教学辅助用书)和校内服务性收费(住宿费、蒸饭费、信息技术课上机上网费、校服费);在公办高中就读的公费生和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学费。
  前款人员同时享受《大连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及奖励残疾人大学生暂行规定》中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承租公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租金照顾。对其中符合申请承租城镇住房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居住在集中供热地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户),供热部门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照顾。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并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医享受优先、优惠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到非营利性医院就医,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降低30%交纳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费、常规检查费。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残疾人家庭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安装宽带网络设施的,通信运营企业可免收测试费、初装费。天途有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免费为盲人、聋人以及双残且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安装有线电视。
  第十八条 铁路、公交、海运、民航等单位要对残疾人出行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关照,准予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和二级以上肢残人凭有关证件,由市残联统一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乘车证。
  各类停车场应逐步增加残疾人免费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 各类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和城建部门所属的公园,对残疾人免收门票。
  国际残疾人日和全国助残日,城建部门所属旅游景点以及举行赛事的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减半收取门票。
  第二十条 各类公共场所要根据残疾人的需要,设立残疾人优先标志或相应的辅助设施。公共厕所要免费供残疾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19日公布的《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4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与转业军人离婚问题的函

195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你院(53)法行字第148号函收悉。关于所提革命军人及转业军人的离婚问题,经我院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多年无音讯的革命军人之配偶提出离婚总政及本院系有关机关已订出处理办法,不久即可发下。
二、革命军人与其妻子感情不合,不堪同居,而双方亲自到区自愿登记离婚,无需原部队之证明,即可发给其离婚证书。
三、革命军人转业到企业部门,申请与其妻离婚而其妻亦很同意者,只要双方自愿离婚,即可到当地区政府登记离婚,不必原机关证明。
四、今后诸如此类的请示,可报主省院或省分院不必迳呈本院。

附: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革命军人多年音讯没有其妻提出离婚的婚姻案件,为了慎重处理起见都向各有关方面进行询查军人之下落,但军妻思想工作很难做,他们认为是法院不给解决,所以大都是啼哭不走等待解释,让民政科给找住处,和妇联会联系给予打通思想时才走,甚至有数次前来解决不了的就要寻死,总之多年无音讯的很难给予解释。对于有音讯的革命军人,其军人在部队申请要求与其妻离婚的经传女方亦很同意,但因无军人在职部队证明信件,为了慎重不出偏差便同军人政治机关联系取得证明后即行合理判决离婚,这样做故延长了时间,引起两当事人的不满说:我们同愿离婚一定是要部队手续。这样解决感觉较为妥善(但要给女方详加解释)除上举外,现有两个不好解决的问题:
一、对于军人请假或因工过路回家因和自己女人感情不合不能同居,双方亲自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两愿离婚者是否还要部队的证明信件,如要的话双方就不满说:我们亲自登记离婚不要部队证明信件。像两人亲自离婚的如再要部队的证明时间一定要延长,故使双方都不安心与生产。
二、转业到企业部门的军人亲自来信数次申请要与其妻离婚,其妻亦很同意但没有该企业部门的证明信件,是否可以不要该企业部门证明而迅速给予离婚。以上问题希参阅后请指导我院怎样处理较为妥当为望。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7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


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江苏省交通厅,中国船级社,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为水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三峡涉外旅游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3号)精神,结合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是根据现阶段长江船舶总体技术状况、企业管理能力等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针对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未经我部或我部授权的机构批准,任何企业和船舶都不得经营长江干线涉外旅游船运输;未取得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船舶,不得接受或承载以团队方式组织观光的外籍旅客。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长江海事局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发现非长江涉外旅游船承载外籍旅客团队旅游的,不得签证放行。

二、实施结构调整,提高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目前长江旅游市场的供求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实施结构调整,控制公司和船舶数量增长,提高整体质量和水平。要鼓励公司合并、重组,严格控制新设公司;要鼓励新造船舶更新运力,严格控制普通客船改建为涉外旅游船。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上述管理目标。

三、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的监督。长江涉外旅游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时,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船舶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自2002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营运证的长江涉外旅游船,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运政执法系统,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船长负责制,加强对船上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的船舶运输企业,要根据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按期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要切实保证船长履行职责,外方驻船代表不得干预船长履行其职责。对于船舶管理与旅客服务管理分离的船舶,公司应当就船舶管理和旅客服务管理的具体分工、职责等,形成书面文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将船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作为今后考核公司资质的一项重要指标。

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因为对外销售和管理的需要,聘请外方驻船代表的,应将外方人员的姓名、国籍、在华服务时间等向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提高船舶服务人员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事故处置技能,要创造条件,制定计划,这部分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企业要结合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对船舶服务人员的培训,并保持这部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五、加强对长江涉外旅游船停航和复航的管理。获准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的船舶,因故停航3个月(含)以上的,应在事前或停航后的15日内将船名、预计复航时间等,分别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并由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暂时收回船舶营运证。船舶复航前,应向相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安全检查,并持安全检查合格文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航。停航1年以上的船舶,其营运资格自动失效;需再投入营运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取得经营资格。

六、加强规范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租赁的管理。经批准,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光租或期租船舶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但船舶所有人不具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采取期租方式租赁经营。不具备长江涉外旅游船经营资格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

七、加强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强化对长江涉外旅游船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是该种运输的薄弱环节,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和长江航运公安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要结合交通主管部门对涉外旅游船运输的年度审验,就涉外旅游船企业和船舶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没有取得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合格认可的,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度审验。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和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要在加强管理、严格执法的同时,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刁难管理对象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